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碼
出自KMU e-News
Enews468 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user用戶組的用戶才能使用。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468期 會計室專題 == '''綜合所得稅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 ■會計室 林明燕<br/><br/> 租屋族請注意,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每一申報戶可列報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以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若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扣除政府租屋補助後),可列報最高18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若有房屋,則不適用該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考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但仍有在外租屋需求,有下列5種特殊情形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可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br/>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br/>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br/>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br/>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br/>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該局補充說明,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另外訂有排富條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不適用扣除規定。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約、租金支付證明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王俊堯 [[enews468]] [[Category:會計室專題]]
返回到
首頁
。
檢視
文章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登入/建立新帳號
e快報導航
前期e 快報
歷史 e 快報網站
訂閱/停訂e-快報
e快報編輯手記
相關連結
高雄醫學大學首頁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高雄醫學大學維基(Wiki)
圖資處首頁
教學卓越計畫首頁
環醫頂尖首頁
品德教育網
教學卓越計畫電子報
學務處通訊
高醫人電子報
研發電子報
高醫醫訊
港醫健康通訊
高雄醫學大學學生會
高醫書院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友站連結
教育部高教簡訊
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評鑑》雙月刊
國家衛生研究院電子報
行政院衛生署健康報
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陽明電子報
北醫電子報
中國醫藥大學E報
搜索
工具箱
鏈入頁面
鏈出更改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