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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要來函''')
當前修訂版本 (2010年5月21日 (五) 11:56) (編輯) (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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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評審委員會''' ==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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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99年5月26日(星期三)下午2點本校第6次校教評會因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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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5月26日(星期三)下午2點本校第6次校教評會因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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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私立大學校院校長及專任教師兼職問題之處理原則,依據大學法第19條規定,並配合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針對私立大學校院校長及專任教師兼職問題,茲修正處理原則如下:
*有關私立大學校院校長及專任教師兼職問題之處理原則,依據大學法第19條規定,並配合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針對私立大學校院校長及專任教師兼職問題,茲修正處理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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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長部分:(1)依據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4項規定,私立大學校院校長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2)兼任校外專職以外他職之事項及程序毋需報部,逕依法人捐助章程、校長聘任契約、董事會訂定之校長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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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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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任教師部分:(1)私校專任教師應以專職為原則,不得在校外從事其他專職;學校應將該原則納入聘約規範。(2)專任教師兼職之機關(構)性質、職位與職務內容,以及時數限制等相關事宜,應明定於學校相關章則中,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3)專任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經評鑑符合所規定在校內之基本工作要求,方得於校外兼職,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教育部99年5月13日台高字第09900817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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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4項規定,私立大學校院校長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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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校外專職以外他職之事項及程序毋需報部,逕依法人捐助章程、校長聘任契約、董事會訂定之校長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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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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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專任教師應以專職為原則,不得在校外從事其他專職;學校應將該原則納入聘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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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兼職之機關(構)性質、職位與職務內容,以及時數限制等相關事宜,應明定於學校相關章則中,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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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經評鑑符合所規定在校內之基本工作要求,方得於校外兼職,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教育部99年5月13日台高字第09900817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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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條文,業經教育部99年4月7日以台參字第099004989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同校臨床學科教師,於修正條文規定之條件下,該條件並納入學校章則規範,且經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升等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所稱附設醫院,係指設有醫學科系之大學校院,因教學需求而設立在學校編制內之醫院;至因營利或其他因素,與學校簽約委託經營之醫院,非屬學校編制內之醫院,而係附屬醫院,則不在此列。(教育部99年4月9日台學審字第09900469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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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條文,業經教育部99年4月7日以台參字第099004989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同校臨床學科教師,於修正條文規定之條件下,該條件並納入學校章則規範,且經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升等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所稱附設醫院,係指設有醫學科系之大學校院,因教學需求而設立在學校編制內之醫院;至因營利或其他因素,與學校簽約委託經營之醫院,非屬學校編制內之醫院,而係附屬醫院,則不在此列。(教育部99年4月9日台學審字第0990046983號函)
 
== '''99學年度實習指導教師推薦''' ==
== '''99學年度實習指導教師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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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學院擬推薦99學年度實習指導教師,請於99年5月31日(星期一)前提出申請(99年3月29日高醫人字第09911014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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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學院擬推薦99學年度實習指導教師,請於5月31日(星期一)前提出申請(99年3月29日高醫人字第099110147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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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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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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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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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應聘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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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155期  人事室最新消息


目錄

教師評審委員會

  • 原定5月26日(星期三)下午2點本校第6次校教評會因故取消。


教育部重要來函

  • 有關私立大學校院校長及專任教師兼職問題之處理原則,依據大學法第19條規定,並配合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針對私立大學校院校長及專任教師兼職問題,茲修正處理原則如下:
  1. 校長部分:
    1. 依據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4項規定,私立大學校院校長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
    2. 兼任校外專職以外他職之事項及程序毋需報部,逕依法人捐助章程、校長聘任契約、董事會訂定之校長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2. 專任教師部分:
    1. 私校專任教師應以專職為原則,不得在校外從事其他專職;學校應將該原則納入聘約規範。
    2. 專任教師兼職之機關(構)性質、職位與職務內容,以及時數限制等相關事宜,應明定於學校相關章則中,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3. 專任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經評鑑符合所規定在校內之基本工作要求,方得於校外兼職,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教育部99年5月13日台高字第0990081723號函)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條文,業經教育部99年4月7日以台參字第099004989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大學校院附設醫院之專任醫事人員兼任同校臨床學科教師,於修正條文規定之條件下,該條件並納入學校章則規範,且經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升等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所稱附設醫院,係指設有醫學科系之大學校院,因教學需求而設立在學校編制內之醫院;至因營利或其他因素,與學校簽約委託經營之醫院,非屬學校編制內之醫院,而係附屬醫院,則不在此列。(教育部99年4月9日台學審字第0990046983號函)


99學年度實習指導教師推薦

  • 本校各學院擬推薦99學年度實習指導教師,請於5月31日(星期一)前提出申請(99年3月29日高醫人字第0991101472號函)。


99年5月份聘僱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

類 別 4月份人數 5月份人數 法定應聘人數
身心障礙者 15 15 11
原住民 14 13 11



98學年度第2學期4月份教職員工申請福利補助金統計

類別 人次 結婚補助 生產補助 重病補助 喪葬補助 教育補助 小計
98年8月-99年3月累計 2 10 66 9 573 660
99年4月新增 0 2 3 1 36 42
總計 2 12 69 10 609 702


(以上由人事室何三寶提供,單位主管:張肇松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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