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185 總務處

出自KMU e-News

在2011年9月26日 (一) 10:49由Kindv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當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索

龥請各單位轉知所屬,辦理財物保管事項

1.請確認新學年度單位財產查詢及耗材領用權限人員之名單(T.教職員資訊系統→T.5.2.總務財保資訊系統→ T.5.2.00.單位財產及耗材權限確認單 )

2.財物保管人所屬單位若有異動,請確實辦理財物移轉手續(T.5.2.02.財物移轉),由接任人接管,單位主管負責監交;若該職務暫無人接任,則由單位主管指派經管人。

3.各單位財物保管人請定期於每學年度9月30日前完成自主性盤點並維護財物存放地點,以適時掌握財物保管情形。【T.5.2.05.個人財物清冊及移轉歷程→存放地點編號(按放大鏡選取,下拉建築編號及樓層)→存檔。(若尚未建置地點編號者,例如置放於附院者,請下拉選取建物名稱、不分樓層,房間名稱則請於說明欄敘明。)】

4.若有財產牌脫落或字跡模糊情事,請告知保管組補列印財產標籤。

5.請善加利用「資源再利用」公告系統【T.5.2.02a.資源再利用公告登錄及T.5.2.08.資源再利用查詢】或逕自與保管組聯絡,以期物盡其用,不浪費。

6.依本校財物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財物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損毀或滅失時,應於案發後7日內檢同有關文件資料,簽陳校長核准後,解除其責任。【請參閱保管組網頁─財物失竊作業流程、火災財物減損作業流程】


(總務處李文智提供,單位主管:曾誠齊總務長)


enews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