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185 總務處

出自KMU e-News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索
(新頁面: enews185 Category:總務處最新消息 == '''龥請各單位轉知所屬,辦理財物保管事項''' == 龥請各單位轉知所屬,重申如下事項: 1.請確認新學...)
('''龥請各單位轉知所屬,辦理財物保管事項''')
第9行: 第9行:
龥請各單位轉知所屬,重申如下事項:
龥請各單位轉知所屬,重申如下事項:
-
1.請確認新學年度單位財產查詢及耗材領用權限人員之名單 (T.教職員資訊系統→T.5.2.總務財保資訊系統→ T.5.2.00.單位財產及耗材權限確認單 )
+
 
-
2.財物保管人所屬單位若有異動,請確實辦理財物移轉手續 (T.5.2.02.財物移轉),由接任人接管,單位主管負責監交;若該職務暫無人接任,則由單位主管指派經管人。
+
1.請確認新學年度單位財產查詢及耗材領用權限人員之名單 (T.教職員資訊系統→T.5.2.總務財保資訊系統→ T.5.2.00.
-
3.各單位財物保管人請定期於每學年度9月30日前完成自主性盤點並維護財物存放地點,以適時掌握財物保管情形。【T.5.2.05.個人財物清冊及移轉歷程→存放地點編號(按放大鏡選取,下拉建築編號及樓層)→存檔。(若尚未建置地點編號者,例如置放於附院者,請下拉選取建物名稱、不分樓層,房間名稱則請於說明欄敘明。)】
+
位財產及耗材權限確認單 )
 +
 
 +
2.財物保管人所屬單位若有異動,請確實辦理財物移轉手續 (T.5.2.02.財物移轉),由接任人接管,單位主管負責監交;若
 +
該職務暫無人接任,則由單位主管指派經管人。
 +
 
 +
3.各單位財物保管人請定期於每學年度9月30日前完成自主性盤點並維護財物存放地點,以適時掌握財物保管情形。
 +
【T.5.2.05.個人財物清冊及移轉歷程→存放地點編號(按放大鏡選取,下拉建築編號及樓層)→存檔。(若尚未建置地點編號
 +
者,例如置放於附院者,請下拉選取建物名稱、不分樓層,房間名稱則請於說明欄敘明。)】
 +
 
4.若有財產牌脫落或字跡模糊情事,請告知保管組補列印財產標籤。
4.若有財產牌脫落或字跡模糊情事,請告知保管組補列印財產標籤。
-
5.請善加利用「資源再利用」公告系統【T.5.2.02a.資源再利用公告登錄及T.5.2.08.資源再利用查詢】或逕自與保管組聯絡,以期物盡其用,不浪費。
+
 
-
6.依本校財物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財物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損毀或滅失時,應於案發後7日內檢同有關文件資料,簽陳校長核准後,解除其責任。【請參閱保管組網頁─財物失竊作業流程、火災財物減損作業流程】
+
5.請善加利用「資源再利用」公告系統【T.5.2.02a.資源再利用公告登錄及T.5.2.08.資源再利用查詢】或逕自與保管組聯
 +
絡,以期物盡其用,不浪費。
 +
 
 +
6.依本校財物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財物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損毀或滅失時,應於案發後7日內檢同有
 +
關文件資料,簽陳校長核准後,解除其責任。【請參閱保管組網頁─財物失竊作業流程、火災財物減損作業流程】

在2011年9月21日 (三) 09:31所做的修訂版本

enews185


龥請各單位轉知所屬,辦理財物保管事項

龥請各單位轉知所屬,重申如下事項:

1.請確認新學年度單位財產查詢及耗材領用權限人員之名單 (T.教職員資訊系統→T.5.2.總務財保資訊系統→ T.5.2.00.單

 位財產及耗材權限確認單 )

2.財物保管人所屬單位若有異動,請確實辦理財物移轉手續 (T.5.2.02.財物移轉),由接任人接管,單位主管負責監交;若

 該職務暫無人接任,則由單位主管指派經管人。

3.各單位財物保管人請定期於每學年度9月30日前完成自主性盤點並維護財物存放地點,以適時掌握財物保管情形。

【T.5.2.05.個人財物清冊及移轉歷程→存放地點編號(按放大鏡選取,下拉建築編號及樓層)→存檔。(若尚未建置地點編號
 者,例如置放於附院者,請下拉選取建物名稱、不分樓層,房間名稱則請於說明欄敘明。)】 

4.若有財產牌脫落或字跡模糊情事,請告知保管組補列印財產標籤。

5.請善加利用「資源再利用」公告系統【T.5.2.02a.資源再利用公告登錄及T.5.2.08.資源再利用查詢】或逕自與保管組聯

 絡,以期物盡其用,不浪費。

6.依本校財物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財物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損毀或滅失時,應於案發後7日內檢同有

 關文件資料,簽陳校長核准後,解除其責任。【請參閱保管組網頁─財物失竊作業流程、火災財物減損作業流程】


(以上由總務處李文智提供,單位主管:曾誠齊總務長)


enews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