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218 教評會的功能及運作新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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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 委員組成新規定 委員組成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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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委員:系主任就該系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推薦 1/2委員:系主任就該系所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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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系務會議推薦該系所合聘之專任教授。 教授人數不足:由系務會議就相關系所教授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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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組成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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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評會 2/3委員:全體教師自該學院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票選產生 1/2委員:該院全體教師自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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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組成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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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委員:院長就該院專任副教授以上推薦 1/2委員:院長就該系所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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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由院務會議自該院合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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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委員:全體教師自該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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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委員:系主任就該系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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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評會 委員人數:27-29人 委員人數:15-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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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系務會議推薦該系所合聘之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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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1人)、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附設醫院院長及各學院院長 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附設醫院院長、附設及教學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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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委員:該系全體教師自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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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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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委員:系主任就該系所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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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代表:各院選舉教授代表至少2人,超過50人教師之學院每50人增加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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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人數不足:由系務會議就相關系所教授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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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代表:1人 遴選委員:校長由各學院(中心)、系(所、組)教授中擇聘之,其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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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代表: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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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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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系、院教評會重覆委員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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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委員:全體教師自該學院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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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且重覆委員不得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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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委員:院長就該院專任副教授以上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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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校教評會委員 系、院教評會委員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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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由院務會議自該院合聘教授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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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委員:該院全體教師自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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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委員:院長就該系所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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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由院務會議自本校相關學院專任教授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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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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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人數:27-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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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1人)、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附設醫院院長及各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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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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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代表:各院選舉教授代表至少2人,超過50人教師之學院每50人增加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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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代表: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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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人數:15-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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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附設醫院院長、附設及教學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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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委員:校長由各學院(中心)、系(所、組)教授中擇聘之,其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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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代表: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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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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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院教評會重覆委員不得超過1/3,且重覆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校教評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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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院教評會委員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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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3月21日 (四)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18期  人事室專題



教評會的功能及運作新展望

人事室二組 蔡宜玲組長

配合劉校長的治校理念:I”L”KMU 的L(Legislation) 法紀制度,人事室於新團隊上任後即馬不停蹄的展開各項法規制度的檢討與修正,特別是攸關教師權益的教評會相關設置辦法。

教評會為大學法賦予大學校院審查教師權益的重要委員會,亦為憲法授予在特定範圍內行使公權力,不僅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教學、研究水準及工作權與教師分級資格的取得,也同時影響校園的和諧性。有鑑於此,自102學年度起,三級教評會的設置及委員的組成,已透過各項會議的討論,取得共識後,於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02.3.4公佈實施。某種程度而言,本次修法可視為賦權(empowerment)的產物,藉由委員會組成的結構改善,票選委員門檻的提高,擴大校教評會委員參與資格,讓教評會委員的組成更趨民主化,運作更公正透明,以提昇教評會的功能,保障教師權益。

各級教評會委員組成新舊法之差異如下:


教評會 委員組成新規定 委員組成原規定
系教評會 *2/3委員:全體教師自該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票選產生
  • 1/3委員:系主任就該系所專任副教授以上推薦
  •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系務會議推薦該系所合聘之專任教授。
*1/2委員:該系全體教師自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票選產生
  • 1/2委員:系主任就該系所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推薦
  • 教授人數不足:由系務會議就相關系所教授選聘。
院教評會 *2/3委員:全體教師自該學院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票選產生
  • 1/3委員:院長就該院專任副教授以上推薦
  • 必要時由院務會議自該院合聘教授推選
*1/2委員:該院全體教師自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票選產生
  • 1/2委員:院長就該系所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推薦
  • 必要時由院務會議自本校相關學院專任教授選聘
校教評會 *委員人數:27-29人
  • 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1人)、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附設醫院院長及各學院院長
  • 遴選委員--
  1. 學院代表:各院選舉教授代表至少2人,超過50人教師之學院每50人增加1人。
  2. 教師會代表:1人
*委員人數:15-19人
  • 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附設醫院院長、附設及教學副院長
  • 遴選委員:校長由各學院(中心)、系(所、組)教授中擇聘之,其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 教師會代表:1人
其他規定 系、院教評會重覆委員不得超過1/3,且重覆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校教評會委員 系、院教評會委員不得重複


期待藉由校長的賦權(empowerment)、教師的擴大參與以及人事室專業服務,能讓本校的教評會運作更有效能,以提高本校的競爭力並增進校園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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