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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4月28日 (一) 09:00所做的修訂版本

本校財物因盜竊致財物滅失申辦程序 1、重申本校財物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因盜竊致財物滅失時,應於案發後7日內檢同有關文件資料,簽陳校長核准後,解除其責任。前項文件資料包括警察機關之鑑定報告暨筆錄、案發現場照片、其他物證或合適證明、及財物保管人之報告等。 ●各單位舉辦學術研討會請依請購流程申請 1、各單位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舉辦學術研討會各項請購案(包括抽印本印刷、場地費用等)務請依請購流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