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185 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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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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龥請各單位轉知所屬,重申如下事項: | 龥請各單位轉知所屬,重申如下事項: | ||
- | 1.請確認新學年度單位財產查詢及耗材領用權限人員之名單 (T.教職員資訊系統→T.5.2.總務財保資訊系統→ T.5.2.00. | + | |
- | 2.財物保管人所屬單位若有異動,請確實辦理財物移轉手續 (T.5.2.02.財物移轉) | + | 1.請確認新學年度單位財產查詢及耗材領用權限人員之名單 (T.教職員資訊系統→T.5.2.總務財保資訊系統→ T.5.2.00.單 |
- | 3. | + | 位財產及耗材權限確認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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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財物保管人所屬單位若有異動,請確實辦理財物移轉手續 (T.5.2.02.財物移轉),由接任人接管,單位主管負責監交;若 | ||
+ | 該職務暫無人接任,則由單位主管指派經管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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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各單位財物保管人請定期於每學年度9月30日前完成自主性盤點並維護財物存放地點,以適時掌握財物保管情形。 | ||
+ | 【T.5.2.05.個人財物清冊及移轉歷程→存放地點編號(按放大鏡選取,下拉建築編號及樓層)→存檔。(若尚未建置地點編號 | ||
+ | 者,例如置放於附院者,請下拉選取建物名稱、不分樓層,房間名稱則請於說明欄敘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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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有財產牌脫落或字跡模糊情事,請告知保管組補列印財產標籤。 | 4.若有財產牌脫落或字跡模糊情事,請告知保管組補列印財產標籤。 | ||
- | 5.請善加利用「資源再利用」公告系統【T.5.2.02a.資源再利用公告登錄及T.5.2.08. | + | |
- | 6. | + | 5.請善加利用「資源再利用」公告系統【T.5.2.02a.資源再利用公告登錄及T.5.2.08.資源再利用查詢】或逕自與保管組聯 |
+ | 絡,以期物盡其用,不浪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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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依本校財物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財物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損毀或滅失時,應於案發後7日內檢同有 | ||
+ | 關文件資料,簽陳校長核准後,解除其責任。【請參閱保管組網頁─財物失竊作業流程、火災財物減損作業流程】 | ||
在2011年9月21日 (三) 09:31所做的修訂版本
龥請各單位轉知所屬,辦理財物保管事項
龥請各單位轉知所屬,重申如下事項:
1.請確認新學年度單位財產查詢及耗材領用權限人員之名單 (T.教職員資訊系統→T.5.2.總務財保資訊系統→ T.5.2.00.單
位財產及耗材權限確認單 )
2.財物保管人所屬單位若有異動,請確實辦理財物移轉手續 (T.5.2.02.財物移轉),由接任人接管,單位主管負責監交;若
該職務暫無人接任,則由單位主管指派經管人。
3.各單位財物保管人請定期於每學年度9月30日前完成自主性盤點並維護財物存放地點,以適時掌握財物保管情形。
【T.5.2.05.個人財物清冊及移轉歷程→存放地點編號(按放大鏡選取,下拉建築編號及樓層)→存檔。(若尚未建置地點編號 者,例如置放於附院者,請下拉選取建物名稱、不分樓層,房間名稱則請於說明欄敘明。)】
4.若有財產牌脫落或字跡模糊情事,請告知保管組補列印財產標籤。
5.請善加利用「資源再利用」公告系統【T.5.2.02a.資源再利用公告登錄及T.5.2.08.資源再利用查詢】或逕自與保管組聯
絡,以期物盡其用,不浪費。
6.依本校財物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財物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損毀或滅失時,應於案發後7日內檢同有
關文件資料,簽陳校長核准後,解除其責任。【請參閱保管組網頁─財物失竊作業流程、火災財物減損作業流程】
(以上由總務處李文智提供,單位主管:曾誠齊總務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