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13 落實公文稽催機制
出自KMU e-News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13期 秘書室專題
落實公文稽催機制
行政事務組 廖怡惠、莊惠雯
為有效管理公文流程,提升公文時效,本室自105年9月起定期執行公文稽催作業,執行迄今(106年5月),這定期透過電子郵件或紙本的稽催提醒,已成功降低本校各單位逾期公文的量(全校逾期平均天數由105年8月的75天降至106年5月的6.9天),感謝各單位主管同仁的協助與配合。公文稽催是以善意提醒為出發點,在此簡述公文稽催機制的作法,與執行近10個月來的成效。
- 一、執行公文稽催的依據
稽催為文書單位的職責之一:文書單位需全程管制機關每一文件之處理流程與使用時間。統計全機關公文時效資料,定期提供專責管制單位作統計分析運用,其中逾處理時限30日以上案件,應單獨列表提報,並視調卷分析之需要,協助提供必要之資料。檢查各單位公文登錄及管制情形,並提供各業務單位主管及專責管制單位稽催資料。(引自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 二、目前公文稽催的作法
- 1.公文系統自動提醒(每週一系統自動寄送):
- (1)未逾期公文:於公文逾期前一天(此時公文未逾期),由公文系統自動發出「屆逾期通知」至承辦人
- (2)已逾期公文:公文逾期三天後寄送「已逾期通知」電子郵件至承辦人。
- (1)未逾期公文:於公文逾期前一天(此時公文未逾期),由公文系統自動發出「屆逾期通知」至承辦人
- 2.紙本稽催:
- 秘書室於105年9月開始,於每月最後一週針對上個月逾期未結之公文,列印紙本「單位未結案公文稽催單」至該單位一級主管,由該單位主管對承辦人進行催辦。
- 秘書室於105年9月開始,於每月最後一週針對上個月逾期未結之公文,列印紙本「單位未結案公文稽催單」至該單位一級主管,由該單位主管對承辦人進行催辦。
★收到電子或紙本稽催通知時,承辦人應查明公文流向進行查催動作,並儘速完成公文辦結作業。
- 三、無法如期辦結的作法
若案件經詳細檢討,預計不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結時,可報請權責主管核准展期。展期申請如下:
- 每次展期天數以十日為限。第一次展期由二級主管(系所科主管、中心主任、組長)核示。第二次展期須經一級主管(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科室主管)核准。
- 若展期日期累計 30 日以上者,則需送機關首長核示【展延日期計算係於辦理期限屆滿(限辦日期)之次日起算,扣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以實際工作天數為展期天數】
- 四、誰可以實施公文稽催
- 承辦人自我檢查
- 收發人員協助查催
- 單位主管督導催辦
- 文書單位綜合稽催
- 五、 執行成效
- 1.公文逾期平均天數明顯下降
- 各單位逾期平均天數比較部分,以105年8月(尚未實施紙本稽催之月份)與106年5月(已實施紙本稽催達九個月)相比,全校逾期平均天數由105年8月的75天降至106年5月的6.9天。
- 2.公文逾期總件數明顯下降
- 各單位逾期總件數比較部分,以105年8月(尚未實施紙本稽催之月份)與106年5月(已實施紙本稽催達九個月)相比,全校逾期總件數由105年8月的146件降至106年5月的88件。
- 3.各單位105年8月與106年5月之公文逾期平均天數與逾期總件數之比較,詳如圖1與圖2。
- 圖1:各單位105年8月與106年5月公文逾期平均天數之比較
- 圖2:各單位105年8月與106年5月公文逾期總件數之比較
- 六、 公文稽催Q&A
- Q1:若來文為最速件,其辦理時間僅有一天,但內文本身非急件,該如何處理?
- A1:受文機關主(承)辦單位承辦人員經審來文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簽奉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逕於文件首頁上核批調整速別(例如調整為普通件),並通知單位收發人員據以更改該文管制速別。
- Q2:是否可在紙本稽催前,提前告知承辦人是否有公文逾期?
- A2:公文系統已有自動提醒功能(每週一系統自動寄送),針對未逾期但屆逾期公文寄發「屆逾期通知」e-mail至承辦人信箱;針對已逾期公文,於公文逾期三天後寄送「已逾期通知」電子郵件,承辦人可於收到屆逾期通知e-mail時,衡量公文是否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結,若無法於公文時效內辦結,可報請權責主管核准展期。
- Q3:若公文於公文時效內,其流程已送至秘書室(行政單位)或秘書室(教學單位),是否可不列入稽催管考?
- A3: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中明訂承辦人基於自我管理及目標管理原則,應主動注意簽辦、會辦、陳核、發文、送達等處理流程之查催,若於公文時效內,已將流程送至秘書室(行政單位)或秘書室(教學單位)且公文已屆逾期,可主動通知秘書室承辦人員,協助追蹤流程,或可報請權責主管申請公文展期。
- Q4:公文已於公文系統中點選送繕發或送存查,為何仍收到公文稽催單?
- A4:此為紙本辦理之來文或發文函(稿),承辦人未送至事務組歸檔所致,承辦人可於收到公文稽催e-mail或紙本稽催單時,審視是否未將已核判之紙本來文或函稿送至事務組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