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451 會計室意見交流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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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451期  會計室專題

會計室意見交流Q&A

Q:教育部補助計畫之國外出差人員報支搭乘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哪些單據?

A:
(一)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
(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三)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前項以外交通費之報支,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Q:教育部補助計畫之國外出差之膳宿或現金津貼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者,生活費如何報支?

A:
(一)供膳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二)供膳不供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之住宿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三)供宿不供膳,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之膳食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前項所稱其他來源供宿,指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所稱其他來源供膳,指依第八點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或其他報名等費用中已附帶供膳。
   前二項所稱供膳未達三餐者,早、中、晚餐膳食費分別以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百分之八、百分之八計算,得補足未供餐之膳食費。
   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


Q:(國外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1)出國應搭乘經濟(標準)座(艙)位者,可否報支豪華經濟艙?

A:(行政院主計總處 102.7.10 主預教字第 1020101727 號「主計長信箱」)
(一)基於部分航空公司艙等列有全額經濟艙或豪華經濟艙,其實質為商務艙,故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報支要點)第 5 點原規定「簡任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人員及薦任級以下人員,乘坐經濟座(艙)位。」前經行政院101年6月22日以院授主預字第 1010101304 號函修正為「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自101年7月1日起生效。
(二)台端所詢購買"全價票"經濟艙,與上開修正後報支要點規定之經濟(標準)座(艙)位不同,因公出國仍應依上開規定報支出差旅費。

資料來源:110年行政院主計處經費結報常見疑義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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