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49 數位教材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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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 第49期 視聽教學中心專題

數位教材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概念

李世梅


在遠距教學的授課方式中,不論是同步或非同步的遠距教學,都會涉及將原始教材轉換為數位內容,以利網路平台之存取。例如:錄錄帶、CD、照片等傳統的非數位資料轉成數位格式(avi、mp3、jpg);或是利用已數位化之教材資料,如:簡報軟體整合多媒體檔案。所以利用的教材,可能包含多種著作類別,如:語文、音樂、圖形、視聽等著作類型。因此,要取得教材內所使用到的所有「著作權」,或是取得傳統的非數位資料的「重製權」,均相當困難。所以,為了合法取得或使用教材之著作權,製作數位教材或使用數位教材時,應具有著作權的使用概念

一般情形下,著作權法允許社會大眾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於適當範圍內,得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在合理使用之範圍內,行為人之行為並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著作權法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列舉合理使用之情形作,凡符合規定之情形者,即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其中與教學相關之合理使用的著作權法如下:

  1. 第四十六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 第四十七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3.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4. 第五十四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但科技的進步,使得開放式的網路媒體及進行遠距教學時,得以公開播放數位化的教材資料,使網路使用者可以容易進行資料的重製或傳播。傳統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範圍,已難以清楚的界定公開播放及散佈權之行使。近年來我國已修法增定:「公開傳輸權或對公眾提供之權利」,主要是使著作人、表演人及錄音物製作人對於其著作物於網路傳輸的情形擁有控制權,任何未經其同意透過網路向公眾傳輸或是對公眾提供,由公眾自行下載、重製的行為,只要非屬合理使用,就會侵害著作權。同時著作權法訂定「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以電子化的方式標註著作權利狀態的訊息,如: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授權機制等,以避免不當移轉著作權管理資訊的行為,而造成著作權的侵害。

以遠距教學的教材合理使用來說,可因遠距教學的類型(同步式的即時群播遠距教學與非同步式的數位平台遠距教學),產生不同的著作權管理機制。由於本校視聽教學中心之遠距教學模式屬於「即時群播的遠距教學」方式,讓學生透過即時群播系統,進行跨校選修。所以當遠距教學課程進行完成後,所錄製的課程內容,即成為新的著作。由於在同步式教學過程中,教師與學生相互討論的內容紀錄,即會產生「共同著作」。由於現行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共同著作權」需要全體者作人的同意,才能行使、利用或權利讓與之行為。如此,取得全體著作權人的同意常有困難的。因此,目前部分學校採取與上課學生簽約,以取得遠距課程錄製課程內容的著作權。現階段本校即時群播系統收錄之課程內容,因尚未進一步儲存作為教材資料庫之使用,故未有產生新著作時,授權之疑慮。

原則上,教育人士及學生應盡量表彰著作的來源,並張貼著作權來源。例如:在多媒體教材的首幕及任何參考資料來源處,可表明教材的一部份乃是依據「合理使用」之準則,或聲明在未得到授權前,禁止著作的進一步利用。認識基本的著作權概念,可以保護教師教學過程中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以利知識的傳遞,或是透過著作權法,保障本身著作內容之權益,並減少因網路科技產生的合理使用權爭議。進一步認識著作權法或相關常見問題,可參考以下網站資料,或請教相關法津專家。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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