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451 房屋稅條例新制修正重點
出自KMU e-News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451期 會計室專題
房屋稅條例新制修正重點
■會計室王怡文
為精進房屋稅制、打擊囤房、落實居住正義,房屋稅條例已於112年底三讀修正通過,預計將於今(113)年7月1日開始適用,明(114)年5月開徵。
房屋稅條例修正可分為實體面(第5條)與程序面(第7條)兩方面,有六大重點,一一說明如下:
一、 全國單一自住減稅(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
自住住家用房屋須滿足有設籍、有實質居住、無出租、無營業四項條件,並以3戶為限。現行條列規定自住可適用1.2%的優惠稅率。為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房屋且供自住的家戶房屋稅負擔,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排除房屋現值超過一定金額的房屋)稅率調降至1%。
二、 出租申報所得減稅(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目)
現行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含包租代管)法定稅率為1.5%-3.6%。為鼓勵釋出空置房屋,增加租賃市場供給,並鼓勵房東申報綜所稅第五類租賃所得,稅率調降為1.5%-2.4%。
三、 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目)
因繼承成為共有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處分及利用上較難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共識,可能造成非自願共有或空置情形,與自願購入房屋有所不同,應適度減輕非自願持有共有房屋者的稅負。繼承取得共有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從1.5%-3.6%調降為1.5%-2.4%。
四、 鼓勵建商釋出餘屋(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目)
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不屬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之房屋,適用第4目2%-4.8%的稅率。參酌縣市現行規定訂定建商合理銷售期間,並促使建商加速釋出餘屋,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為2%-3.6%;超過2年的餘屋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稅率2%-4.8%。
五、 提高多屋持有成本(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4目)
條例修正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3.6%,且按「縣市」歸戶,各地方政府「得」自行決定是否訂定差別稅率。為加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利用者的房屋稅負擔,合理化房屋稅負,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不含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至第3目房屋)法定稅率調高為2%-4.8%,並改按「全國」歸戶,各地方政府「應」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方式課徵(超過一定戶數全部適用較高稅率)。
六、 變更房屋用途申報日期及起算時點修正(房屋稅條例第7條)
目前房屋稅雖然每年5月徵收,實為按月計算,當月15日前變更房屋用途,當月可適用變更後的徵收率,此次第7條規定房屋稅將比照地價稅,改以按年計算,只要開徵日前40日(每年3月22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即可適用變更後的徵收率,且稅額減少者當期適用、稅額增加者次期適用,對納稅義務人較為有利。
- 參考資料來源:
- 1.財政部房屋稅差別稅率2.0主題專區https://www.mof.gov.tw/house
- 2.會計研究月刊113年3月號(第460期):房屋稅條例修正之稅率計算與申報方式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