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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ws392 公共衛生師立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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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92期 健康科學院專題 == '''公共衛生師立法通過''' == 公共衞生學系 陳培詩 系主任、林珮蓁研究助理<br/><br/> 衛生福利部自92年SARS過後,即著手推動公共衛生師立法工作,本次公衛師法草案歷經多方討論及公聽會後,終於109年4月23日獲行政院審查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109年5月15日三讀通過「公共衛生師法」,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公衛師立法的國家,未來將與專業醫事人員一起,共同守護台灣人民健康。 [[Image:Enews392專題-2.jpg|800px]] 公共衛生師法共40條,將公衛師定位為非醫事人員,服務對象以社區、場域之群體為主,業務範圍包含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疫病調查及防治、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等,可受聘於醫事、健康照護或長期照顧機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場所。另外,公共衛生師有接受政府指定辦理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之義務。 考選部將積極展開建置公共衛生專業領域典試委員人才資料庫,規劃舉辦首次公共衛生師考試。公共衛生師法通過後,明定公衛師應考資格,為鼓勵更多專業人才投入公共衛生領域,除了公衛系所畢業生,醫事、公衛相關科系畢業生若修滿18個學分也能應考,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配合研訂相關子法並審查應考資格,考選部配合衛生福利部所需作業期程,預訂於110年7月後受理公共衛生師考試報名,並於11月舉辦首次專技人員高考公共衛生師考試,考試科目包括衛生法規及倫理、生物統計學、流行病學、衛生行政與管理、環境與職業衛生、健康社會行為學,總共六科,試題題型採申論與測驗題混合,以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滿60分為考試及格。 為建立完整公共衛生體系,公共衛生師法也明定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得受聘之機構及開業之規定;公共衛生師執業之禁止行為,及執業處所之人員亦應遵守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及違反時之懲戒制度。 日前行政院已預告「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及「公共衛生師法施行細則」草案,待這些法案通過後,公衛學子執行業務與執業場所將更加明確,專業也更加有保障。 註: 照片摘錄自張育美立法委員臉書分享(https://www.facebook.com/%E5%BC%B5%E8%82%B2%E7%BE%8E-104624290080479/photos/pcb.717168738826028/717168542159381/) [[enews392]] [[Category:健康科學院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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