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10 淺談室內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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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10期 總務處專題
淺談室內裝修
總務處營繕組 陸文德組長
自民國85年內政部頒布實施「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迄今,已邁入第22個年頭,但環顧本校許多單位仍然習慣想到就隔間,或主管異動便大興土木變動隔間,而沒考量建築法令變更程序、防火區劃可能被破壞、冷氣空調之氣流、消防設備之防護區等問題,甚至可能因歷年不斷的更改,最後無法收尾之狀況。
話說84年2月15日晚間7時,台中市衛爾康餐廳發生大火,致64死11傷,為單一建築物死亡人數最多的火災,其釀災原因非常多,硬體設備如內部裝潢均係易燃性材料、各樓層逃生通道被封死、防火巷被違章改建、窗戶皆使用強化玻璃等;軟體管理如員工不熟悉滅火器使用,未於第一時間報警,而延遲搶救時機,滅火失敗時未及時疏散顧客。這場災難也迫使政府陸續大幅修訂與制定各項法規,如「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落實使用防火建材,逃生通道必須保持暢通等,並推動自衛消防編組及演練。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顧名思義,就是要管所有的「室內裝修」行為,但甚麼是「室內裝修」?它與「室內裝潢」有區別嗎?相信許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由以上定義,辦公室隔屏算不算室內裝修?由前述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係指1.2 M以上「固定」之隔屏,而大部分的辦公室隔屏是「活動」的家具,不在該辦法管理規範內,因此辦公室隔屏可隨著使用者喜好隨意隔而不必向政府辦理申請許可。這麼說只要屬於該辦法第三條所規範者皆須向政府辦理申請許可?變更門的位置也要向政府辦理申請許可?沒錯,以上皆要,只是差別在若符合該辦法第三十三條: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及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可申請簡易室內裝修審查,免審查消防安全設備。但實務上大部份都還是會消防局意見,而消防局大部分又多會很認真的審查消防安全設備。
室內裝修施工前必須辦理「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應檢附(1)申請書。(2)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3)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4)室內裝修圖說、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簽證。若未辦理室內裝修審查即先行動工,依據建築法第95-1條處6萬-30萬罰鍰,並可限期補辦或強制拆除,若逾期未補辦審查可連續處罰。
所以請各單位若有要辦理隔間變更時,請務必先思考長遠的空間規劃及利用,避免隔了又拆。另很重要的是在編列隔間預算時,須包含申請室內裝修審核及竣工查驗之費用,以利相關工程之合法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