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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ws405 可以做很多事的18歲!淺談民法成年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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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405期 秘書處專題 == '''可以做很多事的18歲!淺談民法成年下修''' == ■法規事務組 顏薇珊組長 <br/><br/> 我國民法在今年一月通過修正,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會施行。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把成年的法定年齡20歲,下修至18歲,在民法中有許多關於年紀的規定,本次修正會影響哪些常見的規範項目跟範圍,參考立法院公告的修正理由一併跟大家分享。 原有關成年年齡之規定乃於民國18年間制定並施行,迄今已施行約91年,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本條對於成年之定義,似已不符合社會當今現況;又世界多數國家就成年多定為18歲,與我國鄰近之日本亦於2018年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另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及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是為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爰將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 此外也將原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修正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修正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修正均為18歲,民法成年年齡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一致。本次也並同修正男女訂定婚約的年紀,既然修正最低結婚年齡均為18歲,則將男女最低訂婚年齡為17歲。此外修正因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一項規定:「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第16條第一項(a)款及第二項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a)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未成年人,尤指少女結婚生育,對其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妨礙其學業,導致其經濟自立也受到侷限。不僅影響婦女本身,還限制其能力發展和獨立性,減少其就業機會,從而對家庭和社區皆造成不利影響。是為保障兒童權益及男女平等,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5條、第16條規定,爰修正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為18歲。 最後再跟大家分享過去針對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刪除但書所定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又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結婚之未成年人,於修正條文施行後仍未滿18歲而欲兩願離婚者,因其於離婚時修正條文業已施行,應直接適用修正條文,無須再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併此說明。 [[enews405]] [[Category:秘書處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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