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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19期  會計室專題


夫妻申報所得稅新增第三種方式

會計室 林明燕


行政院會於102年3月14日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增訂夫妻報稅,可以選擇各項所得分開計稅,夫或妻可先減除個人免稅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等5項扣除額,再合併申報,稅負將大幅減輕。

這項修法明定自103年元旦施行,104年5月報稅適用。據財政部以99年度綜所稅資料推估稅損約165億元。

司法院大法官於101年1月20日做出釋字第696號解釋令,指出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須合併申報所得稅制度,造成已婚者與單身者稅捐負擔差異,「形同對婚姻的懲罰」,有違憲之虞,宣告該法條將於103年1月19日失效。

財政部所提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增訂一項各類所得(含薪資、非薪資所得),夫妻可分開計算稅額,但仍採合併申報。財政部指出,夫妻若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客觀上無法共同生活,同意可各自分開計算稅額,各自結算申報,對「分居」狀態定義,財政部將會訂出解釋函有所認定。

夫妻報稅未來可有三種選擇方式:一、全部合併計算,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三、各類所得(含薪資及非薪資所得)分開計算。採第三種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方式的人,夫或妻分開計算者,可以先減除個人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儲蓄投資及身心障礙等特別扣除額,計有五項扣除額可先減除。

至於儲蓄特別扣除額,規定利息所得27萬元以下免稅,一旦夫或妻合計未超過此數,二人各自減除沒有影響;但兩人利息所得合計若超過27萬元,高所得者優先減除27萬元免稅額。

所謂非薪資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利息收入、租金與獎金等收入,新制若分開計算稅額,可避免低收入者跳升一個級距,降低稅率,減輕繳稅負擔。(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夫妻申報所得稅修法對照

  • 現行條文: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 修正條文:
  1.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非薪資所得(如股利、存款利息、收租、演講、稿費執行業務所得、獎金等)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資料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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