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85 如何正確執行限制性招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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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85期 總務處專題
如何正確執行限制性招標申請
總務處採購組 蔡麗桐組長
本校採購辦法及政府採購法對限制性招標之定義為指採購案件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而採用限制性招標申請需符合本校採購辦法第13條或政府採購法第22條各款要件,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及檢附相關佐證文件,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為讓各單位了解限制性招標申請的條件,茲將常用的「限制性招標申請」重點及需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 說明:本條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各單位如欲採用此項,則需請廠商提供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同時敘明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理由方得採用。但獨家代理商或獨家經銷並不適用本條款。
- 二、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 說明:所謂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係指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部分單位常以補助機關核定計畫遲延,招標時間不足或以流、廢標且預算執行期限將屆為由,為採採限制性招標申請之理由是不符規定的。
- 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 說明:部分申請單位常以個人偏好某些廠牌或以該單位(或附屬機構)有該廠牌儀器及操作熟悉為由,作為限制性招標申請之理由,此理由並不符合該限制性招標之條件。
- 四、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說明:需求單位常誤以為買過一次標的物,日後就可無限期、無限次數利用此條款採限制性招標。正確做法應為招標單位有於原招標文件有載明未來擴充之期間、辦理金額或數量者,方可採用;如未事先敘明,皆視為新獨立的採購案件。
- 五、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說明:需求單位提出需求,由採購單位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作業規定辦理公開評選作業,選出優勝者後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價。
- 六、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說明:作業模式同上一款。
- 七、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說明:需求單位需事先敘明理由並報請補助機關認定核可者方得採用此條款。
(資料參考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https://www.pc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