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129 私立學校法修正重點續為探討
出自KMU 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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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得依學校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險,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 私立學校得依學校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險,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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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多元發展機制: | 五、建立多元發展機制: |
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129期 董事長的話
私立學校法修正重點續為探討
前 言
陳田植 董事長
在第127期之e-快報上刊登了周耀門董事特稿「私立學校法修正之重點探討」,由於97年1月16日修正公告之私立學校法具有重大改變,影響範圍廣泛。本會內部就此曾多次討論並持續關注相關子法之修正或訂定。近期於98年3月9日並曾召開關於私立學校法之董事會座談會。茲再續邀周耀門董事(曾任高雄市律師公會理事長)為文就私立學校法修正重點繼續探討,讓本校、中和紀念醫院與小港醫院教職員工能有概念性的瞭解。本會將依新修正之私立學校法之立法精神、修正原則與相關規定進行全面性修法。
私立學校法修正重點續為探討
周耀門 董事
前文「私立學校法修正之重點探討」雖有就私立學校新修正重點就立法精神及原則概要擇述,惟本次私立學校法修正之重點頗多,茲再撰文續為探究:
一、尊重捐助人之意思,強化捐助章程應記載內容:
因修正後私立學校法規定學校法人之目的,捐助章程、辦學之理念、董事監察人總額、資格均於捐助章程規定,強化捐助章程內容,並減少法律及主管機關之限制,因此原條文第十五、十六、十七條董事資格之規定均予以刪除,第二十二條董事會之職權規定亦均予以刪除。且因配合設校主體變更為學校法人,明定學校法人對外代表為董事長,董事會非私立學校所設,而為學校法人之董事會,學校法人下設學校與附屬機構,因此修正第十五條之規定(第十五條、第五十條、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二、提高捐贈之所得稅優惠:
落實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之立法意旨,有效運用社會資源,統籌運用捐款收入,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以促進私立學校平衡發展之教育政策,於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教育部所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學校為捐贈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額百分之五十,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得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上述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所為捐贈未指定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第六十二條)。
三、教職員退休撫卹事項:
規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另以法律明定(第六十四條)。
四、新增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險之規定(第三十九條):
私立學校得依學校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險,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五、建立多元發展機制:
私立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經學校法人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令後自行停辦或經學校主管機關命停辦者,得經學校法人董事會決議,向法人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其目的,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第七十一條)。
六、訂定過渡條款:
第八十七條 私立學校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仍維持原一法人設一學校者,得以其原法人組織及名稱,繼續辦學,其性質等同於本法所稱之學校法人,且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其組織與運作等事項,不符本法修正後之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調整。
第一項應完成調整之事項,涉及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捐助章程者,董事會於第一項所定三年內召開三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未達三分之二而流會,於第四次會議如出席之董事仍未達三分之二且已達二分之一,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之過半數決議之,不受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助章程或董事會組織章程規定之限制(第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