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25 淺談大學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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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25期  產學營運處專題

淺談大學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企業

智財保護與科技管理組 黃理哲組長

  近年來在教育部與科技部的推動與法令鬆綁下,鼓勵大學將教師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企業,藉以提供師生教學實習機會,協助大學研發成果商品化與技術移轉,鼓勵師生創業及協助產業創新,透過人員借調、資金投資、技術入股等方式推動衍生企業。
相較於以技術移轉方式將研發成果授權予企業實施,衍生新創企業有以下優點:
  1. 技術發明團隊積極投入,促進大學研發成果商品化。
  2. 師生創業與教學實習,有助於催化校園人才及研發能量。
  3. 技術轉化為產業效益,提升產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成長。
  大學推動衍生企業已為國際趨勢,知名的Google、Yahoo、Cisco等都是美國大學技術所衍生之公司,甚至歐美著名大學成立公司型態管理大學研發成果衍生企業。然而,在台灣「大學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企業」,實務執行上有許多問題,包括公立大學處分技術股份、公立大學教師經營商業行為、教師兼職問題、教師取得技術股份需繳納所得稅等,致使大學衍生新創企業比例仍屬偏低。
  依目前「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2項『前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11、13、14、20、25、28、29、33、35、36、56、57、58、60及64條規定之限制』,因此公立大學可自行處分技術股份已有法令可遵循。另同法第17條第4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2項及第14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公立大學教師亦可參與衍生企業經營商業行為。
  教育部於「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4條第2項第1款已放寬學校得依公司法規定,指派教師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兼任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之董事或監察人,同條第3項亦放寬教師至新創生技新藥公司兼任董事之條件;另科技部於「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除得兼任前項職務(非執行經營業務之科技諮詢委員、技術顧問等)外,其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學校同意,並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未來亦將修法朝向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亦得兼任上述職務。
  至於教師取得技術股份被財政部視為財產所得(薪資所得),主要在於技術移轉得主體為大學而非教師個人,大學將技術股分配予教師時衍生薪資所得,由於新創公司股份非上市櫃公司股份可自由流通,短期內無法變現以支付所得稅,因此降低教師衍生新創企業之意向。有鑑於此,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2-2條規定:學研機構分配予我國創作人之股票得緩課所得稅,將有助於提升教師衍生新創企業之意向。
  目前政府透過教育部、科技部、經濟部、財政部等跨部會協商修法,已將大學推動衍生企業的主要障礙逐步移除,更適宜的新創環境將有助於產出大學衍生新創企業,帶動產業創新與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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