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414 人力資源室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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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資源室Q&A''' ==
== '''人力資源室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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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今(111)年1月公布施行的修正法規有那些?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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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教師如何操作「教師聘任/升等系統」?已送出的資料應如何修改?'''<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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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行政院為增進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各項福祉,給予育兒父母更多支持,特核定自今年1月18日施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舊條文規定比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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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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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本校(院)職號者,請直接登入 [https://wac.kmu.edu.tw/loginnew.php?PNO=teams101.php&usertype=per T.S.1.01 教師新聘/升等申請]。<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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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未具本校(院)職號申請人,請先至[https://personnel.kmu.edu.tw/index.php/zh-tw/%E8%81%98%E4%BB%BB%E5%8D%87%E7%AD%89%E7%B3%BB%E7%B5%B1?form_id=121&show_form_title=1&show_form_description=1 人資室網頁]申請帳號。<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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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已送出資料或系統操作問題,請洽07-3121101#2061或E-mail人資承辦人處理。使用過程中如有建議請不吝回饋,期望此系統更友善地運作。<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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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師聘任/升等[https://wac.kmu.edu.tw/yamadm/yamshowflow.php?pno=teams101.php&fn=teams101.php.pdf 系統操作說明]。<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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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最新資訊可至人資室網頁[https://personnel.kmu.edu.tw/index.php/zh-tw/教師聘任升等 教師聘任升等專區]查閱。<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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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教師如持接受刊登證明或即將出版證明送審教師資格通過者,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之處理程序?'''<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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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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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送審人持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稱接受函)送審者,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函起1年內發表,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應於1年期限屆滿前,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申請展延,經校級教評會同意後,始得為之,展延時間,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3年內為限。<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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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於前開規定期限屆滿前未能出版且因不可歸責本人之事由,教師應簽請校方同意展延並檢附該刊物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證明,提校教評會審議。<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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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於教評會評議外審結果後應主動查核送審通過教師之論文,如有持接受刊登證明者,應追蹤並列管至送審教師將出版之著作送交院教評會查核並存檔止。相關查核結果應載明於院教評會會議紀錄並提校教評會備查。檢附[https://personnel.kmu.edu.tw/images/download/teacher/qualification/followup.jpg 本校教師持接受刊登證明送審通過者之查核追蹤機制流程圖]。<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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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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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政府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今(111)年1月公布施行的修正法規有那些?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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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行政院為增進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各項福祉,給予育兒父母更多支持,特核定自今年1月18日施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舊條文規定比較如下:
[[Image:Enews414-專題5.jpg]]
[[Image:Enews414-專題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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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上揭新修法案公布施行後,本校有何相對應措施呢?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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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上揭新修法案公布施行後,本校有何相對應措施呢?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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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本校所採因應措施如下:<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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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本校所採因應措施如下:<br/>
一、 已修正「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表」,刪除「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表」配偶在職證明欄位。<br/>
一、 已修正「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表」,刪除「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表」配偶在職證明欄位。<br/>
二、 已修正校務資訊系統教職員工請假程式中「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假別名稱及給假日數。<br/>
二、 已修正校務資訊系統教職員工請假程式中「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假別名稱及給假日數。<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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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將配合勞動基準法修法進度另行修正。<br/>
四、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將配合勞動基準法修法進度另行修正。<br/>
五、 校內規章未完成修正前,優先依照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br/>
五、 校內規章未完成修正前,優先依照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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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教師如何操作「教師聘任/升等系統」?已送出的資料應如何修改?'''<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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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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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本校(院)職號者,請直接登入 T.S.1.01 教師新聘/升等申請。<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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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未具本校(院)職號申請人,請先至人資室網頁申請帳號。<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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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已送出資料或系統操作問題,請洽07-3121101#2061或E-mail人資承辦人處理。使用過程中如有建議請不吝回饋,期望此系統更友善地運作。<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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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師聘任/升等系統操作說明。<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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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最新資訊可至人資室網頁教師聘任升等專區查閱。<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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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教師如持接受刊登證明或即將出版證明送審教師資格通過者,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之處理程序?'''<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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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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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送審人持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稱接受函)送審者,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函起1年內發表,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應於1年期限屆滿前,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申請展延,經校級教評會同意後,始得為之,展延時間,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3年內為限。<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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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於前開規定期限屆滿前未能出版且因不可歸責本人之事由,教師應簽請校方同意展延並檢附該刊物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證明,提校教評會審議。<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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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於教評會評議外審結果後應主動查核送審通過教師之論文,如有持接受刊登證明者,應追蹤並列管至送審教師將出版之著作送交院教評會查核並存檔止。相關查核結果應載明於院教評會會議紀錄並提校教評會備查。檢附本校教師持接受刊登證明送審通過者之查核追蹤機制流程圖。<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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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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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414期  人力資源室專題

人力資源室Q&A

Q1:教師如何操作「教師聘任/升等系統」?已送出的資料應如何修改?
A1:
一、 具本校(院)職號者,請直接登入 T.S.1.01 教師新聘/升等申請
二、 未具本校(院)職號申請人,請先至人資室網頁申請帳號。
三、 如已送出資料或系統操作問題,請洽07-3121101#2061或E-mail人資承辦人處理。使用過程中如有建議請不吝回饋,期望此系統更友善地運作。
四、 教師聘任/升等系統操作說明
五、 最新資訊可至人資室網頁教師聘任升等專區查閱。


Q2:教師如持接受刊登證明或即將出版證明送審教師資格通過者,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之處理程序?
A2:
一、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略以,送審人持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以下稱接受函)送審者,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函起1年內發表,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應於1年期限屆滿前,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向學校申請展延,經校級教評會同意後,始得為之,展延時間,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3年內為限。
二、 如於前開規定期限屆滿前未能出版且因不可歸責本人之事由,教師應簽請校方同意展延並檢附該刊物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證明,提校教評會審議。
三、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於教評會評議外審結果後應主動查核送審通過教師之論文,如有持接受刊登證明者,應追蹤並列管至送審教師將出版之著作送交院教評會查核並存檔止。相關查核結果應載明於院教評會會議紀錄並提校教評會備查。檢附本校教師持接受刊登證明送審通過者之查核追蹤機制流程圖
四、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Q3:政府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今(111)年1月公布施行的修正法規有那些?
A3:行政院為增進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各項福祉,給予育兒父母更多支持,特核定自今年1月18日施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舊條文規定比較如下:

Image:Enews414-專題5.jpg

此外,勞動部亦配合上揭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於同(111年1月18)日發布施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部份修正條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與第5項規定解釋令及「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重點如下:

Image:Enews414-專題6.jpg


Q4:上揭新修法案公布施行後,本校有何相對應措施呢?
A4:本校所採因應措施如下:
一、 已修正「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表」,刪除「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表」配偶在職證明欄位。
二、 已修正校務資訊系統教職員工請假程式中「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假別名稱及給假日數。
三、 「教職員工請假辦法」修正草案已提本(11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
四、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將配合勞動基準法修法進度另行修正。
五、 校內規章未完成修正前,優先依照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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