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164 教育部公布之「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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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164期  秘書室專題


教育部公布之「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立法精神

秘書室 萬先鳳組長


有鑑於現代經濟、文化、教育等領域均朝向全球化發展,私立學校亦因此須著重自我提升之精進,方能在時代潮流中屹立不搖,並於眾多技專校院裡脫穎而出,達成作育英才之理想期盼,並實現永續經營之目的。

私立學校由於非屬政府經營,故與公立學校不同,並無穩定政府資金挹注補貼,故於人事、財務及學校營運等部分均須特別避免缺失,以求提升學校營運之效益,並全面提升學校競爭力。再者,經教育部統計發現:民國95年度至97年度間,約有50%之私立技專校院因業務、財務等營運上之疏失遭到扣減獎補助款及相關懲處,為數相當可觀。因此,建立一套確實、嚴謹的內部控制制度確屬當務之急。惟私立學校既非公營,其內部控制制度以往尚無法如政府單位具有統一標準得以遵照辦理,故始終莫衷一是而無所依循,致遲遲未有一套鉅細靡遺之通用規範。

為此,教育部特於民國98年12月9日公布「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並於「私立學校法」第51條明確規範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期自我監督,並應依教育部所定之實施辦法確實執行。綜觀「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法規中,除明確闡述私立學校之所以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意義,並就私立學校人事、財務及學校營運之內部控制進行規範;提出內部稽核之要件及注意事項,以求內部控制制度確實達成其目的;此外,並提出如發現缺失時之因應辦法及程序。此法頒佈施行後,俾使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透過自我管理機制,得以加強本身的內部監督控管,以免除不必要之疏失;除此之外,由於減少營運之錯誤與舞弊之可能,長此以往,亦能使政府減少調查、處理私立學校行政疏失之成本,可謂一舉數得。

惟「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雖然立意甚佳,其所推行之內部控制制度如欲由法律規範積極落實於私立學校中實行,仍須仰賴內部控制制度之實際建置成效;除此之外,私立學校之校長及各級主管亦應知法、守法並依法行政,除配合政府政策之良旨美意外,更應積極地營造優良組織文化,並邀請全體同仁一致尊重所訂定之作業規章,凡事符合正當法規程序,避免舞弊或疏漏之情形;而在稽核制度部分,稽核人員更應該落實其工作,確保學校之內部控制機制已有效運作,如有不足之處,更應確實改善。如此一來,內部控制制度便不會僅是一套空泛而不切實際的紙上談兵,而會確實地依照原本實施辦法立法之精神,成為私立學校成長茁壯、邁向頂尖的有力協助,達成成就卓越、永續經營之美好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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