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173 公保年金化規劃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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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乙類(私校教職員)養老年金給付方式:
 三、乙類(私校教職員)養老年金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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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月可領年金給付:最後3 年平均保俸(隨現職人員之待遇調整)×1.3%×公保年資(※最高採計3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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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月可領年金給付:最後3 年平均保俸(隨現職人員之待遇調整)×1.3%×公保年資(※最高採計3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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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次給付:最後3 年平均保俸×72 個月(最高)(※得加1 倍給付部分,僅限於年金化後投保年資,年金化前投保年資仍依現行標準計算不加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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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次給付:最後3 年平均保俸×72 個月(最高)(※得加1 倍給付部分,僅限於年金化後投保年資,年金化前投保年資仍依現行標準計算不加倍給付)
  (三)不加1 倍給付之情形:1.年金化施行時已退保,且未再加保者。2.年金化施行時已領取公保或原公務人員保險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之年資。3.得請領適足離退給與之年資。
  (三)不加1 倍給付之情形:1.年金化施行時已退保,且未再加保者。2.年金化施行時已領取公保或原公務人員保險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之年資。3.得請領適足離退給與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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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遺屬年金請領條件: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死亡事故時。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養老年金給付期間死亡。3.被保險人退保並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於未達起支年齡前死亡。4.被保險人因停職(聘)、休職而選擇繼續加保並於繼續加保期間達屆齡退休條件應予退保者,如於原因消滅後依法辦理退休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於原因消滅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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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遺屬年金請領條件: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死亡事故時。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養老年金給付期間死亡。3.被保險人退保並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於未達起支年齡前死亡。4.被保險人因停職(聘)、休職而選擇繼續加保並於繼續加保期間達屆齡退休條件應予退保者,如於原因消滅後依法辦理退休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於原因消滅前死亡。
參、養老給付年金化之效益:
參、養老給付年金化之效益:

在2011年3月18日 (五) 17:06所做的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173期  人事室專題


公保年金化規劃概況

人事室 潘俊鴻組長


壹、前言

 世界各國退休養老年金制度多以建構3 層年金保障體系為改革趨勢,我國自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年金分別於97 年及98年相繼施行後,已初步建構第1 層基礎社會安全網絡,故同屬第1 層基礎年金性質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養老給付實施年金化已為時勢所趨,因私立學校教職員未有適足職業年金給與制度,頻陳情爰經幾度與相關主管機關協調溝通後,由行政院於99年5 月作成政策決定:私立學校教職員留在公保體制內提高養老年金給付率為1.3%改革。據此,銓敘部旋即邀請行政院、相關部會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擬具公保法修正草案內容,於99年8 月邀請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完竣,並於同年10 月15 日陳報考試院審議,俟完成立法程序即依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訂定施行日期據以實施。

貳、有關私校教職員養老給付年金規劃原則:

 一、養老年金的規劃目標:為解決「私立學校教職員」雖有終身職業年金給與,但仍不足提供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問題,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之規劃,必須同時設計有不同的給與率及保費提撥率,方可在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穩定公保財務及社會公平間,尋求平衡點,因此養老給付年金的規劃,會有因被保險人不同身分,設計為不同的給與及保險費率之機制。

 二、養老年金的規劃內涵:區分甲類及乙類被保險人來分別規劃年金:

  (一)甲類被保險人範圍為行政機關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雇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其他公營事業機構內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等。

  (二)乙類被保險人範圍為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公營事業機構內兼具勞工身分之公務員。

 三、乙類(私校教職員)養老年金給付方式:

  (一)每月可領年金給付:最後3 年平均保俸(隨現職人員之待遇調整)×1.3%×公保年資(※最高採計35 年)

  (二)一次給付:最後3 年平均保俸×72 個月(最高)(※得加1 倍給付部分,僅限於年金化後投保年資,年金化前投保年資仍依現行標準計算不加倍給付)

  (三)不加1 倍給付之情形:1.年金化施行時已退保,且未再加保者。2.年金化施行時已領取公保或原公務人員保險或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之年資。3.得請領適足離退給與之年資。

  (四)遺屬年金請領條件: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死亡事故時。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養老年金給付期間死亡。3.被保險人退保並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於未達起支年齡前死亡。4.被保險人因停職(聘)、休職而選擇繼續加保並於繼續加保期間達屆齡退休條件應予退保者,如於原因消滅後依法辦理退休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於原因消滅前死亡。

參、養老給付年金化之效益:

 一、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後,符合請領條件之被保險人可每月領取養老年金,以保障其基本老年經濟安全。

 二、領取年金可避免一次給付因投資失利、規劃不當或受詐欺等因素減損或用盡。

 三、「活得越久,領得越多」-年金長期領取下來將高於一次給付金額;此外,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期間死亡,遺屬可領取未達一次給付之金額,符合條件之遺屬更可選擇領取遺屬年金。

 四、年金將隨現職人員待遇調整比率調整,以避免通貨膨脹或消費物價指數上升影響年金之實質購買力。

 五、無法辦理政府優惠存款之被保險人,尤其更應選擇領取年金,以獲得長期穩定基本老年經濟支援。

 六、增列遺屬年金:在保期間死亡,其遺屬有選擇請領一次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之權利;領受養老年金期間死亡,如已無一次金餘額,遺屬仍可領其養老年金給付1/2 之遺屬年金,對遺屬較有保障。

肆、結語:

本案目前尚待立法院通過,如何提升私立學校人員退休後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及安定在職人員生活,係私校同仁共同關心努力之目標,本次修法即是在私校同仁長期努力爭取之下,驅使政府在國家社會資源有限情況下,提供老弱殘之私校人員更多權益保障及強化對於遺屬之照護。尤其對於第2 層職業年金所提供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不足者如何予以補足,因涉及國家社會資源配置、公保被保險人及雇主財務負擔能力、相關社會保險財務之穩定及社會公平等因素,經由多次協調溝通整合,政策最終定案,達成公保合理提高其養老年金給付率以補足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保障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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