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78 人力資源室Q&A
出自KMU e-News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78期 人力資源室專題
人力資源室Q&A
Q1:教師適用評鑑年限為何?
A1: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3條本校教師每三學年須由各級教評會實施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評鑑。教師如最近一次評鑑於 101 學年度以前者,仍依修正前之評鑑年限(即五學年)及評鑑當時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鑑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嗣後之評鑑年限為三學年,依各學院教師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鑑標準規定辦理。另最近一次評鑑於 106 學年度以後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教師通過升等者,自其升等後重新起算評鑑年限。
Q2:教師評鑑不合格次數規定為何?
A2: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8條教師連續二學年再評鑑結果為未通過者,除有本辦法規定之延長評鑑年限事由外,應由系級教評會依法辦理資遣或不續聘。
Q3:教師評鑑不合格,權益是否有影響?
A3: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8條教師未符合評鑑合格標準或未依規定完成評鑑作業者,該學年度評鑑為未通過。自下一學年度起不予晉級晉薪,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暨申請休假研究或國內外進修。下一學年度須再接受評鑑。
Q4:教師得申請延長評鑑年限事由?
A4: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8條教師如有下列情事得申請延長評鑑年限 1 次,延長年限為一學年:
- (一)因帶職帶薪、留職停薪、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子女或罹患重症,教師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並簽請所屬系級主管、院級主管及校長核准者。
- (二)因遭受重大變故,教師得檢具證明申請延長年限,並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Q5:教師對其評鑑結果不服的救濟管道為何?
A5: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10條教師對其評鑑結果不服或對申請延長評鑑年限審議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以校函通知之該級教評會之評鑑結果後2週內,向該級教評會以書面提出申覆或於接獲校函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檢具具體事由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