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253 校園內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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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53期  秘書室專題


校園內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法規事務組 許郁琳組長


在工作中時常耳聞有人侵害著作人之著作權之案例,或拿著其所收到的存證信函或法院傳票,一臉恐慌的前來求助,直說「從來就不知道,這是要坐牢的」,依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沒錯,侵害著作權是刑罰,可能要面臨刑責及罰金,著作權法隨即轉變成大惡法。這個開場白很嚇人,但這是經常發生的事實,最近又遇到了另外一個案例,學生正襟危坐,敍述一段事先準備好的告白,主要是要表達其未經授權之改作行為「不是故意的,不知道會這麼的嚴重」,是教育失敗了,還是政策宣導無效,應該都不是,主要是網路檢索容易,在利用他人著作時圖方便的心態,總覺得自己不會那麼倒霉被抓到吧!僥倖的心態存在,或者總以為在校園內,帶著學生或教師的身份別,總可以視同校園的合理使用吧!


現在就來談談校園內之合理使用。著作權並不是實體權利,我們可以買到書籍及光碟,欣賞其內容,但著作人(或著作權人)所擁有之重製、改作及相關之權利,並不附隨在其中。依據本文下所擷取之著作權法於學校教學合理使用之相關規定,大致可以了解,以在學校教學中之著作利用行為,其實是有很大的挶限的,除了教師在課堂的授課及出題之試卷重製、教學必要之引用他人著作外,是沒有其他合理使用之空間。現今教學資訊網路流通,有關網路上所散布著作之利用並無合理使用之空間,所有之利用行為都須要經過著作權人之授權;在數位教材之製作上,與課堂上之授課不同,不可擴張解釋為合理使用之範圍。若須要引用他人分享在網路上之著作,最好的方式是表示連結其網址,不可重製他人之著作於自己之頁面內。


校園內雖有合理使用之空間,合理使用時亦不可侵害著作權人之人格權,於利用時須註明著作人及出處;在不可合理使用之利用行為,請務必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惟在合理使用仍有使用質量之限制的,依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天條來看,其中仍有明定判斷之基準為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故在合理使用上仍須注意不可無限上綱全部重製之使用。除合理使用及取得授權之利用外,亦可利用創用CC平台( http://creativecommons.tw/explore )之公眾授權條款,授權分享自己之著作;在其他著作人授權可利用之方式,輕鬆的利用其他人分享之著作,而不用擔心侵權了!


著作權法

46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49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54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定義

  •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 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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