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06 比較我國與各國在新穎性優惠期規定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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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06期  產學營運處專題

比較我國與各國在新穎性優惠期規定上的差異

智財保護暨科技管理組 黃理哲組長、林亞萱專員

  「新穎性優惠期」是專利法規給予發明人一定的寬限期間,即使研發成果在專利申請日前的一段期間內公開,仍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申請要件之一。
  我國立法院於105年12月30日已三讀通過放寬新穎性優惠期,自本國發明及新型申請案申請日前6個月放寬為12個月,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同時刪除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程序要件。此次修法鬆綁優惠期相關要件,擴大為申請前公開之人獲得專利保護之可能性,有利於創新及技術的流通。新修正條文放寬新穎性優惠期為12個月經總統令公布後,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行訂定。由於各國專利法在此部分規定不盡相同,整理如下表。

Image:Enews306專題-3.jpg

(資料參考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goo.gl/8iL94w 、五洲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https://goo.gl/o3KPWU 、台灣科技大學https://goo.gl/Uc8C22 )
  從上表看來,我國、美國、日本、韓國等國較為寬鬆,基本上論文口試、學位論文、與期刊論文等公開的情形,均可於期限內主張新穎性優惠期。至於中國、歐盟不論是論文口試、學位論文、期刊或研討會論文的公開情形,均無法適用該國新穎性優惠期的規定。換言之,論文口試、學位論文、期刊論文等一旦公開,幾乎都無法再提出中國或歐盟專利的申請。
  另外,有關「非申請人本意的公開」情形,建議發明人在與合作廠商揭露技術時應簽訂保密合約,若研發成果仍意外被揭露,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專利時,才能充分保障申請人的權益。
  由於各國對新穎性優惠期的規定有所不同,故仍建議發明人在提出專利申請前盡可能避免以任何形式公開技術內容,使辛苦努力的研發成果取得最完善的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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