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碼
出自KMU e-News
Enews322 終止亂象「財團法人」應正名「公益法人」
的原始碼
跳轉到:
導航
,
搜索
您剛才的請求只有user用戶組的用戶才能使用。
你可以檢視並複製本頁面的原始碼。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22期 分享園地 =='''終止亂象「財團法人」應正名「公益法人」'''== 本校 劉景寬校長<br/><br/> 現在正進行修法的《醫療法》,與曾在去年立法院會期提出修法並預期近期會再提出的《私立學校法》,相關性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公益性的財團法人概念的建立。由於「財團法人」必是公益團體,筆者建議應該正名為「公益法人」,並同步將「財團法人董事會」改稱為「公益法人董事會」。以避免名詞與語意的混淆,造成社會上許多曲解與衍生的問題,尤其是在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和學校財團法人私立大學的問題與爭議。 讓我們審視現在的財團法人觀念。首先,在《民法》上,權利的主體是「人」,而「人」可以分為「自然人」與「法人」;法人又分為「社團」與「財團」,即我們一般所稱的「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先了解社團法人。社團法人是以「成員」為基礎而成立,因此社員大會(總會)有最高權力。按營利與否又可以分成三類:營利社團法人(所有公司行號,即一般所稱公司法人、部分私立醫院等)、中間社團法人(為特定人服務,如校友會、同鄉會等)、公益社團法人(為非特定對象服務,如聯合勸募協會、身心障礙聯盟等)。 財團法人則是以「一筆財產」為基礎而設立,也就是所謂的「基金」。某人或某些人捐出財產,成立一筆基金,依我國法律實務與通說,必須是為了某項公益目的,也因而享有許多財務、租稅優惠,例如學校財團法人大學附設醫院享有盈餘完全免稅優惠規定等。而一筆基金顯然不會自己做事,因此《民法》上安排了一個委員會來管理它的運作,並要求訂定「捐助章程」,照章行事。這個委員會,就是我們所稱的「董事會」。所以,所有的財團法人都是公益性質。平常我們看到的所有「基金會」都是「財團法人」,如勵馨基金會、董氏基金會、伊甸基金會等。 更重要的是,所有的私立學校(含各私立大學),以及一部分的私立醫院(如大家熟悉的大型醫院長庚醫院、亞東醫院等)也都是財團法人,都是公益性質。所有法規、實務運作都是圍繞著「公益性質」運作的。 但是最容易遭致混淆的就是財團法人中的「財團」二字。法律名詞中的財團法人乃是公益性質,但是「財團」二字在現今的一般大眾用語與社會觀念之中,指涉的是「大規模的企業集團」,如鴻海、國泰、遠東企業集團等,早已和《民法》上的「財團」或「財團法人」大異其趣。 這樣的名詞,導致社會大眾在討論「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私立學校/醫院」時,產生很大的誤解,以為名稱上冠有「財團法人」的機構是屬於「財團(企業集團)」私有的,而無法理解為何要講求「公共化」與「公益性」,遑論要求「公開透明」和「社會監督」的呼聲。近兩年,最明顯的例子即是關於東海大學、長庚醫院及高雄醫學大學之爭議事件。 因此,筆者在此呼籲,法律不應僵化於歷史性的用詞與陳舊的翻譯,「財團法人」既然必是公益團體,應該正名為「公益法人」,並同步將「財團法人董事會」改稱為「公益法人董事會」。這樣一來,名正言順,財團法人回歸公益性的觀念理路才有辦法推廣,以全民稅金補助或享受稅金減免的財團法人機構才能受到全民監督,也才能在實務上推展「財團法人法(建議同步修正為「公益法人法」)」之創設,以及《私校法》和《醫療法》的補正。 *編按:轉載自蘋果日報,原文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71128/1249131/ [[enews322]] [[Category:分享園地]] [[Category:劉景寬]]
返回到
首頁
。
檢視
文章
討論
原始碼
歷史
個人工具
52.15.72.229
該IP的對話頁
登入/建立新帳號
e快報導航
前期e 快報
歷史 e 快報網站
訂閱/停訂e-快報
e快報編輯手記
相關連結
高雄醫學大學首頁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高雄醫學大學維基(Wiki)
圖資處首頁
教學卓越計畫首頁
環醫頂尖首頁
品德教育網
教學卓越計畫電子報
學務處通訊
高醫人電子報
研發電子報
高醫醫訊
港醫健康通訊
高雄醫學大學學生會
高醫書院
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友站連結
教育部高教簡訊
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評鑑》雙月刊
國家衛生研究院電子報
行政院衛生署健康報
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陽明電子報
北醫電子報
中國醫藥大學E報
搜索
工具箱
鏈入頁面
鏈出更改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