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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ws415 房地合一2.0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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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415期 會計室專題 == '''房地合一2.0須知''' == ■會計室 尤娟媛<br/> 立法院會於110年三讀通過房地合一2.0「所得稅法」修法,規定2016年後取得房地、預售屋及特定股權交易,持有2年內出售課45%稅率,超過2年、未滿5年內出售課35%。此次政府祭出重稅遏止短買短賣的炒房投機行為,並落實居住正義;新制自110年7月1日施行。 「所得稅法」法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增)訂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之4):<br/> (一)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br/> (二)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排除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 二、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屋、土地適用45%及35%稅率之持有期間(修正條文第14條之4):<br/> (一)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br/> (二)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br/> (三)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同現制)。<br/> (四)持有房地期間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同現制)。 三、明定當次交易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始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修正條文第14條之4) 四、明定個人交易股份或出資額、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報繳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之5) 五、明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修正條文第14條之6) 六、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修正條文第24條之5):<br/> (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br/> 1、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br/> 2、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br/> 3、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同現制)。<br/> 4、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 (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七、明訂稽徵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未提示帳簿、文據者,比照個人房地交易成本費用核定方式,並明定房屋、土地交易損失之抵減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之5) 八、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126條) *資料來源:行政院網站、中央通訊社網站 [[enews415]] [[Category:會計室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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