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160 醫療倫理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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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醫學教育往往僅著重於醫療專業能力之養成,然隨著社會之多元化及科技整合之時代來臨,單向式之專業訓練,往往無法滿足實際醫療之需求。尤其,本校為醫學大學,肩負培育社會未來所需之醫療相關人才之重任,基於本校之核心價值在於「尊重生命、追求真理」,其定位為維護人類健康福祉之醫學大學,故對「生命之尊重」及對「病人安全之維護」,一直係本校恪遵之核心理念價值。表現於本校之教育目標應在於增進學生之專業知識、法學素養及倫理之實踐,以孕育術德兼修之醫療人才。
傳統醫學教育往往僅著重於醫療專業能力之養成,然隨著社會之多元化及科技整合之時代來臨,單向式之專業訓練,往往無法滿足實際醫療之需求。尤其,本校為醫學大學,肩負培育社會未來所需之醫療相關人才之重任,基於本校之核心價值在於「尊重生命、追求真理」,其定位為維護人類健康福祉之醫學大學,故對「生命之尊重」及對「病人安全之維護」,一直係本校恪遵之核心理念價值。表現於本校之教育目標應在於增進學生之專業知識、法學素養及倫理之實踐,以孕育術德兼修之醫療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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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之總稱。由於醫療行為之種類繁多,其涉及之法規範亦廣。醫療法律係指規範醫療行為之各種法律、法規、條約、命令、自治規章及大法官解釋等之結合。透過醫療法規之明訂,提供明確之指引,有助於臨床醫師進行醫病溝通時有所依循。醫療倫理在台灣,主要表現於醫療法、醫師法及公會製訂之共同倫理規範。臨床醫療倫理之六大原則分別為:行善原則(Beneficence);誠信原則(Veractity);自主原則(Autonomy);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及公義原則(Justice)。其係針對病人之特殊需要,經多方位之通盤思考及討論後,做出最後之倫理考量。違反臨床醫療倫理,台灣現行制度係兼採法律化規範及道德化之遵守模式,透過行政罰、刑罰或團體紀律,對醫師達到管理目的、懲治方式及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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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之總稱。由於醫療行為之種類繁多,其涉及之法規範亦廣。醫療法律係指規範醫療行為之各種法律、法規、條約、命令、自治規章及大法官解釋等之結合。透過醫療法規之明訂,提供明確之指引,有助於臨床醫師進行醫病溝通時有所依循。醫療倫理在台灣,主要表現於醫療法、醫師法及公會制訂之共同倫理規範。臨床醫療倫理之六大原則分別為:行善原則(Beneficence);誠信原則(Veractity);自主原則(Autonomy);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及公義原則(Justice)。其係針對病人之特殊需要,經多方位之通盤思考及討論後,做出最後之倫理考量。違反臨床醫療倫理,台灣現行制度係兼採法律化規範及道德化之遵守模式,透過行政罰、刑罰或團體紀律,對醫師達到管理目的、懲治方式及自律要求。
惟就醫療實務之需求而言,倫理問題之考量及探討,通常先於法律之介入及制訂,因立法或修法似無法與醫療技術之提升及國民對高度醫療技術之期待同步進行。面對高科技醫療犯罪,法律可能有時而窮,高道德標準專業醫療倫理之加強,實不可或缺。然而,任何醫療人員對於最低道德標準之法律認知,仍不可忽視。因法律為強制性規範,任何違反醫療倫理之行為,當道德化訴求未獲回應,團體之紀律無法彰顯成效、及時伸彰正義時,最後仍係回歸法律處理。法律為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其來有自。
惟就醫療實務之需求而言,倫理問題之考量及探討,通常先於法律之介入及制訂,因立法或修法似無法與醫療技術之提升及國民對高度醫療技術之期待同步進行。面對高科技醫療犯罪,法律可能有時而窮,高道德標準專業醫療倫理之加強,實不可或缺。然而,任何醫療人員對於最低道德標準之法律認知,仍不可忽視。因法律為強制性規範,任何違反醫療倫理之行為,當道德化訴求未獲回應,團體之紀律無法彰顯成效、及時伸彰正義時,最後仍係回歸法律處理。法律為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其來有自。

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160期  品德教育專題



醫療倫理與法律

通識教育中心 陳月端副教授


傳統醫學教育往往僅著重於醫療專業能力之養成,然隨著社會之多元化及科技整合之時代來臨,單向式之專業訓練,往往無法滿足實際醫療之需求。尤其,本校為醫學大學,肩負培育社會未來所需之醫療相關人才之重任,基於本校之核心價值在於「尊重生命、追求真理」,其定位為維護人類健康福祉之醫學大學,故對「生命之尊重」及對「病人安全之維護」,一直係本校恪遵之核心理念價值。表現於本校之教育目標應在於增進學生之專業知識、法學素養及倫理之實踐,以孕育術德兼修之醫療人才。

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之總稱。由於醫療行為之種類繁多,其涉及之法規範亦廣。醫療法律係指規範醫療行為之各種法律、法規、條約、命令、自治規章及大法官解釋等之結合。透過醫療法規之明訂,提供明確之指引,有助於臨床醫師進行醫病溝通時有所依循。醫療倫理在台灣,主要表現於醫療法、醫師法及公會制訂之共同倫理規範。臨床醫療倫理之六大原則分別為:行善原則(Beneficence);誠信原則(Veractity);自主原則(Autonomy);不傷害原則(Nonmaleficence);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及公義原則(Justice)。其係針對病人之特殊需要,經多方位之通盤思考及討論後,做出最後之倫理考量。違反臨床醫療倫理,台灣現行制度係兼採法律化規範及道德化之遵守模式,透過行政罰、刑罰或團體紀律,對醫師達到管理目的、懲治方式及自律要求。

惟就醫療實務之需求而言,倫理問題之考量及探討,通常先於法律之介入及制訂,因立法或修法似無法與醫療技術之提升及國民對高度醫療技術之期待同步進行。面對高科技醫療犯罪,法律可能有時而窮,高道德標準專業醫療倫理之加強,實不可或缺。然而,任何醫療人員對於最低道德標準之法律認知,仍不可忽視。因法律為強制性規範,任何違反醫療倫理之行為,當道德化訴求未獲回應,團體之紀律無法彰顯成效、及時伸彰正義時,最後仍係回歸法律處理。法律為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其來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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