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284 從假捐贈真逃稅案例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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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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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84期 


從假捐贈真逃稅案例談起

會計室主任 許芳益

根據今(105)年3月10日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各大報報載,由台北地檢署偵辦台灣醫界歷來最大逃漏稅案,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及成漢教育基金會,涉嫌協助數百名醫師「假捐贈,真逃稅」。據報載,中央研究院院士蔡作雍多年前成立基金會,由200多名醫師捐款後,再由基金會以補助研究之名義匯回捐款額之95%,因而被國稅局認定逃漏稅7,000多萬元,蔡及大部分醫師認罪,除補繳稅款外還支付逃漏稅額四分之一作為處分金,以獲緩起訴處分。

針對醫師集體逃稅案,國稅局指出獲緩起訴處分的醫師在捐錢給國庫之外,仍須負逃漏稅的責任,國稅局將依最重的故意逃漏稅處罰,罰其漏稅額一倍的罰金。緩起訴處分是檢方不追究涉案醫師的刑事責任,但醫師當年逃漏稅的情形仍然存在,國稅局仍會處以行政罰。 另外亦有少部分醫師不認罪,他們供稱有做研究,因此在捐款後向基金會申請研究補助,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的,台北地檢署則依違反稅捐稽徵法起訴。少部分之醫師未認罪,獲起訴者日後若確定要負刑事責任,則以刑事罰為主,則不會再有罰金問題。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檢方調查,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與成漢教育基金會有套學術研究獎助申請辦法,內容明訂只要捐款給基金會,就可以申請獎勵補助,審核通過後就會將捐款金額的95%匯給捐款人。此種捐款給基金會以獲得捐贈抵稅後,再由基金會以獎助學術研究之名義,將九成五捐款又匯回給捐款人,造成捐款抵稅後之資金又回流給原捐款人,形同「假捐贈,真逃稅」之違法行為。

探究捐贈抵稅之目的是政府為了幫助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發展,對於捐贈該等機構或團體的納稅人,稅法規定給予捐贈者優惠措施。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採列舉扣除額方式,則可將年度內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自其綜合所得額中予以扣除(可扣除之金額以綜合所得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和政府之捐贈,則不受金額限制)。稅法規定納稅人須依其年度內綜合所得額,依照所得級距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而上述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的規定,也就是政府對納稅人的一種間接「補助」(扣除綜合所得額減少納稅),捐贈越多及適用稅率較高的人,其獲得的間接「補助」效果就越大。換言之,政府為了鼓勵納稅人從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業,只要對前述之機構或團體捐贈,則在其所得額20%的範圍內得以扣除綜合所得額,向國庫納稅因而減少,也就是說納稅人每捐贈100元,政府亦將按納稅人適用之稅率,以減少之稅收「補助」5~45元不等的金額(綜合所得級距稅率為5%~45%),納稅人從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捐贈活動,政府也相對「補助」捐贈金額之5%~45%以共襄盛舉。

對於稅法上優惠而減少稅收之「補助」,國稅局每年都會追蹤捐贈款項之使用情形,若有疑似捐贈之資金回流原捐贈人之情況,國稅局通常會將案件移送檢調單位調查有無假捐贈真逃稅。捐贈抵稅在本質上是鼓勵納稅人多捐贈以發展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業,但是若做為逃稅之工具,輕則連補帶罰以金錢損失收場,重則可能要負刑事責任,納稅人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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