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423 人力資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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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本校研究發展處所屬各校級研究中心111學年度主管名單''') |
(→'''111學年度奉核之各級委員會委員名單開放校務資訊系統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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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本校附設高醫岡山醫院111學年度籌設營運處諮議委員團及各科系籌設諮詢委員名單'''== | == '''公布本校附設高醫岡山醫院111學年度籌設營運處諮議委員團及各科系籌設諮詢委員名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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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當學年度擔任之委員請至資訊系統「T.4.01.委員會查詢」。 | *(三)個人當學年度擔任之委員請至資訊系統「T.4.01.委員會查詢」。 | ||
*(四)尚未陳核委員名單之委員會,請承辦人員自行簽辦,並於簽呈核定後至「T.4.01.b.委員會輸入」維護相關資訊。 | *(四)尚未陳核委員名單之委員會,請承辦人員自行簽辦,並於簽呈核定後至「T.4.01.b.委員會輸入」維護相關資訊。 | ||
- | *(五)依108學年度起,前學年度出席率未達60%之委員(不含當然委員),翌年不得連任之規定,暫觀察一年;惟仍請各承辦人配合落實出席人數統計。 | + | *(五)依108學年度起,前學年度出席率未達60%之委員(不含當然委員),翌年不得連任之規定,暫觀察一年;惟仍請各承辦人配合落實出席人數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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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升等申請相關事宜'''== | ||
+ |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升等申請自111年10月1日(星期六)起至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截止,送審教師應於截止日前至本校校務系統送出申請後,並將應繳資料送至所屬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彙辦。 | ||
+ | *(一)因應教育部111.8.17臺教高(五)字第1112203367A號令頒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修正條文,影響升等教師起資計算,特加開本次升等申請作業。 | ||
+ | *(二)旨揭升等申請案件審議通過後並於112年4月底前報部頒證者,教師升等起資生效年月為112年2月;教學、研究與服務輔導成績採計期間基準日為本次受理截止日(111年10月17日)按前述項目規定之年限往前推算。 | ||
+ | *(三)旨揭升等申請之年資及論文計算起訖期間如下: | ||
+ | **1.教師年資:取得前一職級後至112年1月31日已滿3年專任教學年資。 | ||
+ | **2.送審論文皆應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起算,各論文年限起訖如下(送審教師曾於下述年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二年): | ||
+ | ***I.代表著作與主論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受理截止日前五年內(106.10.18~111.10.17)之著作。 | ||
+ | ***II.參考論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受理截止日前七年內(104.10.18~111.10.17)之著作。 | ||
+ | ***III.至多5篇論文送審之論文:應以本校名義於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發表,且為受理截止日前七年內(104.10.18~111.10.17)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論文(限原著及被邀寫之綜說)。 | ||
+ | *(四)送審教師應於本校【教師聘任升等系統】登錄申請資料及上傳送審文件,並於旨揭截止日前繳交所屬學院規定之紙本文件;經所屬學院受理後,逾受理截止日後即不得抽換,但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應予剔除者,不在此限。各級教評會依規定通知送審教師增刪資料,如教師因個人因素延誤,致影響自身權益,由送審教師自負責任。 | ||
+ | *(五)除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自訂更嚴格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外,主論文篇數之計算原則應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論文篇數計算方式為準,且Equal Contribution(同等貢獻)之論文分數計算方式應比照本標準第6條第1項第3款研究論文分數計算。 | ||
+ | *(六)送審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院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送審副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系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向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事宜由所屬之教評會辦理)。 | ||
+ | *(七)送審論文(含代表著作、主論文及參考論文)應為已出版之論文,如持接受函送審者應檢附該刊物出版單位核給之接受函並於本校聘任升等系統註記: | ||
+ | **1.期刊論文網路公開採認標準: 因期刊電子化趨勢,部分 期刊兼有網路及紙本之出版方式,或將已接受之論文, 先於期刊網頁刊登發表再以紙本印刷,如具正式審查程 序且得公開及利用者,皆符上開送審規定,其線上刊登 日期與紙本出版日期不同時,且同一篇期刊論文未用於 不同等級之教師資格送審或為代表著作未重複使用等情 事,其升等著作之認定日期,得以送審人最有利原則從 優認定。又網路刊登因期刊性質有公開存取(Open Access)或需透過付費或授權始能取得全文之形式,在合理範圍內皆屬可得公開利用情形。(教育部104 年5 月29 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54367 號函、110年7月27 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00094494號函)。 | ||
+ | **2.已接受刊登論文先於期刊網頁登載,如具正式審查程序 且得公開及利用,但尚無出版卷期及正式頁碼者,仍屬未正式出版,送審人應於聘任升等系統內標記,以利後續出版追蹤。 | ||
+ | **3.查掠奪性期刊或研討會係以投稿者付費出版方式牟利, 因不重視論文品質,通常未具正式審查機制及適當保存內容的管道,可能涉及違反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為防範掠奪性出版,請系級、院級教評會審議送審教師資格作業時確實審核著作 所登載之期刊具正式審查程序及公開發表。(教育部 108.6.3 臺教高(五)字第1080067996號函) | ||
+ | *(八)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辦理。本校送審教師持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簡稱接受函)送審者,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函起1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2個月內,將該論文送交學院查核並報校教評會核備;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3年內為限;教育部及本校將定期查核教師論文發表情形,以確認有否履行。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 ||
+ | *(九)旨揭升等申請受理案件,請各系級、院級教評會依本公告附件表定作業時程辦理各階段審查作業,並注意迴避原則。各級教評會推薦外審委員時應按本校「教師著作外審審查委員遴聘及迴避原則」辦理。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教評會對於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評量,應根據送審人所提資料為嚴謹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 | ||
+ | *(十)檢附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升等作業時程表、升等送審教師資格應繳資料及注意事項(表單可至本校人力資源室網站/教師聘任升等專區下載)。 | ||
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423期 人力資源室最新消息
重要業務報告
頒布本校研究發展處所屬各校級研究中心111學年度主管名單
- (一)依據本校研究發展處111年8月26日第1112900199號奉核簽呈辦理。
- (二)檢附旨揭主管核定名單。
公布本校附設高醫岡山醫院111學年度籌設營運處諮議委員團及各科系籌設諮詢委員名單
- 依據本校附設高醫岡山醫院籌設營運處111年9月6日核定簽呈辦理。
公告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李美月教授等31名升等通過教師名冊
- (一)李美月教授等31名教師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業經教育部審定頒證並依教育部111年8月2日臺教高(五)字第1110074945號函辦理,年資起算自111年2月起計。
- (二)升等年資依審定年資起算。
- (三)檢附旨揭教師名冊。
- (四)檢附111學年度第1學期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升等受理名冊。
公告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審查通過林運男等16名教師新聘教師名冊
- (一)林運男等13名教師以專門著作/文憑送審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頒證並依教育部111年8月30日臺教高(五)字第1110083105號函及111年9月8日臺教高(五)字第1110086294號函辦理,起資依審定年資起算。
- (二)蔡峯鈞副教授等3名新聘教師(已具同職級部定證書)之起聘日期詳如附件。
- (三)檢附旨揭教師名冊。
公告本校111學年度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職員工代表選舉當選名單
- (一)依據111年8月11日110學年度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職員工代表選舉結果及同年8月29日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第1117900002號核定簽呈辦理。
- (二)職員工當選代表如下:
- 1.行政人員:陳建玉、陳嫚翎、陳靜宜、謝純純。
- 2.技術人員:郭安佳。
- 3.駐衛警員及技工與工友:高逸君。
111學年度奉核之各級委員會委員名單開放校務資訊系統查詢
- (一)依據本室111年9月6日第1112500098號奉核簽呈辦理。
- (二)為力行節能省碳,校內委員不製發聘書,旨揭名單請至資訊系統「Q.3.29.委員會名單查詢」,惟屬密級者當學年度不提供查詢,僅於次學年度後開放查詢(承辦人可至「T.4.01.b.委員會輸入」查詢通過名單)。
- (三)個人當學年度擔任之委員請至資訊系統「T.4.01.委員會查詢」。
- (四)尚未陳核委員名單之委員會,請承辦人員自行簽辦,並於簽呈核定後至「T.4.01.b.委員會輸入」維護相關資訊。
- (五)依108學年度起,前學年度出席率未達60%之委員(不含當然委員),翌年不得連任之規定,暫觀察一年;惟仍請各承辦人配合落實出席人數統計。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升等申請相關事宜
-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升等申請自111年10月1日(星期六)起至111年10月17日(星期一)截止,送審教師應於截止日前至本校校務系統送出申請後,並將應繳資料送至所屬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彙辦。
- (一)因應教育部111.8.17臺教高(五)字第1112203367A號令頒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修正條文,影響升等教師起資計算,特加開本次升等申請作業。
- (二)旨揭升等申請案件審議通過後並於112年4月底前報部頒證者,教師升等起資生效年月為112年2月;教學、研究與服務輔導成績採計期間基準日為本次受理截止日(111年10月17日)按前述項目規定之年限往前推算。
- (三)旨揭升等申請之年資及論文計算起訖期間如下:
- 1.教師年資:取得前一職級後至112年1月31日已滿3年專任教學年資。
- 2.送審論文皆應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起算,各論文年限起訖如下(送審教師曾於下述年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二年):
- I.代表著作與主論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受理截止日前五年內(106.10.18~111.10.17)之著作。
- II.參考論文: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受理截止日前七年內(104.10.18~111.10.17)之著作。
- III.至多5篇論文送審之論文:應以本校名義於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發表,且為受理截止日前七年內(104.10.18~111.10.17)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之論文(限原著及被邀寫之綜說)。
- (四)送審教師應於本校【教師聘任升等系統】登錄申請資料及上傳送審文件,並於旨揭截止日前繳交所屬學院規定之紙本文件;經所屬學院受理後,逾受理截止日後即不得抽換,但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應予剔除者,不在此限。各級教評會依規定通知送審教師增刪資料,如教師因個人因素延誤,致影響自身權益,由送審教師自負責任。
- (五)除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自訂更嚴格之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細則外,主論文篇數之計算原則應依本校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計分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論文篇數計算方式為準,且Equal Contribution(同等貢獻)之論文分數計算方式應比照本標準第6條第1項第3款研究論文分數計算。
- (六)送審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院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送審副教授者,應以代表著作為題向系級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並應提供中英文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簡述個人之教學、研究、產學及服務成就表現(以A4,6頁為限)。(向教評會口頭報告或公開演講事宜由所屬之教評會辦理)。
- (七)送審論文(含代表著作、主論文及參考論文)應為已出版之論文,如持接受函送審者應檢附該刊物出版單位核給之接受函並於本校聘任升等系統註記:
- 1.期刊論文網路公開採認標準: 因期刊電子化趨勢,部分 期刊兼有網路及紙本之出版方式,或將已接受之論文, 先於期刊網頁刊登發表再以紙本印刷,如具正式審查程 序且得公開及利用者,皆符上開送審規定,其線上刊登 日期與紙本出版日期不同時,且同一篇期刊論文未用於 不同等級之教師資格送審或為代表著作未重複使用等情 事,其升等著作之認定日期,得以送審人最有利原則從 優認定。又網路刊登因期刊性質有公開存取(Open Access)或需透過付費或授權始能取得全文之形式,在合理範圍內皆屬可得公開利用情形。(教育部104 年5 月29 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54367 號函、110年7月27 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00094494號函)。
- 2.已接受刊登論文先於期刊網頁登載,如具正式審查程序 且得公開及利用,但尚無出版卷期及正式頁碼者,仍屬未正式出版,送審人應於聘任升等系統內標記,以利後續出版追蹤。
- 3.查掠奪性期刊或研討會係以投稿者付費出版方式牟利, 因不重視論文品質,通常未具正式審查機制及適當保存內容的管道,可能涉及違反為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為防範掠奪性出版,請系級、院級教評會審議送審教師資格作業時確實審核著作 所登載之期刊具正式審查程序及公開發表。(教育部 108.6.3 臺教高(五)字第1080067996號函)
- (八)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辦理。本校送審教師持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簡稱接受函)送審者,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函起1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2個月內,將該論文送交學院查核並報校教評會核備;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3年內為限;教育部及本校將定期查核教師論文發表情形,以確認有否履行。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 (九)旨揭升等申請受理案件,請各系級、院級教評會依本公告附件表定作業時程辦理各階段審查作業,並注意迴避原則。各級教評會推薦外審委員時應按本校「教師著作外審審查委員遴聘及迴避原則」辦理。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教評會對於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評量,應根據送審人所提資料為嚴謹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
- (十)檢附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升等作業時程表、升等送審教師資格應繳資料及注意事項(表單可至本校人力資源室網站/教師聘任升等專區下載)。
重申本校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於疫情期間出國,仍應於行前專簽校長並經核准
- (一)依據111年8月25日本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小組會議第55次會議決議辦理。
- (二)本校前於109年3月17日發布「防疫期間本校教職員工及計畫人員差勤管理因應措施升級公告」略以:為杜絕防疫破口,自是日起所有出國行程,不論公務或個人行程、申請假別,均需於行前以專簽附陳飛航行程表(含入過境轉機地點),經單位一級主管及校長核准,方得為之。
- (三)上揭措施未經公告取消前,仍請確實依規辦理。返國當日,請至校務資訊系統填報「T.1.0.01b.旅遊與接觸史」,並依政府及學校規範實施檢疫及防疫。
有關111年10月16日(星期日)校慶日受調移為正常工作日事宜
- (一)依據本校111學年度行事曆,本年10月7日(星期五)彈性放假1日,與國慶日形成4天連假,並於旨揭校慶日補行上班上課。
- (二)配合上揭行事曆出勤之適用勞基法人員,視為同意依該法第36條第2項第3目所定四週變形工時制實施調移如下:
- 1.原10月16日之例假日與同月22日之休息日互調;挪移後,16日之性質變更為休息日,22日則為例假日。
- 2.10月16日之休息日再與同月7日之工作日互調;挪移後,7日之性質變更為休息日,當日放假1日,16日則為正常工作日,應照常出勤。
- (三)教師加聘、合聘附屬機構或受委託經營醫療事業職務者,得視業務需要,依加聘、合聘機構規定辦理;計畫人員、附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人員,則另從其計畫主持人或所屬單位規定辦理。
人員異動
新進人員
編號 | 姓名 | 單位 | 職稱 | 到校日期 | 備註 |
1 | 楊有學 |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安全衛生組 | 約僱職業安全管理師 | 111.08.08 | 新進 |
2 | 許彤瑀 | 國際事務處學生交流組 | 約僱辦事員 | 111.08.10 | 新進 |
3 | 鄭蕙瑾 | 教務處註冊課務組 | 約僱辦事員 | 111.08.18 | 新進 |
4 | 蔡峯鈞 | 醫學系外科學科 | 副教授 | 111.09.01 | 新聘 |
5 | 周碧琪 | 護理學系 | 助教 | 111.09.01 | 新進 |
離校人員
編號 | 姓名 | 單位 | 職稱 | 離校日期 | 備註 |
1 | 李和謙 | 總務處事務組 | 初級組員 | 111.08.09 | 辭職 |
2 | 陳映竹 | 總務處事務組 | 約僱辦事員 | 111.08.09 | 辭職(職代期滿) |
3 | 歐姿麟 | 教務處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 | 辦事員 | 111.08.17 | 辭職 |
4 | 郭家瑞 | 教務處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 | 中級技佐 | 111.09.01 | 辭職 |
5 | 吳振彰 | 基礎科學教育中心 | 專案教學契約人員(助理教授級) | 111.09.01 | 辭職 |
單位異動人員
編號 | 姓名 | 職稱 | 原任單位 | 調任單位 | 生效日期 |
1 | 陳冠璇 | 中級技佐 | 學士後醫學系 | 研究發展處實驗動物中心 | 111.08.15 |
活動回顧
教師升等作業時程異動說明會
因應教育部111.08.17頒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條文,對本校升等作業有重大影響,其中最主要的是教師升等起資時間。故本室即於111.9.8校長室會議進行專案報告,經校長裁示確立因應措施,並在111.9.12與教師會溝通會議後,分別於111.9.19(週一)及9.21(週三)中午舉辦二場教師升等作業時程異動說明會,邀請校長、賴副校長及教師會代表田育彰教授列席指導,由人資室蔡主任報告校方及時提供的協助: 1.加開11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升等申請作業,讓原規劃112年2月升等起資老師可照常提出申請; 2.放寬論文計算期間從前一等級後發表且為起資日往前推5年/7年,放寬為受理截止日往前推5年/7年;此外說明了本次教育部修正重點及未來本校升等作業時程調整事宜,希望提供教師後續規劃升等之參考,也讓教評會承辦人員了解相關行政作業變動後應注意事項。
- 報 告 人:蔡宜玲主任
- 參加人員:本校教師及各級教評會承辦同仁
- 第一場時間/地點:111年9月19日(星期一)中午12時-1時 / 勵學大樓3樓半視聽中心。
- 第二場時間/地點:111年9月21日(星期三)中午12時-1時 / 國研大樓9樓會議室。
人力資源室網站:http://personnel.kmu.edu.tw/
(人力資源室 謝孟君編輯,單位主管:蔡宜玲主任、朱怡蓓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