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161 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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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9月3日 (五) 17:44所做的修訂版本
99學年度個人財產保管辦理事項通知
1.請確認新學年度單位財產查詢及耗材領用權限人員之名單 (T.教職員資訊系統→T.5.2.總務財保資訊系統→ T.5.2.00.單位財產及耗材權限確認單 ) 2.財物保管人所屬單位若有異動,請確實辦理財物移轉手續 (T.5.2.02.財物移轉),由接任人接管,單位主管負責監交;若該職務暫無人接任,則由單位主管指派經管人。 3.各單位財物保管人請定期於每學年度9月30日前完成自主性盤點並維護財物存放地點,以適時掌握財物保管情形。【T.5.2.05.個人財物清冊及移轉歷程→存放地點編號(按放大鏡選取,下拉建築編號及樓層)→存檔。(若尚未建置地點編號者,例如置放於附院者,請下拉選取建物名稱、不分樓層,房間名稱則請於說明欄敘明。)】 4.若有財產牌脫落或字跡模糊情事,請告知保管組補列印財產標
(以上由總務處李文智提供,單位主管:曾誠齊總務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