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24 財團法人董事會應予正名
出自KMU e-News
Okiayu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24期 分享園地 =='''財團法人董事會應予正名'''== 本校 劉景寬校長<br/><br/> 承續日前投書主張「財團法人應正名...)
下一個→
在2018年1月3日 (三) 16:08所做的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24期 分享園地
財團法人董事會應予正名
本校 劉景寬校長
承續日前投書主張「財團法人應正名為『公益法人』」的理路,雖然在「社團法人」之中,也有一部分屬於「公益社團法人」,然而其名稱未必需要更改,因為「社團法人」一詞並不會造成如「財團法人」的誤會。相對地會造成問題的,是《民法》裡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都有「董事會」,但意義卻大不相同。
社團法人的董事會,由社員推舉,並為社員們成立這個社團的目的服務。在公司行號,這個目的就是追求利潤,在《公司法》對其權責有完整的規定,可以領薪水與分紅。但在公益性質的財團法人呢?董事會是由創辦人或遺囑執行人挑選第一屆董事,並由每屆董事會推選下一屆董事,例如高醫第一屆董事就是由創辦人杜聰明博士於民國43年聘任。
這些董事如筆者《終止亂象「財團法人」應正名「公益法人」》一文所述,是因為一筆基金不會自己做事,而選來監督的,所以應當為了這個「公益目的」而服務。又有鑑於政府給予「(公益)財團法人」的種種優惠,為了避免被濫用牟利,這些董事依法不能從所任職的財團法人得到利益,頂多拿個車馬費、出席費、餐費。換言之,「財團法人的董事會」應該是一群對該公益目的有概念的社會公正人士,志願為此服務,和「社團法人的董事會」大相逕庭。
其中,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更受到《私立學校法》特別規範,為了避免私人目的影響教育,董事會必須遴選校長並把行政權力交給校長,董事會本身只「監督校長」與「監督財務運作」;而私立大學更額外受到《大學法》的保障,以保護《憲法》明文規定的言論、著作、講學自由。其他財團法人,亦受到其他法律規範,如「財團法人私立醫院」受《醫療法》規範,以保障民眾就醫權利。
問題是,在中文裡面,大家都叫做「董事會」,一般民眾往往混為一談。從公司行號的觀念,誤以為「學校不是應該要聽董事長的嗎?」其實,從原本的英文名詞可以看出巨大的差別:公司行號的「董事會」叫做「Board of Directors」(大意為「指揮委員會」),而「財團法人董事會」應該叫做「Board of Trustees」(大意為「信託委員會」);很明顯地,前者肩負主動做事的責任,後者則是為了「監督」基金的執行而生,尤其私立學校董事會絕不可干涉校長行政權。
因此,同樣地為了避免混淆與誤用,也避免理應恪遵公益理想的「財團法人董事會」繼續逸脫於公眾輿論監督,筆者在此呼籲「財團法人董事會」應改為「公益法人理事會」。正其名,然後推行改革,以健全國家民主轉型所需的民間組織。
- 編按:轉載自蘋果日報,原文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71227/126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