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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請問是否可提供網路著作權相關的案例? =='''Answer'''== 教育部資科司匯整了許多案例在 [http://www.edu.tw/pages/list.aspx?Node=3142&Type=1&Index=9&WID=3ee9c9ee-f44e-44f0-a431-c300341d9f77 教育部網站'''著作權法律案例教材'''網頁] 例如︰ 案例(5 )網頁鏈結的法律問題 內容摘要 由於網站經營的特殊性質使然,網站設立的主要目標在求廣為周知,吸引大量的使用者進入瀏覽,創造高的點擊率, 以增進網頁到訪的流量,尤其對於盼望產生廣告收益的網站而言,到訪者愈多,其潛在的收益愈大。故如果能夠藉由超鏈結的方式,為被鏈結的網站創造網頁到訪的流量 ,被鏈結的網站通常不會禁止他人 鏈結其網頁, 只有當 鏈結的網站使用不當的鏈結方式, 侵害被鏈結網站的相關權益時,才會產生法律上的爭議。 超鏈結方式中以「視框鏈結」和「深層鏈結」最受爭議。網站經營者,欲有效利用鏈結技術,以豐富其網站的內容,同時又不致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可以從以下二個方面加以思考: 一﹑對於單純列出他人網站名稱或 URL 、或一段文字,並加底線的「超文字鏈結」,屬於網路鏈結必要的手段,即使該網站名稱或文字屬於他人之商標,如果能標明其來源,讓網路使用者能清楚辨識,而不致混淆其出處,則不構成著作權或商標專用權之侵害或不公平競爭行為。 二﹑「視框鏈結」或「深層鏈結」的鏈結方式,皆改變了被鏈結網站網頁著作呈現的形式或內容,這兩種超鏈結技術,都有可能造成網路使用者的混淆及影響被鏈結網站的廣告收益,因此會引起被鏈結網站經營者與提供鏈結網站經營者間之糾紛,雖然我國法院目前未曾對於網站鏈結之法律爭議,做出任何判決,因此無法提供有關網站鏈結的司法實務法律見解,但是網站經營者仍應避免上述二種網站鏈結方式,或者在使用上述二種網站鏈結方式之前,應事先獲得被鏈結網站經營者之同意。 案例事實 楊台生目前就讀於某大學金融系一年級,他課餘的主要休閒活動是觀賞我國職棒聯盟的棒球比賽,因此,他對於職棒的相關新聞都非常熟悉,可說是個標準的職棒迷。 最近,楊台生終於學會了如何在網路上架設屬於自己的個人網站,便興沖沖地架設了一個名為「職棒新樂園」的個人網站,將多年來所收集職棒各球隊的比賽紀錄與主要明星球員的相關新聞,例如歷年打擊成績、個人獎項、特殊紀錄等相關資料,加以上載於該網站,任何對我國職棒發展有興趣的網路使用者,只要進入該網站,便可瀏覽有關職棒的各項相關資訊,儼然是一個我國職棒的電子資料庫。 不久之後,楊台生為了增加該個人網站的網頁內容 ,便 以 「超文字 鏈結 」的方式,將我國職棒聯盟各球隊網站 的一致性資源定位址( Uniform Resource Locator , 簡稱 URL )編製成網站鏈結表( Link List ) ,讓該網站的瀏覽者於鍵擊每個職棒球隊網站的 URL 時,即可前往被 鏈結 的 網站首頁 。 此外,楊台生並將其網站首頁,以視框分隔成不同的區間,以「視框鏈結」的方式,將華聲有線電視體育台的網站首頁,呈現在自己網站首頁的其中一個視框中。 而在另一個視框中,則以「深層鏈結」的方式,使該網站的瀏覽者,得以跳過自強日報所設網站的首頁,而直接進入上述網站內部的體育版新聞網頁,提供網友快速掌握職棒賽事的「專家球評」網頁內容,藉以豐富楊台生個人網站的內容。 由於上述的網頁鏈結方式,楊台生事先均未取得相關網站經營者的同意,因此楊台生對於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充滿疑慮。 法律分析 網際網路的盛行,衍生了多如天上繁星的網站,但 隨著網站數目的成長,網頁資訊的爆炸,使得網站使用者尋找有用資源的困難度亦日漸增加,網站使用者亟需得以針對特定主題,提供快速鏈結相關網頁的有效方法,因此無所不在的超鏈結 (hyper links) 技術應運而生,也造就了 著名的搜尋引擎 Google 與 全球許多成功的入口網站例如 Yahoo 等。 由於網站經營的特殊性質使然,網站設立的主要目標在求廣為周知,吸引大量的使用者進入瀏覽,創造高的點擊率, 以增進網頁到訪的流量,尤其對於盼望產生廣告收益的網站而言,到訪者愈多,其潛在的收益愈大。故如果能夠藉由超鏈結的方式,為被鏈結的網站創造網頁到訪的流量 ,被鏈結的網站通常不會禁止他人 鏈結其網頁, 只有當 鏈結的網站使用不當的鏈結方式, 侵害被鏈結網站的相關權益時,才會產生法律上的爭議。 網路使用者尋找或瀏覽網頁最方便的方式,是經由入口網站,利用搜尋引擎尋找相關網站;或是經由某些網站內相關的超鏈結,通往網路使用者所需的相關網頁。所謂「超鏈結」,大致可分成以下四種技術: 一﹑超文字鏈結( hypertext link ):以一段文字、網站站名或 URL ,透過不同的顏色或字形,或加上底線的方式,透過程式之處理,使網路使用者在瀏覽網頁時,在螢幕上呈現他人網站網頁之內容。 二﹑圖像鏈結 (image link) :透過程式之處理,使網路使用者在瀏覽網頁時,由瀏覽器程式直接前往他人伺服器中抓取圖像檔案,在螢幕上將他人網頁之圖像顯現於目前的網頁上。 三﹑深層鏈結 (deep link) :網路使用者從被瀏覽的網站,鏈結至其他網站的某一網頁,但不會經過該被鏈結網頁所屬網站的首頁,而係直接進入該被鏈結網站的內部網頁。 四﹑視框鏈結 (frame link) :以視框將被瀏覽網頁分隔成不同的區間,每個區間可呈現不同的網頁。網路使用者在鏈結到其他網站時, 是將他人的網頁抓到被瀏覽網頁的視框中,網路使用者並未被送到他人網頁上,而被瀏覽網站本身的其他內容,包括網址、外框形態、其他資料依然存在, 且螢幕上方的 URL 仍為被瀏覽網站的 URL 。 上述四種超鏈結方式,其中以「視框鏈結」和「深層鏈結」最受爭議。「視框鏈結」的鏈結方式,雖然提供網路使用者瀏覽其他網站的便利,但因為利用「視框鏈結」的鏈結方式,網路使用者所看到的畫面,同時包括了兩個不同網站的資訊,當網路使用者在瀏覽視框中的網頁時,其電腦螢幕上顯示的 URL 卻是鏈結網站的 URL , 造成網路使用者不清楚他目前正在瀏覽那一個網站上的網頁內容,因此降低了被鏈結網站的知名度 。 其次, 被鏈結網站之網頁內容,會侷限於原鏈結網站所設定的視窗中,而且原鏈結網站的標章、廣告及選單仍然存在,並環繞於被鏈結網頁的四周。 使用「視框鏈結」的鏈結方式,如果被鏈結網站的經營者與鏈結網站的經營者,係從事銷售相同商品或服務,具有市場上的競爭關係,被鏈結網站的經營者,往往會主張鏈結網站的經營者侵害其商標權,或鏈結網站的行為構成不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 「深層鏈結」的鏈結方式,則跳過了被鏈結的網站首頁, 如果被鏈結的網站首頁上刊有廣告,網路使用者因已跳過該網站首頁,便不會看到被 鏈結 網站首頁上之廣告, 同時也避開了設置在該網站首頁上用來計算造訪人數的計數器,但 到訪者之人數,往往正是被 鏈結 網站收取廣告費用之計算基礎。反觀,使用深層鏈結的網站,卻因提供豐富的網頁內容,更能吸引許多網路使用者,如果其網站首頁上刊有廣告,反而因為到訪者人數增加,提昇其廣告收入,因而造成不公平的結果。 這兩種超鏈結技術,都有可能造成網路使用者的混淆及影響被鏈結網站的廣告收益,因此會引起被鏈結網站經營者與提供鏈結網站經營者間之糾紛,惟我國法院目前尚未曾對網站鏈結之法律爭議,做出任何判決,因此無法提供有關網站鏈結的司法實務法律見解。 在本案例中,楊台生為了增加該個人網站的網頁內容 ,便以「超文字鏈結」的方式,將我國職棒聯盟各球隊網站的 URL ,編製成網站鏈結表 ,讓該網站的瀏覽者,於鍵擊每個職棒球隊網站的 URL 時,即可前往被鏈結的網站首頁 。 由於 URL 並非著作,楊台生 將職棒聯盟各球隊網站 的 URL ,編製成網站鏈結表,並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而楊台生以 「超文字鏈結」的方式,提供網路使用者,瀏覽職棒聯盟各球隊網站的網頁內容 ,不但 未不法重製各球隊網站網頁之著作,且 有助於 吸引網路使用者進入瀏覽各球隊網站,創造高的點擊率, 以增進網頁到訪的流量,因此也並未 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但是,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在本案例中,楊台生以「視框鏈結」的方式,將華聲有線電視體育台的網站首頁,呈現在自己網站首頁的其中一個視框中,致使改變了該網站網頁著作之形式;而在另一個視框中,則以「深層鏈結」的方式,使該網站的瀏覽者,得以跳過自強日報所設網站的首頁,而直接進入上述網站內部體育版的「專家球評」網頁內容,致使割裂了該網站網頁著作之內容。 上述「視框鏈結」或「深層鏈結」的鏈結方式,皆改變了上述網站網頁著作呈現的形式或內容,但是否達到「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之程度,仍有相當疑問,因此,上述華聲體育台網站及自強日報網站相關網頁著作人,是否得以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主張權利,尚有爭議。 楊台生所經營的「職棒新樂園」個人網站,並非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與華聲有線電視體育台或自強日報所設網站,不具有市場上的競爭關係,不致於構成侵害上述二企業之商標權,或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 專家建議 網站經營者,欲有效利用鏈結技術,以豐富其網站的內容,同時又不致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可以從以下二個方面加以思考: 一﹑對於單純列出他人網站名稱或 URL 、或一段文字,並加底線的「超文字鏈結」,屬於網路鏈結必要的手段,即使該網站名稱或文字屬於他人之商標,如果能標明其來源,讓網路使用者能清楚辨識,而不致混淆其出處,則不構成著作權或商標專用權之侵害或不公平競爭行為。 二﹑「視框鏈結」或「深層鏈結」的鏈結方式,皆改變了被鏈結網站網頁著作呈現的形式或內容,這兩種超鏈結技術,都有可能造成網路使用者的混淆及影響被鏈結網站的廣告收益,因此會引起被鏈結網站經營者與提供鏈結網站經營者間之糾紛,雖然我國法院目前未曾對於網站鏈結之法律爭議,做出任何判決,因此無法提供有關網站鏈結的司法實務法律見解,但是網站經營者仍應避免上述二種網站鏈結方式,或者在使用上述二種網站鏈結方式之前,應事先獲得被鏈結網站經營者之同意。 參考依據 • 公平交易法第二條 :「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一 公司。 二 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 同業公會。 四 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網際網路與電子商務法律策略」一書第三章,劉尚志與陳佳麟,元照出版公司 • http://www.apipa.org.tw/Area/Article-ViewADA.asp?intAreaType=2&intADAArticleID=67&strSortTarget=adaArticleID 發稿單位: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圖書資訊處提供) [[enews258]] [[Category:充電小站]] [[Category:電腦教室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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