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76 大學系所評鑑
出自KMU e-News
高雄醫學大學 第76期 研發處專題
大學系所評鑑
研發處校務發展組組長 陳義龍教授
壹、前言
教育部從九十五年度起推動大學系所評鑑,所有學校以每五年為循環週期接受評鑑,並根據評鑑結果做為系所招生名額調整之依據。
貳、評鑑目的
一、瞭解各大學系所品質之現況。
二、判斷與建議大學各系所品質之認可地位與期限。
三、促進各大學系所建立品質改善機制。
四、協助各大學系所發展辦學特色,邁向卓越。
五、根據評鑑結果,做為政府擬定高等教育相關政策之參考。
參、評鑑對象與系所分類
本次大學系所評鑑以學門為分類單位,全國公私立大學系所共分為四十四個學門,同時為因應大學校院系所性質之多樣性,在每一學門下將進一步分為各種次學門,以做為遴聘訪視委員之依據,確實做到「專業同儕」訪視評鑑之基本原則。
整個系所評鑑以五年為一個循環週期,分年完成七十八所大學校院每一個系所評鑑工作,已公告之各大學校院接受評鑑排定時間,其中本校受評鑑時鑑定於九十七年度下半年(即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且評鑑作業採一所大學所有系所同時接受評鑑方式進行。
肆、評鑑原則
明確性:評鑑程序強調正式書面文件公布,以明確與一致之文字敘述,讓受評鑑單位清楚地瞭解整個評鑑之流程、效標、檢核方法、結果評定等資訊。
一致性:系所評鑑之結果評定,係與相同學術性質之國際卓越標準一致。
可信性:為使評鑑結果能做為政府擬定政策之依據,因此系所評鑑之評鑑方法論、格式及過程,均強調能獲得受評鑑單位之信賴。
自我管制:系所評鑑旨在藉由評鑑,協助各大學校院系所根據設立宗旨與目標,進行品質改善以邁向卓越,因此評鑑歷程強調大學學術自主性。各大學校院系所應根據設立宗旨、願景、與目標,參照評鑑項目,規劃與設計符合本身需求之自我評鑑機制,以落實自我管制之評鑑精神。
統整性:為符應系統化評鑑之國際潮流,並適合各大學系所設立宗旨與目標之獨特性,系所評鑑項目強調系統化與統整性之取向,採參考效標方式設計評鑑項目,由受評系所根據本身實況,因應性質之個別差異,提出證據說明品質,以落實統整性。
中立性:為能公正評鑑各大學之教學品質,系所評鑑的評鑑過程不鼓勵特定形式之準備、研究活動,也不對各系所整體品質之改善提供刺激或線索,以確保中立性。此外,在某些系所亦導入非本國籍之國際知名學者,確保作業之中立與公正。
等值性:系所評鑑不因受評大學之型態、規模、過去聲望、或產出之形式、格式不同而有任何個別差異之評鑑,使各大學站在相同立足點上,純就「品質」進行評鑑。
透明性:系所評鑑之可信性,會藉由整個過程之透明性而獲得增強。包括評鑑前之作業規劃、系所分類、評鑑方法論、訪視評鑑小組組成、評鑑結果公布等均強調透明性。
伍、評鑑內容與標準
評鑑內容與標準涵蓋下列五個評鑑項目,以做為學門相關系所進行自我評鑑之依據。
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研究與專業表現
畢業生表現
陸、自我評鑑
自我評鑑活動是整個系所評鑑之核心,評鑑目的在認可與品質改善,因此受評系所應根據設立宗旨、教育目標與評鑑項目規劃自我評鑑機制以進行自我評鑑,並交自我評鑑報告做為實地訪視評鑑依據。進行自我評鑑時,應充分瞭解評鑑項目之內涵、最佳實務、參考效標、及建議準備參考資料,根據校務整體發展計畫與系所發展策略規劃之需求,利用量化表現指標或質性描述對系所在每一個評鑑項目的現況做完整描述,並進行優勢與缺失之分析,確認品質上之特色,並提出未來改善之建議。
柒、訪視評鑑
訪視評鑑計畫以四天評鑑一所大學校院之全部系所,每一個系所以接受二天之實地訪視評鑑為原則,但大學部班級數超過三班(含)之系所,實地訪評則為四天。此外,必要時訪視委員可在內部取得共識下,向評鑑規劃小組提出延長訪視時間之申請。每一個系所訪視評鑑二天或四天。
在二至四天的訪視行程中,根據評鑑項目之內涵,訪視評鑑將採取實地設施觀察、座(晤)談、教學現場訪視、資料檢閱及問卷調查為資料蒐集方法;同時根據評鑑項目向系所主管、教師、行政人員、學生、及畢業校友蒐集資料。
捌、評鑑結果處理與應用
評鑑結果將根據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以及實地訪評結果,由實地訪評小組綜合相關資訊後做出結果建議,並提交系所評鑑規劃委員會決議,並提交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報部核定後確認公布。
為因應各大學校院對本身在大學自我定位之差異,以及系所規模、設立時間、設立宗旨與目標等之差異,本次系所評鑑配分之決定,將採由受評系所根據評鑑項目配分標準的下限與上限間,自行決定各評鑑項目之配分,惟總分合計仍需為100分。
系所評鑑結果採認可制精神,評鑑結果將分為「通過」、「待觀察」、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對評鑑結果認定之標準,係由訪評委員根據受評系所在各評鑑項目之實際表現,依據系所自行決定之配分權重,綜合系所自我評鑑報告與訪視結果後,進行結果之認定。
至於三種認可結果之決定標準、認可有效年數、結果處理方式如下表。同時認可結果將提報教育部做為擬定相關政策之參據。
系所評鑑認可結果之決定標準、認可有效年數及結果處理方式
認可結果 | 決定標準 | 處理方式 |
通過 | 70分以上 | 1.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報部備查 |
待觀察 | 60分至69分 | 1.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追蹤評鑑」2.追蹤評鑑內容僅針對評鑑結果所提問題與缺失 |
未通過 | 低於60分 | 1.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再評鑑 2.再評鑑內容根據評鑑項目重新進行評鑑 |
備註:
1.認可有效期限為五年
2.各種處理方式均以評鑑結果正式公布日起一年為改善期
3.追蹤評鑑或再評鑑通過後,有效期間為本次五年評鑑循環剩餘時間
上述文章係摘自「95學年度大學系所評鑑計畫書」,評鑑相關資料可由網站下載。連結:「本校首頁」'「行政部門」'「研究發展」處'『大學系所評鑑』。 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