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435 人力資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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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頁面: ='''重要業務報告'''= == '''公告本校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升等受理張訓碩教授等8名升等通過教師名冊'''== *(一)張訓碩教授等8名教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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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升等、新聘等受理申請事宜'''== |
- | *( | + | *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升等、新聘申請自本(112)年7月17日(星期一)起受理至同年7月31日(星期一)止,送審教師應於截止日前至本校校務系統送出申請後,並將應繳資料送至所屬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彙辦。 |
- | *(二) | + | *(一)旨揭案件審議通過後並於113年2月底前報部者,起資生效年月為113年2月。 |
- | *(三) | + | *(二)送審教師應於本校【教師聘任升等系統】上傳送審文件並於旨揭截止日前繳交所屬學院規定文件;經所屬學院受理後,逾受理截止日後即不得抽換,但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應予剔除者,不在此限。各級教評會依規定通知送審教師增刪資料,如教師因個人因素延誤,致影響自身權益,由送審教師自負責任。 |
- | + | *(三)除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自訂更嚴格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外,主論文篇數之計算原則應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論文篇數計算方式為準,且Equal Contribution(同等貢獻)之論文分數計算方式應比照本標準第6條第1項第3款研究論文分數計算。 | |
+ | *(四)送審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院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送審副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系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向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事宜由所屬之教評會辦理)。 | ||
+ | *(五)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除符合同條第5項得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外,其他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教師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於提出申請前簽呈提校教評會審議,經審議同意者,方得予免附。 | ||
+ | *(六)送審論文(含代表著作、主論文及參考論文)應為已出版之論文,送審教師持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簡稱接受函),應檢附該刊物出版單位核給之接受函並於本校聘任升等系統註記: | ||
+ | **1.期刊論文網路公開採認標準:因期刊電子化趨勢,部分期刊兼有網路及紙本之出版方式,或將已接受之論文,先於期刊網頁刊登發表再以紙本印刷,如具正式審查程序且得公開及利用者,皆符上開送審規定,其線上刊登日期與紙本出版日期不同時,且同一篇期刊論文未用於不同等級之教師資格送審或為代表著作未重複使用等情事,其升等著作之認定日期,得以送審人最有利原則從優認定。又網路刊登因期刊性質有公開存取(Open Access)或需透過付費或授權始能取得全文之形式,在合理範圍內皆屬可得公開利用情形。(教育部104年5月29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54367號函、110年7月27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00094494號函) | ||
+ | **2.已接受刊登論文先於期刊網頁登載,如具正式審查程序且得公開及利用,但尚無出版卷期及正式頁碼者,仍屬未正式出版,送審人應於聘任升等系統內標記,以利後續出版追蹤。 | ||
+ | **3.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持本辦法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證明之送審教師,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本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教師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 ||
+ | **4.查掠奪性期刊或研討會係以投稿者付費出版方式牟利,因不重視論文品質,通常未具正式審查機制及適當保存內容的管道,可能涉及違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為防範掠奪性出版,系級、院級教評會審議時應確實查核送審教師其著作所登載之期刊具正式審查程序及已公開發表。(教育部108.6.3臺教高(五)字第1080067996號函)。 | ||
+ | *(七)各級教評會辦理初、複審應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及各學院自訂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等法規辦理。系級、院級教評會應依表定作業時程辦理各階段審查作業並注意迴避原則;推薦外審委員時應按本校教師著作外審審查委員遴聘及迴避原則辦理,未符合者將退回原推薦教評會重新推薦作業。 | ||
+ | *(八)新聘教師採隨到隨審,應繳文件及注意事項同本函文附件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
+ | **1.未具主治醫師身分教師新聘申請案:經本校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通過推薦後始得受理。 | ||
+ | **2.具主治醫師身分專任教師、臨床教師之新聘申請案:聘任單位經專案簽准後始得受理。 | ||
+ | *(九)檢附112學年度第1學期新聘、升等作業時程表、送審教師應繳資料及注意事項(表單可至本校人力資源室網站/教師聘任升等專區下載)。本期表單已配合法規修正更新,請送審教師務必使用新表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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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有關申請112學年度(含以後)之各學年度第1學期升等教師教學考核項目成績採計期間說明'''== |
- | + | *(一)依據112年6月16日核定人資室1122500076之簽呈辦理。 | |
- | *(一) | + | *(二)因配合教育部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自112學年度起本校第1學期教師升等作業受理時程已延至7月中旬至7月下旬。教務處將於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教學評量、教學成長及教學行政配合度等各項教學考核統計。據此,申請112學年度(含以後)第1學期升等教師之前揭考核項目採計期間應以提出申請當學期往前推近6學期計算。 |
- | *(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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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本校專任教師申請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校外兼課」相關事宜'''== |
- | *(一) | + | *本校專任教師申請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校外兼課」,請於112年7月14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 |
- | *(二) | + |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本校「教師聘任規則」第5條規定,專任教師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兼任本校以外之職務及課務,如有特殊情形經校長同意在校外兼課者,其授課時數每週以不超過4小時為原則。 |
- | *(三) | + | *(二)請欲申請校外兼課教師至本校教職員資訊系統項下T.E.01/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申請維護/列印「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登記表」,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教務長及研發長審核後,送人力資源室彙辦。 |
- | + | *(三)相關規定請參照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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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本校專任教師申請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校外兼職」相關事宜'''== |
- | * | + | *本校專任教師申請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校外兼職」,請於112年7月14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 |
- | *(一) | + |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本校「教師聘任規則」第5條規定,專任教師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兼任本校以外之職務。 |
- | *(二) | + | *(二)本校專任教師於不影響本職工作,符合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職處理要點」規定之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始得申請校外兼職。 |
- | * | + | *(三)請欲申請校外兼職教師至本校教職員資訊系統項下T.E.02/專任教師校外兼職申請維護/列印「專任教師校外兼職申請表」,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教務長審核後,送人力資源室彙辦。 |
- | + | *(四)相關規定請參照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職處理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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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核定本校教務處吳偉瑋約僱辦事員等5員納入正式編制'''== |
- | *(一) | + | *核定本校教務處吳偉瑋約僱辦事員等5員納入正式編制如附表,並自112年8月1日起生效。 |
- | *(二) | + | *(一)依據112年6月21日本校111學年度第2次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
+ | *(二)檢附旨揭納編名冊。 | ||
+ | [[Image:Enews435人事室-4.jpg|600p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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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公告本校112學年度國定假日實施日期'''== |
- | + |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11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辦理。 | |
- | *(一) | + | *(二)本校教師加聘、合聘附屬機構職務者,國定例假日如須配合醫院醫療業務需要上班,得另擇期給予補假,並依醫院請假程序辦理。 |
- | *(二) | + | *(三)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得視其業務需要,另從其規定辦理。 |
- | *(三) | + | [[Image:Enews435人事室-3.jpg|600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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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異動''' = | = '''人員異動''' = | ||
- | == ''' | + | == '''新進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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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單位 | ||
|職稱 | |職稱 | ||
- | | | + | |到校日期 |
|備註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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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
- | | | + | |李宛儒 |
- | | | + | |教務處註冊課務組 |
|約僱辦事員 | |約僱辦事員 | ||
- | |112. | + | |112.06.26 |
- | + | |新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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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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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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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108行: | 第106行: | ||
- | == ''' | + | == '''離校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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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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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單位 | ||
|職稱 | |職稱 | ||
- | | | + | |離校日期 |
|備註 | |備註 | ||
|- | |- | ||
|1 | |1 | ||
- | | | + | |周碧琪 |
- | | | + | |護理學系 |
- | | | + | |助教 |
- | |112. | + | |112.06.28 |
- | | | + | |辭職 |
+ | |- | ||
+ | |2 | ||
+ | |徐逸芬 | ||
+ | |護理學系 | ||
+ | |約僱助教 | ||
+ | |112.07.01 | ||
+ | |聘期屆滿 | ||
+ | |- | ||
+ | |3 | ||
+ | |王秀文 | ||
+ | |總務處出納組 | ||
+ | |中級組員 | ||
+ | |112.07.01 | ||
+ | |辭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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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單位異動人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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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編號 | |
- | + | |姓名 | |
+ | |職稱 | ||
+ | |原任單位 | ||
+ | |調任單位 | ||
+ | |生效日期 | ||
+ | |- | ||
+ | |1 | ||
+ | |邱怡文 | ||
+ | |教授 | ||
+ | |醫學系內科學科 | ||
+ | |人工智慧健康產業應用碩士學位學程 | ||
+ | |112.08.0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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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返校人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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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編號 |
+ | |姓名 | ||
+ | |單位 | ||
+ | |職稱 | ||
+ | |期間 | ||
+ | |備註 | ||
|- | |- | ||
- | | | + | |1 |
- | | | + | |許歆宜 |
- | | | + | |國際事務處企劃發展組 |
+ | |中級組員 | ||
+ | |112.06.07 | ||
+ | |育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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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規修訂''' = | ||
+ | ==== '''公布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修正後全條文。''' ==== | ||
+ | ==== '''公布本校「具主治醫師身份之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評鑑辦法」修正後全條文。''' ==== | ||
+ | ==== '''公布本校「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辦法」修正後全條文。''' ==== | ||
+ | *以上法規全條文已公布於[http://lawdb.kmu.edu.tw/index.php/%E4%BA%BA%E5%8A%9B%E8%B3%87%E6%BA%90%E5%AE%A4 法規資料庫],請自行檢索下載使用。 | ||
當前修訂版本
目錄 |
重要業務報告
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升等、新聘等受理申請事宜
- 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升等、新聘申請自本(112)年7月17日(星期一)起受理至同年7月31日(星期一)止,送審教師應於截止日前至本校校務系統送出申請後,並將應繳資料送至所屬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彙辦。
- (一)旨揭案件審議通過後並於113年2月底前報部者,起資生效年月為113年2月。
- (二)送審教師應於本校【教師聘任升等系統】上傳送審文件並於旨揭截止日前繳交所屬學院規定文件;經所屬學院受理後,逾受理截止日後即不得抽換,但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應予剔除者,不在此限。各級教評會依規定通知送審教師增刪資料,如教師因個人因素延誤,致影響自身權益,由送審教師自負責任。
- (三)除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自訂更嚴格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外,主論文篇數之計算原則應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論文篇數計算方式為準,且Equal Contribution(同等貢獻)之論文分數計算方式應比照本標準第6條第1項第3款研究論文分數計算。
- (四)送審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院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送審副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系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向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事宜由所屬之教評會辦理)。
- (五)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除符合同條第5項得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外,其他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教師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於提出申請前簽呈提校教評會審議,經審議同意者,方得予免附。
- (六)送審論文(含代表著作、主論文及參考論文)應為已出版之論文,送審教師持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簡稱接受函),應檢附該刊物出版單位核給之接受函並於本校聘任升等系統註記:
- 1.期刊論文網路公開採認標準:因期刊電子化趨勢,部分期刊兼有網路及紙本之出版方式,或將已接受之論文,先於期刊網頁刊登發表再以紙本印刷,如具正式審查程序且得公開及利用者,皆符上開送審規定,其線上刊登日期與紙本出版日期不同時,且同一篇期刊論文未用於不同等級之教師資格送審或為代表著作未重複使用等情事,其升等著作之認定日期,得以送審人最有利原則從優認定。又網路刊登因期刊性質有公開存取(Open Access)或需透過付費或授權始能取得全文之形式,在合理範圍內皆屬可得公開利用情形。(教育部104年5月29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54367號函、110年7月27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00094494號函)
- 2.已接受刊登論文先於期刊網頁登載,如具正式審查程序且得公開及利用,但尚無出版卷期及正式頁碼者,仍屬未正式出版,送審人應於聘任升等系統內標記,以利後續出版追蹤。
- 3.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持本辦法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證明之送審教師,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本校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教師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 4.查掠奪性期刊或研討會係以投稿者付費出版方式牟利,因不重視論文品質,通常未具正式審查機制及適當保存內容的管道,可能涉及違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為防範掠奪性出版,系級、院級教評會審議時應確實查核送審教師其著作所登載之期刊具正式審查程序及已公開發表。(教育部108.6.3臺教高(五)字第1080067996號函)。
- (七)各級教評會辦理初、複審應依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資格審定辦法、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及各學院自訂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等法規辦理。系級、院級教評會應依表定作業時程辦理各階段審查作業並注意迴避原則;推薦外審委員時應按本校教師著作外審審查委員遴聘及迴避原則辦理,未符合者將退回原推薦教評會重新推薦作業。
- (八)新聘教師採隨到隨審,應繳文件及注意事項同本函文附件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1.未具主治醫師身分教師新聘申請案:經本校新聘教師甄選委員會通過推薦後始得受理。
- 2.具主治醫師身分專任教師、臨床教師之新聘申請案:聘任單位經專案簽准後始得受理。
- (九)檢附112學年度第1學期新聘、升等作業時程表、送審教師應繳資料及注意事項(表單可至本校人力資源室網站/教師聘任升等專區下載)。本期表單已配合法規修正更新,請送審教師務必使用新表單。
有關申請112學年度(含以後)之各學年度第1學期升等教師教學考核項目成績採計期間說明
- (一)依據112年6月16日核定人資室1122500076之簽呈辦理。
- (二)因配合教育部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自112學年度起本校第1學期教師升等作業受理時程已延至7月中旬至7月下旬。教務處將於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教學評量、教學成長及教學行政配合度等各項教學考核統計。據此,申請112學年度(含以後)第1學期升等教師之前揭考核項目採計期間應以提出申請當學期往前推近6學期計算。
本校專任教師申請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校外兼課」相關事宜
- 本校專任教師申請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校外兼課」,請於112年7月14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
-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本校「教師聘任規則」第5條規定,專任教師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兼任本校以外之職務及課務,如有特殊情形經校長同意在校外兼課者,其授課時數每週以不超過4小時為原則。
- (二)請欲申請校外兼課教師至本校教職員資訊系統項下T.E.01/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申請維護/列印「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登記表」,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教務長及研發長審核後,送人力資源室彙辦。
- (三)相關規定請參照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辦法」。
本校專任教師申請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校外兼職」相關事宜
- 本校專任教師申請112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校外兼職」,請於112年7月14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
-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及本校「教師聘任規則」第5條規定,專任教師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兼任本校以外之職務。
- (二)本校專任教師於不影響本職工作,符合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職處理要點」規定之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始得申請校外兼職。
- (三)請欲申請校外兼職教師至本校教職員資訊系統項下T.E.02/專任教師校外兼職申請維護/列印「專任教師校外兼職申請表」,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主管、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教務長審核後,送人力資源室彙辦。
- (四)相關規定請參照本校「專任教師校外兼職處理要點」。
核定本校教務處吳偉瑋約僱辦事員等5員納入正式編制
- 核定本校教務處吳偉瑋約僱辦事員等5員納入正式編制如附表,並自112年8月1日起生效。
- (一)依據112年6月21日本校111學年度第2次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 (二)檢附旨揭納編名冊。
公告本校112學年度國定假日實施日期
-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11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辦理。
- (二)本校教師加聘、合聘附屬機構職務者,國定例假日如須配合醫院醫療業務需要上班,得另擇期給予補假,並依醫院請假程序辦理。
- (三)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得視其業務需要,另從其規定辦理。
人員異動
新進人員
編號 | 姓名 | 單位 | 職稱 | 到校日期 | 備註 |
1 | 李宛儒 | 教務處註冊課務組 | 約僱辦事員 | 112.06.26 | 新進 |
離校人員
編號 | 姓名 | 單位 | 職稱 | 離校日期 | 備註 |
1 | 周碧琪 | 護理學系 | 助教 | 112.06.28 | 辭職 |
2 | 徐逸芬 | 護理學系 | 約僱助教 | 112.07.01 | 聘期屆滿 |
3 | 王秀文 | 總務處出納組 | 中級組員 | 112.07.01 | 辭職 |
單位異動人員
編號 | 姓名 | 職稱 | 原任單位 | 調任單位 | 生效日期 |
1 | 邱怡文 | 教授 | 醫學系內科學科 | 人工智慧健康產業應用碩士學位學程 | 112.08.01 |
返校人員
編號 | 姓名 | 單位 | 職稱 | 期間 | 備註 |
1 | 許歆宜 | 國際事務處企劃發展組 | 中級組員 | 112.06.07 | 育嬰 |
法規修訂
公布本校「教師評鑑辦法」修正後全條文。
公布本校「具主治醫師身份之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評鑑辦法」修正後全條文。
公布本校「教職員工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辦法」修正後全條文。
- 以上法規全條文已公布於法規資料庫,請自行檢索下載使用。
人力資源室網站:http://personnel.kmu.edu.tw/
(人力資源室 謝孟君編輯,單位主管:蔡宜玲主任、朱怡蓓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