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78 淺談本校新版教師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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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78期  人力資源室專題

淺談本校新版教師評鑑

人力資源室人力發展組 何三寶組長

  木校依據大學法第21條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及本校教師聘任規則第16條:「教師聘任後,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辦理評鑑。評鑑結果應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資遣及獎勵之依據。」訂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具主治醫師身份之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評鑑辦法」。

  本校原教師評鑑係由學校統一訂定合格標準,再由各學院自訂評鑑實行細則,於105學年度配合多元升等制度修訂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將於109學年度起實施,藉由完整串連教師多元評鑑與教師多元升等,評鑑指標因應教師專長類型有不同指標項目,完整規劃教師職涯升等及專長成長制度,確保教師專業能力,以使教師職涯發展更具一致性,並引領教師持續在不同領域持續追求專精。

  本校各級教師每3學年需接受評鑑,評鑑包含「教學」、「研究」及「輔導與服務」三大指標,每一指標總分為100分,相關資料以近三學年為統計基準。教師評鑑分為綜合型、教學研究型、研究型及應用技術型。各類型之「教學」、「研究」及「輔導與服務」三大指標所佔權重如下表,權重總和為100%。

評鑑類型 教學權重 研究權重 輔導與服務權重
綜合型 40% 40% 20%
教學研究型 60% 20% 20%
研究型 20% 60% 20%
應用技術型 20% 60% 20%

  教師評鑑合格標準,均需符合下列條件,始為合格:(1) 教學:依此指標計分項目,三學年合計70分以上。(2)研究:依研究類別,三學年合計70分以上。(3)輔導與服務:依此指標計分項目,三學年平均10分以上。(4)各類型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積分依權重比例換算後,總分70分以上。另,自110學年度起接受評鑑教師除須符合前項評鑑合格標準條件外,3 年內未執行計畫者,須曾申請國內外政府機構研究、教學或服務之計畫至少2件,始為合格。

  教師未符合評鑑合格標準或未依規定完成評鑑作業者,該學年度評鑑為未通過。教師評鑑未通過者,依下列程序辦理:(1)教師應自我分析原因並由其所屬系(所、中心)主管與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予以輔導協助。(2)自下一學年度起不予晉級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暨申請休假研究或國內外進修。(3)下一學年度接受再評鑑。教師如連續二學年再評鑑結果為未通過者,除有規定之延長評鑑年限事由外,應由系級教評會依法辦理資遣或不續聘。

  教師如有下列情事得申請延長評鑑年限1次,延長年限為一學年:(1)因帶職帶薪、留職停薪、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子女或罹患重症,教師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並簽請所屬系級主管、院級主管及校長核准者。(2)因遭受重大變故,教師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並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另,教師對其評鑑結果不服或對申請延長評鑑年限審議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以校函通知之該級教評會之評鑑結果後2週內,向該級教評會以書面提出申覆或於接獲校函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檢具具體事由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最後,新版教師評鑑的修訂,目的是為了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期望大家共同一起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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