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10 學術研究與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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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 第10期 本期專題
學術研究與專利申請
研發處 黃國銘92.10.15
推動研發成果專利化的活動時,經常聽到研究人員的回應「我只要學術論文發表就可以了,專利申不申請不重要」,「我的興趣在研究,對商業行為敬而遠之」,「我趕著升等,等有時間再來申請」,這些答案負責推廣的人員都能理解。歸納原因,早期政府及學校同時傾向以發表論文的點數評估研究人員的學術成究,對於智慧財產權不夠重視且推廣不夠普及,加上部份公司行銷策略過度強調專利保護作為商品宣傳之用途,使研究人員對專利申請產生負面印象,以致成為在校園推廣的阻力。
然而,時代的趨勢已在改變,商業、工業及交通工具的快速發展,使大家了解知識經濟的時代已經來臨,無論個人、公司或國家,唯有掌握知識才有發展空間。知識所產出的創新或發明的產物是一種智慧財,唯有透過法律的途徑才可使智慧的結晶受到保障。台灣加入WTO之後已是國際村的一份子,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各國越來越重視智慧財產保護的的當下,我國政府也極力推動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統計數字也顯示,近幾年世界主要的經濟大國在專利的申請上不遺餘力,也同時印證一個國家的專利件數與經濟力量的強弱成正比。
學術研究對於科學的發展極為重要,代表人類社會追求真理及創新知識的努力,同時也代表一個國家文明的指標,最終之目的乃希望對人類生活產生好的結果,達成如《尚書.大禹謨》所描述「正德、利用、厚生」的目標,以道德制約應用,創新應用科技及改進人類生活為最終目的。因此,學術研究成果最完美的狀態應該是在科學上有創新的技術或發現,同時可運用於人類生活文明的改善,創新與應用是可以並存而不相互干擾,甚至可以說應用是創新的實踐,是人類生活進步的原動力。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的權利,目的是為了鼓勵發明人揭露有助人類進步的創新技術或發現,使相關研究或創作的資源不要浪費在相同的事情上。為使發明人之研究成果在一段期間內不受他人任意使用,因此各國政府皆制定專利辦法保障專利權人之權利,但並非所有的學術研究成果都符合專利申請的資格,因為專利申請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包括新穎性、進步性及實用性。因此學術研究成果申請專利必須同時具備有創新的特性、較先前進步的特性、並具備產業上可以利用的價值。至於學術價值的高低並非是決定專利獲得通過的必要條件,許多諾貝爾獎得主學術研究成果都不見得符合專利之申請資格。
研究人員若開發出兼具學術性與產業實用性的研發成果,無論是學校或企業皆會鼓勵提出專利的申請,學術研究成果如能同時發表論文及獲准專利,表示研究人員之研究成果不僅具有學術意義,也具有產業的利用價值,對研發人員的研究成果多一份實用性的肯定。專利具有潛在的商業機會,但不必然與商業產生關係,根據統計,真正被使用的專利恐怕低於百分之一,證明專利因被利用而產生商業效益者是少之又少,在產業界能達到防禦性功能已屬不易,大部份的發明僅是取得證書後便束之高閣。
應用學術研究的成果來創新科技已是世界的趨勢,臺灣自然無法自外其中。但由於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仍然不夠普及,對於研發成果專利化的的推動仍需加強,即使在如知識寶庫的校園中紮根也不深。我們希望在政府帶頭推動下可以更快地將學術研究與專利兩者間之地位作一適當的調整。本校為鼓勵研究人員提出專利申請,特別制定相關辦法,將專利獲證列為教師升等的評分項目之一,對於引導研究人員申請專利確實有很大助益。學術研究及專利申請是一體兩面,若研究成果能同時具有學術價值又可產生實用價值,更達到充份運用研究成果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