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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ws341 人事室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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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41期 人事室專題 == '''人事室Q&A''' == ;Q1:請外國學者來台演講授課是否須扣取補充保費? A1:無中華民國國籍通常不具投保資格,故亦無需扣取補充保費。也可至健保局免扣取對象作查詢。(如不具投保資格需至人事室網頁下載”免扣取補充保費申請/異動暨聲明書”,填畢後送人事室建檔。)<br/><br/> ;Q2:教師之超鐘點費(學校開立所得稅編號50之薪資所得),是否應計入個人補充保險費? A2: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教師之超鐘點費,非具獎勵性質之給予,不列入個人補充保險費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計算。<br/><br/> ;Q3:「喪葬補助費」與「生育補助費」是否須收取補充保險費? A3:不用扣繳補充保險費。「喪葬補助費」雖屬所得稅代號「50」,但非具「獎勵」性質。<br/><br/> ;Q4:如果調單位、調薪或獎金晉級,有關超過投保金額之4倍獎金之「投保金額」,應如何計算? A4:以「給付時」當月份之投保金額為基準。<br/> :「所屬投保單位」如屬不同單位,應各自計算。如果在前單位離職時給付,則依離職時「投保金額」計算。<br/><br/> ;Q5:講師費及評審委員車馬費單次很容易超過5,000元,給付單據之開立是否有原則或規範? A5:給付方式依各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只要單次給付達下限金額(目前下限金額為基本工資22,000),就要扣繳補充保險費,未達則不需扣繳。<br/><br/> ;Q6:扣繳項目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獎金如何定義? A6:健保法所規範的獎金範圍,不以「獎金」之名稱為限。 <br/> 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都是。<br/><br/> ;Q7:原投保單位的員工擔任同單位之教育訓練講師,其講師費算兼職所得嗎? A7:不算兼職所得。<br/><br/> ;Q8:補充保險費是否可以抵稅? A8:補充保險費也是健保費,可全額列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br/><br/> ;Q9:新公保法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有兼職之情形,且屬勞工保險應加保對象,可否同時參加公保與勞保? A9:依新公保法第6條第8項規定,被保險人可另受僱於固定雇主,並擔任固定工作及領有固定薪給,且屬於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日起60日內,得選擇溯自參加之日起退出公保或重複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逾期未選擇或選擇不退保者,應繼續參加公保。<br/><br/> ;Q10:留職停薪、停職(聘)或休職選擇續保之被保險人,續保期間得否重複參加其他社會保險? A10:依新公保法第10條第3項及11條第1項規定:<br/> :一、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停職(聘)或休職續保期間重複參加其他社會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日起退出公保,並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參加公保。<br/> :二、未申請退出公保或參加其他社會保險逾60日申請退出公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得倂計成就公保養老給付之條件,但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br/><br/> ;Q11: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停職(聘)或休職期間選擇續保或退保,其權益有何不同? A11:一、選擇續保者:<br/> ::(一)保險費:應按月自付全部保險費。但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3年後繳付。<br/> ::(二)保險年資:續保期間保險年資銜接計算。<br/> ::(三)現金給付:如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六項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給付。<br/> : 二、選擇退保者:<br/> ::(一)保險費:不須繳納保險費。<br/> ::(二)保險年資:退保期間保險年資中斷。<br/> ::(三)現金給付:如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六項保險事故時,不得請領現金給付。<br/><br/> ;Q12: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滿30年者,可以免繳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部分保險費嗎? A12:新公保法已刪除原公保法第11條規定:「…,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準此,公保法○年○月○日修正施行後,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滿30年者,仍須繳付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 [[enews341]] [[Category:人事室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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