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231 著作權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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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31期 秘書室專題
著作權Q&A
秘書室二組 許郁琳組長
著作權法是距離我們工作中最接近的法律,以法條觀點來看有點艱難,以下用一些簡單的敍述以Q&A的方式,引用三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與工作有相關之著作權觀念,若有空閒亦可至其網站上尋寶喔!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Q:把別人的錄音寫成文字是否為新的著作?
A:筆錄是著作權法所定重製的行為,他人的錄音內容,如果是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時,純將他人的錄音寫成文字僅是一重製行為,無法成立獨立的著作。如在筆錄同時,另加以改作,則可成為新的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衍生著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因此可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原錄音的語文或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不受影響,要注意的是重製或改作都是原錄音著作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如果未事先徵得同意,而予重製或改作,將會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3Ⅰ-5、§6) 因此,若為調查案件使用之錄音逐字稿,僅是重製行為;若是會議錄音僅節錄或摘要紀錄,則可成為新的衍生著作。
Q:某機構同仁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內使用公家提供之器材與材料費,所拍攝的照片,其著作權屬機關或個人?
A:依著作權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本題所稱的「某機構」如屬公法人的機關,則其所屬的公務員因公務需要,於上班時間內使用公家的器材及材料,所拍攝的照片,雙方對於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有約定的話,著作權屬機關或個人,即須依雙方的約定來決定。如果雙方對於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沒有任何約定,則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該照片的著作人為從事拍攝的公務員,其著作財產權歸機關所屬的公法人享有。 (§11) 本校五十九週年校慶秘書室所安排拍攝照片人員所拍攝之照片,著作人格權屬於拍攝人員,財產權屬於本校;若是參加校慶之貴賓,拿起手機所拍攝之照片,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都屬於其個人。
Q:徵文比賽主辦單位於活動後難以尋找時,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問題?原得獎作品為獨唱曲,後再依原歌詞曲譜另作合唱曲,其著作財產權歸屬問題。
A:徵文比賽的法律性質是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發布比賽辦法是「要約」,受比賽辦法的拘束,參加人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的拘束。因此,有關參加比賽的作品,其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問題,應依主辦單位所發布的比賽辦法加以認定;比賽辦法中如未規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則參賽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仍歸著作人享有。如比賽辦法有規定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享有,則解釋上參賽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應歸該主辦單位所屬法人享有,即使主辦單位於活動後難以尋找,只要該主辦單位所屬的法人尚未消滅,著作財產權不至於因為主辦單位難以尋找而受影響。如果主辦單位所屬的法人消滅,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時,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即消滅,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音樂著作的著作人專有「改作」其著作的權利,「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因此,原為獨唱曲後改為合唱曲,就曲的部分如有旋律的創作,係屬上述「改作」,則改作後的合唱曲,就「曲」的部分應屬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的「衍生著作」,係屬一獨立的音樂著作,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其著作財產權則屬改作的人享有。由於改作也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改作別人的著作,必須取得被改作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3I -11、§3I-2、§11、§12、§28、§36、§42、§43)
(引用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著作權Q&A網址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194&CtUnit=3592&BaseDSD=7&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