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150 退撫儲金新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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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3月5日 (五) 09:39所做的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150期  人事室 專題


退撫儲金新制概述

前言:

立法院已於去年3月18日完成「學校法人及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離職給與撫卹條例」三讀,總統於同年7月8日公布,並於今年1月1日施行。本案推動背景主要為落實私校教職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因現行退撫制度與教師法第24條規定不符且私校退撫基金面臨財務破產危機,再則退休所得偏低,且沒有定期退休、撫卹給與設計,不足保障退休生活,大校小校承擔退撫責任不衡平。

新制規劃原則有以下特點:符合法制採取儲金制並完善退休準備金、所有私校現職與新進教職員一體適用確定提撥制、按學校別及教職員別分戶立帳、管、監分立且自己的錢自己可以管、鼓勵提撥及稅賦優惠、年資具可攜性且寬鬆退離設計、領取方式多元分為可一次領、可月領也可兼領、提供基本保障並鼓勵優秀卓越、新舊制年資合併並按新舊制標準核算退休金。

實施後經費來源,係按每位教職員本薪二倍之12%,每月提撥至教職員個人帳戶,教職員及政府負擔比例分別為35%及32.5%,學校則負擔約32.5%(其中由學費2%挹注部分,折算平均為26%,另學校提撥6.5%共計32.5%)。有關教職員負擔35%,其撥繳金額,以教師最高薪級770元者為例,每月撥繳4,324元,薪級190元者,每月撥繳1,774元。而為有效監督及管理,制度採管理及監督分立,茲簡述如下:一、管理會之組織型態為財團法人,組成方式為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輔導私立學校、學校法人及教職員代表組成,其中教職員及其推薦專家代表人數不得少於1/3,其掌理事項包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審議與退休、撫卹、離職退費及資遣審定等事項,而舊管理會權利及義務由新管理會概括承受,但新舊制儲金分戶立帳,分別處理;二、監理會: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負責儲金監督及考核 有關退離條件及給付條件,其中退休條件如下:1.應准自願退休,即年滿60歲或服務滿25年。2.如遇機關裁撤或組織變更等,如具以下條件得准自願退休:(1)服務滿20年(2)服務滿10年,年滿50歲(3)已支最高薪級滿3年。3.屆齡退休65歲,專科以上教授,教學需要且個人同意,每次得延長服務1年,最多至滿70歲該學期為止。退休金給付方式如下:15年(新舊年資合計)以下採一次給付,15年以上(新舊年資合計):一次給付、定期給付或兼領不同比例一次與定期給付,因公傷病退休:退休金選擇同15年以上,另有加發退休金(未滿5年以5年計,按舊制加發20%)。

結語:退撫新制不但可增加退休給與、衡平公私校差距並解決舊制潛藏負債問題,其定期給付的設計,更是私校教職員多年來努力爭取之主要訴求,如今新制得以順利於99年1月1日實施,實對大家日後之退休生活提供了一重要之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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