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468 研議出差搭乘高鐵是否免檢附票根之可行性
出自KMU e-News
Okiayu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468期 會計室專題 == '''研議出差搭乘高鐵是否免檢附票根之可行性''' == ■會計室 許芳益主任 <br/><br/> 為研議此...)
下一個→
在2025年7月11日 (五) 09:42所做的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468期 會計室專題
研議出差搭乘高鐵是否免檢附票根之可行性
■會計室 許芳益主任
為研議此議題,首先盤點國內出差旅費相關之規定如下:
一、 政府機關規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規定: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火車、汽車、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二、國內出差交通費報支相關事項問答集:政府機關放寬免檢附票根之原由
Q:108 年 11 月 26 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放寬 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交通費單據,原因為何?
A:國內出差交通費應覈實報支,其中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 有分等之船舶者,因有以低報高誘因,原採檢據核銷機制。茲為簡化交通費報支作業,經衡酌出差當日往返時間緊迫及宣導縮 短行程意旨,放寬「當日往返」交通費均免檢據。又出差過夜因須檢據報支住宿費,且各機關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可由大數據資料進行例外管理,爰放寬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交通費不限日數均免檢據。
三、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4條旅費規定
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為「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四、本校規定:教職員工國內差旅費支給標準第3條規定
以機票或高鐵車票申請者,其核報以經濟艙或標準車廂、商務車廂敬老票票面金額核銷,本校校長、副校長得以商務艙或商務車廂報支,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明,核實報支。
綜合上述,政府機關之規定、稅務機關之規定,以及本校之規定都不一樣,是否檢附高鐵票根核銷亦不同。本校目前之規定一律需檢附;稅法之規定稍有放寬,僅限當日往返者適用,但不是免檢附票根,而是以經手人證明作為核銷憑證,因此,還是要憑證核銷,只是用經手人證明取代高鐵票根;政府機關因不需報稅而不受稅法之規範,且有經費結報系統,可由大數據資料進行例外管理(有替代管控機制),因此,放寬當日往返情況或以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免檢附高鐵票根。
總結來說,因本校屬於私人機構,不適用上述政府規定(因無所述經費結報系統可做例外管理之替代管控機制),以及本校因屬非營利事業機構,依稅法規定須向稅務機關報稅,而有稅法規定之適用,因此,出差搭乘高鐵是否免檢附票根,研議後建議本校作法如下似可達成此目標:
一、修改本校教職員工國內外出差旅費支給標準之規定(人資室業管法規),參考稅務法規規定之文字增列例外規定(其為當日往返者,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二、修改出差旅費報告表(資訊室/人資系統),增列一個欄位及文字如下:
當日往返搭乘高鐵者(免附票根之經手人證明): (出差人簽名或蓋章)
用以取代出差人經手人證明並簽名或蓋章,以簡化檢附經手人證明之憑證,且符合相關規定,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