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174 捐贈抵稅不可不知的事
出自KMU 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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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之案例可知,從外觀上來看似乎沒甚麼問題,表面上該有的捐款收據也都具備了,但為何還是被補稅呢?甚至吃上官司?此種以形式合法掩護非法逃稅,即所謂「假捐贈真逃稅」。原因是國稅局採實質課稅原則,第一個案例是認定捐贈之資金最後都又回流至原捐贈人,形成捐贈人實際上未支付捐贈資金,當然也就無法以捐贈抵稅了﹔第二個案例雖然有實際的捐贈行為,但申報所得扣抵的捐贈金額卻遠遠超過實際捐贈金額,國稅局仍然是以實際的捐贈金額計算。再者,以「假捐贈真逃稅」的方式,國稅局有可能一時未查而過關,但捐贈者也勿存有僥倖之心,因為國稅局還有「核課期間」的法寶可以使用,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就上述的案例可能涉及「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法有七年的核課期間,此種「假捐贈真逃稅」的方式捐贈抵稅,雖然於申報所得稅時暫時過關,但不代表在未來的七年內不會被國稅局發現有逃漏稅之嫌,況且一旦被查到逃漏稅,不僅會被剔除補稅,還有可能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而逃漏稅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不當的捐贈抵稅將付出慘痛的代價,不可不慎,下次遇有「呷好逗相報好康的事」宜請教稅務專家是否妥適,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 由以上之案例可知,從外觀上來看似乎沒甚麼問題,表面上該有的捐款收據也都具備了,但為何還是被補稅呢?甚至吃上官司?此種以形式合法掩護非法逃稅,即所謂「假捐贈真逃稅」。原因是國稅局採實質課稅原則,第一個案例是認定捐贈之資金最後都又回流至原捐贈人,形成捐贈人實際上未支付捐贈資金,當然也就無法以捐贈抵稅了﹔第二個案例雖然有實際的捐贈行為,但申報所得扣抵的捐贈金額卻遠遠超過實際捐贈金額,國稅局仍然是以實際的捐贈金額計算。再者,以「假捐贈真逃稅」的方式,國稅局有可能一時未查而過關,但捐贈者也勿存有僥倖之心,因為國稅局還有「核課期間」的法寶可以使用,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就上述的案例可能涉及「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法有七年的核課期間,此種「假捐贈真逃稅」的方式捐贈抵稅,雖然於申報所得稅時暫時過關,但不代表在未來的七年內不會被國稅局發現有逃漏稅之嫌,況且一旦被查到逃漏稅,不僅會被剔除補稅,還有可能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而逃漏稅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不當的捐贈抵稅將付出慘痛的代價,不可不慎,下次遇有「呷好逗相報好康的事」宜請教稅務專家是否妥適,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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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聯合報及南區國稅局網站。 | 參考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聯合報及南區國稅局網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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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174期 會計室專題
捐贈抵稅不可不知的事
會計室 許芳益主任
依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有所得就要納稅,但對大多數民眾而言,納稅是人民的義務,也是人民的痛苦,相對的,節稅是人民的權利。因此,不管任何國家或地區都會存在以各種方法節稅,甚或非法逃稅,在國內捐贈抵稅就是常常被拿來節稅的工具之ㄧ,然使用的方法對不對?會不會達到節稅的目的?甚或節稅不成反倒是變成非法逃稅,因此,對捐贈節稅有必要進一步了解,合法與非法之間僅一線之隔,但最後結果可能是天差地別。
以下就最近有關捐贈抵稅但遭檢調單位調查補稅之案例供大家參考:
案例一 醫師捐款基金會再領回研究補助
說明: 上百位在知名醫院服務的醫師捐款給合法登記的基金會,事後再提出以學術研究計畫等相關名目向該學術基金會申請補助款,領回大部分原捐贈款項,而該領取的研究補助款又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合法掩護非法逃稅。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最近查獲轄內有五位醫師,分別捐贈數十萬到上百萬元給二家合法登記的學術研究基金會,一方面在申報個人綜所稅時列舉扣除額減免稅捐,另一方面在捐贈匯款後,再提出以學術研究計劃等相關名目向學術基金會申請補助款,領回多數捐贈款項,總計不實捐贈金額是四百七十萬元。國稅局表示,捐贈人雖有捐贈資金記錄及合法收據,但資金最後又流回原捐贈人,等於實質未支付資金,卻可達到減免扣抵稅捐的不公平現象,除依法剔除補稅外並裁處罰款。國稅局指出,這些案件從九十四年到九十七年間發生,涉案醫師是國內有多家分院的醫院醫師,在醫師「呷好逗相報」,共有一百多人涉案,最近北檢已調查告一段落,因涉及偽造文書,醫師多已坦承涉嫌逃漏稅,國稅局日前通知屏縣轄內的五位醫師補稅。
案例二
假捐款真逃稅兩醫師緩起訴
說明: 某醫院前麻醉科醫師胡XX、鍾XX,涉嫌透過前心臟麻醉科主任何XX牽線,由何的先生王XX以「假捐贈、真逃稅」方式,逃漏個人綜所稅,台北地檢署依違反稅捐稽徵法,對胡、鍾、王處分緩起訴。緩起訴書指出,胡XX、鍾XX 2006年任職某醫院期間,與何XX結識,當時何XX任職公關界的丈夫王XX,正好發起捐書到偏遠地區學校節稅計畫,何XX知悉胡、鍾二人有意節稅,介紹兩人與丈夫認識。檢方調查,王XX為協助胡、鍾逃漏稅捐,先以名下XX顧問公司名義,向書商購入多元入學方案等書籍,再以捐贈名義,將書籍捐給南投縣XX國中等偏遠地區學校,向校方取得捐贈收據、感謝狀。王XX明知胡、鍾僅分別捐款11萬及82萬餘元,卻替兩人虛開100萬元假發票,胡、鍾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持假發票、捐贈收據與感謝狀,向國稅局抵扣稅額;胡因而漏報稅金8萬餘元,鍾因為捐贈金額接近100萬元,未影響稅額核定結果。王XX三人到案後均坦承犯行,檢方命王須繳交10萬元給國庫、胡、鍾涵則須各繳交5萬元。
由以上之案例可知,從外觀上來看似乎沒甚麼問題,表面上該有的捐款收據也都具備了,但為何還是被補稅呢?甚至吃上官司?此種以形式合法掩護非法逃稅,即所謂「假捐贈真逃稅」。原因是國稅局採實質課稅原則,第一個案例是認定捐贈之資金最後都又回流至原捐贈人,形成捐贈人實際上未支付捐贈資金,當然也就無法以捐贈抵稅了﹔第二個案例雖然有實際的捐贈行為,但申報所得扣抵的捐贈金額卻遠遠超過實際捐贈金額,國稅局仍然是以實際的捐贈金額計算。再者,以「假捐贈真逃稅」的方式,國稅局有可能一時未查而過關,但捐贈者也勿存有僥倖之心,因為國稅局還有「核課期間」的法寶可以使用,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就上述的案例可能涉及「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法有七年的核課期間,此種「假捐贈真逃稅」的方式捐贈抵稅,雖然於申報所得稅時暫時過關,但不代表在未來的七年內不會被國稅局發現有逃漏稅之嫌,況且一旦被查到逃漏稅,不僅會被剔除補稅,還有可能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而逃漏稅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不當的捐贈抵稅將付出慘痛的代價,不可不慎,下次遇有「呷好逗相報好康的事」宜請教稅務專家是否妥適,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參考資料來源:自由時報、聯合報及南區國稅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