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196 遠離租稅的裁罰

出自KMU e-News

在2012年3月26日 (一) 10:20由Yufech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當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索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196期  會計室專題


遠離租稅的裁罰

會計室 王怡文


您是否曾因不諳稅法被罰?在現今高物價時代,合法節稅讓荷包不再失血就變得格外重要。本文提供綜所稅及遺產贈與稅常見的違章裁罰類型,盼對各位讀者有所助益遠離租稅的裁罰。

一、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本法條延伸出來常見違章類型如下:

  1.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短漏各類所得:如果短漏報所得,除了必須補繳短漏報的稅額,還可能被處以所漏繳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如果故意逃漏稅還可能被移送法辦。
  2. 非當年度結婚或離婚的夫妻所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結婚年度以後或離婚年度以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仍應依規定合併申報課稅。
  3. 虛列未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人及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或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只要有受納稅人撫養之事實,不需要在同戶籍即可申報免稅額,如定期匯款給親屬的生活費收據。
  4. 虛列已死亡親屬免稅額:列報在課稅年度前已死亡的親屬免稅額,此類案件國稅局除剔除免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將以虛報免稅額論處。
  5. 虛列捐贈扣除額: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6.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例如利用人頭戶買賣股票分散股利所得,涉嫌藉此逃漏綜所稅並規避適用累進稅率。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本法條延伸出來常見違章類型例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如果末在期限內完成申報綜所稅,每超過2天,會被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沒有繳納,則可能被移送法辦。

二、遺產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本法條延伸出來常見違章類型例如未據實(短漏報)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短漏報遺產稅,除了必須補繳短漏報的稅額,還可能被處以所漏繳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本法條延伸出來常見違章類型如下:

  1. 未依限申報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時只要遺有財產者,繼承人都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2.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贈與現金未依限申報贈與稅: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參考文獻: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常見違章案例手冊)


enews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