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205 「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與學生事務之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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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與學生事務之精進''' ==
== '''「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與學生事務之精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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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朝政(學務處秘書)/許智能(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王有全(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校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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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朝政(學務處秘書)/許智能(生活輔導組組長)/王有全(生活輔導組校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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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0年1月17日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乃是學生權利的重大突破。在此之前的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在學校與學生之關係屬「特別權力關係」的思維之下,基於學生身份不同於一般民眾,而將學生可以提起行政爭訟的範圍有所限縮——必須在像是當學校作出對學生退學或類似的處分,而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權時,學生才可以告學校。然而,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突破了既有的限縮框架,重新讓大學學生回復到憲法應享有的權利範圍。
於100年1月17日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乃是學生權利的重大突破。在此之前的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在學校與學生之關係屬「特別權力關係」的思維之下,基於學生身份不同於一般民眾,而將學生可以提起行政爭訟的範圍有所限縮——必須在像是當學校作出對學生退學或類似的處分,而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權時,學生才可以告學校。然而,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突破了既有的限縮框架,重新讓大學學生回復到憲法應享有的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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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於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的「特別權力關係」思維,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也就是說,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果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不是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學生也可以告學校了!
有別於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的「特別權力關係」思維,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也就是說,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果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不是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學生也可以告學校了!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六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裡所謂的「人民」應是是指每一個國民,不可能將學生排除在外。因此在憲法規定下,學生本來就可以針對自己被侵害的權利,依法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所以,與其說第六八四號解釋「擴大」了學生權利,不如說是「回復」了學生權利。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六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裡所謂的「人民」應是是指每一個國民,不可能將學生排除在外。因此在憲法規定下,學生本來就可以針對自己被侵害的權利,依法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所以,與其說第六八四號解釋「擴大」了學生權利,不如說是「回復」了學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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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究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其實就可以瞭解——學生回復權利(學生應有的權益),並不代表大學失去權力(學校的管制力量);大學與學生的關係更不是因此「失衡」,而是走向「平衡」。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理由書寫道:「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以大學授予學生學位之相關規定(如畢業門檻、考試項目)及教師對學生成績評量為例,基於大學自治之原則,還是要尊重大學及教師的專業判斷,不因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的公布而有所影響,除非是這些相關專業判斷或裁量顯然不當,學生才有權利提起申訴或爭訟,校方或教師的裁量或判斷才有撤銷或變更之必要,因此也沒有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失衡的問題。
細究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其實就可以瞭解——學生回復權利(學生應有的權益),並不代表大學失去權力(學校的管制力量);大學與學生的關係更不是因此「失衡」,而是走向「平衡」。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理由書寫道:「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以大學授予學生學位之相關規定(如畢業門檻、考試項目)及教師對學生成績評量為例,基於大學自治之原則,還是要尊重大學及教師的專業判斷,不因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的公布而有所影響,除非是這些相關專業判斷或裁量顯然不當,學生才有權利提起申訴或爭訟,校方或教師的裁量或判斷才有撤銷或變更之必要,因此也沒有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失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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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公布後本校學務工作的精進作為
*二、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公布後本校學務工作的精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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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公布之後,立即引起教育部及各大學的重視,許多的研討會、研習會及說明會如雨後春筍般持續地在各大學校園舉行。本校在100年4月14日的南區大專校院學務長會亦有專題討論,高醫學務通訊第三十一期有專文報導。101年8月16日,學務處亦將邀請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柯志堂學務長為學務工作同仁以「釋字第六八號解釋:學務運作與學生權益」為題進行專題演講。我們積極充實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以及學生權利的法律觀念與知識,乃是因為學務工作同仁若能清楚掌握第六八四號解釋之意旨,就不會陷入不知所措的恐慌,或是想像學生將屢屢對學校提告,而使學校疲於處理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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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公布之後,立即引起教育部及各大學的重視,許多的研討會、研習會及說明會如雨後春筍般持續地在各大學校園舉行。本校在100年4月14日的南區大專校院學務長會亦有專題討論,高醫學務通訊第31期有專文報導。101年8月16日,學務處亦邀請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柯志堂學務長為學務工作同仁以「釋字第六八號解釋:學務運作與學生權益」為題進行專題演講。我們積極充實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以及學生權利的法律觀念與知識,乃是因為學務工作同仁若能清楚掌握第六八四號解釋之意旨,就不會陷入不知所措的恐慌,或是想像學生將屢屢對學校提告,而使學校疲於處理的迷思。
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其實給予我們合理建構校方與學生關係的契機,只要我們秉持正確的態度,亦即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所指出的「認真看待學生權利」,並且以憲法揭櫫的人權觀念為依據,從民主法治等面向維護學生權利,定能構築友善和諧的校園氛圍。
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其實給予我們合理建構校方與學生關係的契機,只要我們秉持正確的態度,亦即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所指出的「認真看待學生權利」,並且以憲法揭櫫的人權觀念為依據,從民主法治等面向維護學生權利,定能構築友善和諧的校園氛圍。

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05期  學務處專題



「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與學生事務之精進

陳朝政(學務處秘書)/許智能(生活輔導組組長)/王有全(生活輔導組校安人員)


  • 一、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的意義

於100年1月17日公布的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乃是學生權利的重大突破。在此之前的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在學校與學生之關係屬「特別權力關係」的思維之下,基於學生身份不同於一般民眾,而將學生可以提起行政爭訟的範圍有所限縮——必須在像是當學校作出對學生退學或類似的處分,而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權時,學生才可以告學校。然而,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突破了既有的限縮框架,重新讓大學學生回復到憲法應享有的權利範圍。

有別於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的「特別權力關係」思維,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也就是說,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果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不是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學生也可以告學校了!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六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裡所謂的「人民」應是是指每一個國民,不可能將學生排除在外。因此在憲法規定下,學生本來就可以針對自己被侵害的權利,依法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所以,與其說第六八四號解釋「擴大」了學生權利,不如說是「回復」了學生權利。

細究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其實就可以瞭解——學生回復權利(學生應有的權益),並不代表大學失去權力(學校的管制力量);大學與學生的關係更不是因此「失衡」,而是走向「平衡」。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理由書寫道:「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以大學授予學生學位之相關規定(如畢業門檻、考試項目)及教師對學生成績評量為例,基於大學自治之原則,還是要尊重大學及教師的專業判斷,不因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的公布而有所影響,除非是這些相關專業判斷或裁量顯然不當,學生才有權利提起申訴或爭訟,校方或教師的裁量或判斷才有撤銷或變更之必要,因此也沒有學校權力與學生權利失衡的問題。


  • 二、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公布後本校學務工作的精進作為

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公布之後,立即引起教育部及各大學的重視,許多的研討會、研習會及說明會如雨後春筍般持續地在各大學校園舉行。本校在100年4月14日的南區大專校院學務長會亦有專題討論,高醫學務通訊第31期有專文報導。101年8月16日,學務處亦邀請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柯志堂學務長為學務工作同仁以「釋字第六八號解釋:學務運作與學生權益」為題進行專題演講。我們積極充實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以及學生權利的法律觀念與知識,乃是因為學務工作同仁若能清楚掌握第六八四號解釋之意旨,就不會陷入不知所措的恐慌,或是想像學生將屢屢對學校提告,而使學校疲於處理的迷思。

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其實給予我們合理建構校方與學生關係的契機,只要我們秉持正確的態度,亦即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所指出的「認真看待學生權利」,並且以憲法揭櫫的人權觀念為依據,從民主法治等面向維護學生權利,定能構築友善和諧的校園氛圍。

在法治面,應從檢視法規內容及建構權利救濟管道,來確保學生權利。具體而言,應檢視本校法規是否對學生權利造成侵害。如同許宗力大法官所指出的——學校維護校園秩序、生活規範以及評量學習成果、授予學位等措施,可能涉及學生的言論自由(如不准張貼特定內容之海報)、集會自由(如拒絕出借場地舉辦演講活動)、結社自由(如不准設立某學生社團)、人格權(如予以記過、申誡處分)、財產權(如逾期歸還圖書之滯納金、課徵研究室冷氣費)等——這些雖然都與學生受教育的機會無關,但本即有其各自獨立的權利內涵,應該予以承認。凡此種種皆牽涉到高醫校內相關學生事務法規,目前學務處已進行有系統檢視與修法。

而在大學學生權利救濟的部分,本校目前設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秘書室二組承接其業務)設有專職人員受理學生申訴,另設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建立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的申訴處理機制。另一方面,高醫為提升與同學互動溝通之通暢及協助同學解決校園生活遭遇之困難,特別設置此學生問題即時反應網路系統,希望藉此能讓同學的意見與困難快速反應至學校,學校並要求相關人員在一定時程內即時回覆學生,解答學生疑惑,及適時讓學生獲得協助。

除了法治的面向之外,學生權利的確保,也需要民主的面向,因為為眾人認同接受的法規制度,往往建立在民主溝通協調所產生的共識決議的基礎上。本校落實校園民主的理念,關於校園事務的重要決策,請學生共同參與。本校除各項委員會均有保障學生代表名額參加外,有關學生會關心校園議題,亦以公聽會形式提供每個人發言空間,並且尊重不同的觀點,形成共識落實和諧校園精神。98年至100年期間共辦理11場攸關學生安全與權益多元化公聽會;另成立畢業生代表聯合會,由應屆畢業班級辦理自己的畢業典禮,充分尊重學生的權益,籌組班級代表聯合會,聽取學生意見,溝通學校政策推行,辦理學生宿舍幹部選舉與自治幹部訓練,協助推動學生自治管理。 高醫校園長久以來的重視學生權利(2010年學權小組評定全國第五名,2011年評定為全國第二名)與自由校風傳承,以學生意見反應之立即處理與公共討論,有效處理校方與學生的不同意見。未來,學務處將在學生權利的維護上繼續精進努力,讓大學的自治權、學生的學習權及教師管教權相互平衡,而成為未來校園發展的新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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