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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ws306 比較我國與各國在新穎性優惠期規定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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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06期 產學營運處專題 == '''比較我國與各國在新穎性優惠期規定上的差異''' == 智財保護暨科技管理組 黃理哲組長、林亞萱專員<br/><br/> 「新穎性優惠期」是專利法規給予發明人一定的寬限期間,即使研發成果在專利申請日前的一段期間內公開,仍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申請要件之一。<br/> 我國立法院於105年12月30日已三讀通過放寬新穎性優惠期,自本國發明及新型申請案申請日前6個月放寬為12個月,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同時刪除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程序要件。此次修法鬆綁優惠期相關要件,擴大為申請前公開之人獲得專利保護之可能性,有利於創新及技術的流通。新修正條文放寬新穎性優惠期為12個月經總統令公布後,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訂定。由於各國專利法在此部分規定不盡相同,整理如下表。 [[Image:Enews306專題-3.jpg]] (資料參考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goo.gl/8iL94w 、五洲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https://goo.gl/o3KPWU 、台灣科技大學https://goo.gl/Uc8C22 )<br/> 從上表看來,我國、美國、日本、韓國等國較為寬鬆,基本上論文口試、學位論文、與期刊論文等公開的情形,均可於期限內主張新穎性優惠期。至於<font color=006600>中國、歐盟不論是論文口試、學位論文、期刊或研討會論文的公開情形,均無法適用該國新穎性優惠期的規定</font>。換言之,論文口試、學位論文、期刊論文等一旦公開,幾乎都無法再提出中國或歐盟專利的申請。<br/> 另外,有關「非申請人本意的公開」情形,建議<font color=006600>發明人在與合作廠商揭露技術時應簽訂保密合約</font>,若研發成果仍意外被揭露,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專利時,才能充分保障申請人的權益。<br/> 由於各國對新穎性優惠期的規定有所不同,故仍建議<font color=006600>發明人在提出專利申請前盡可能避免以任何形式公開技術內容</font>,使辛苦努力的研發成果取得最完善的專利保護。 [[enews306]] [[Category:產學營運處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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