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287 產學合作中被嚴重低估的成本與價值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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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87期 


產學合作中被嚴重低估的成本與價值 (上)

產學合作組 蔡旻恭組長


一直以來,教育當局及政府相關部門都極力鼓勵進行產學合作,尤其是自1999年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來,更是將其列為重要的施政目標。因為就產業整體的發展而言,產學合作可將學術界的研究能量轉化成產業的競爭力;就大學校院而言,則可藉以發展其專業特色,發揮研究資源的價值及效益,減少對政府資源的依賴。究其本質,產學合作的主要精神係在於共創價值,即透過學術界的研究成果與產業界進行互動,為研究成果創造附加價值,同時也讓合作企業藉此產生額外的收益,進而彼此分享共同創造的價值與利益。但由於資訊的不對稱與認知上的差異,除了少數的個案 [註],學術界甚難分潤因價值創造所衍生的利益,甚至有變相利用學術界的資源補貼合作企業的現象存在。本文將先就因成本認知歧異所形成的不對等現象,進行概略性的分析與討論;而有關價值認知歧異所造成的結果,將留待下次再行探討。希望藉由不同面向的討論,能進一步調和彼此的認知差異,促進產學合作的良性互動,共同為整體產業發展盡更多的努力。


當企業要跟學界進行共同研發或委託研發時,所衡量的基準一般不出投資報酬率的邏輯,即在期望收益的前提下其所願意負擔的成本代價為何;而一些具有遠見及企圖的企業,則會再進一步考慮這些合作研究的成果或資源是否能為其創造更具競爭力的優勢,是否有助於累積專業知識 (domain knowledge),能否加速進入市場從而及時掌握商機等因素,進而賦與合作案不同評價與貢獻度。因此,就企業而言,若無法創造高於成本的利益,為何要進行產學合作 (屬贊助類型的產學合作不在此論)?反之,當學界在進行產學合作時,因常處於創造與分享知識的氛圍之中,以及習於運用公共資源 (如政府經費) 來進行研究,一般不會去考量其所從事的研究到底創造了多少價值,可以衍生多少的利益;同時也大約地會仿照公部門補助的模式,估算所需耗費的人事、材料等與研究直接相關的成本,嚴重低估從事研究真正耗費的成本與資源。就如同一間利用自家經營的小店面,在成本的估算上,經常會忽略計入店面的租金、親友幫忙的人事費用、房子與相關設備的維修與折舊費用、隨手可得資源 (如採收自家後院栽種的九層塔或撿拾而來的柴火) 的成本、專業能力與知識養成的投入成本等,更不可能去考量與其相關的機會成本。所以就學界而言,只要能提供足以從事研究的經費,何妨進行產學合作?


雖然一般咸認在產學合作經費中所編列10-20%不等的行政管理費,應足以反映這些間接的成本;但事實上,相較於這些被低估的成本與資源而言,根本就是杯水車薪不敷真實的投入。換個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或許更能突顯被嚴重低估的程度,假設企業不委託學界進行研究,而是全部自行開發時,則其所需取得的資源及應負擔的成本,將遠遠的高出產學合作的研究經費。例如,建置研究所需空間與設施、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軟硬體的費用及相關的維護與折舊費,聘用具專業知識研究人員的費用,以及累積經驗與形成有效研究團隊所耗費的時間與成本等。更甚者,有些資源與知識不是用金錢就可以建立起來的,例如某些臨床的經驗、研發的know-how、檢體的取得、試驗的模式、實驗的程序、創意的構想等,學界認為隨手可得的資源,對業界而言可能是難以企及的要素。或許一件研究經費100萬的產學合作案,其背後隱藏的重置成本可能高達上千萬。而這些被企業大量節省下來隱性的利益 (不包括因成本低估而由學校變相補貼企業的部分),根本就不會出現在計畫經費預算表的科目之中,更不會在合作契約書中明訂「回饋條款」讓學校分潤此項利益。


本文主要是突顯產學合作中成本認知上的差異及成本分攤中的不對等關係 (創造價值分配的不對等關係留待下次討論),而非汲汲於向合作企業取得額外的利益。期望在創造雙贏的產學合作中,能更合理如實的反映學界所負擔的成本,同時能更進一步的肯定學界的貢獻。不然,當產學合作案都變相的增加學校營運上的負擔,或者企業短期的獲利是以學界研究資源與成本的低估為代價時,傷害的必然是雙方的信任基礎。如此還期待建立長期良性的產學合作關係,將無異於緣木求魚。


註:本文所討論的產學合作較侷限於企業與學校共同研究或企業委託學校進行研究、開發、測試等,由企業出資讓學校從事實質研究的合作模式,不包含技轉授權或新創事業等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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