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222 TMAC新評鑑準則之訂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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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AC新評鑑準則之訂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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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19臨時委員會討論:
#2011/4/19臨時委員會討論:
##評鑑時有「must」沒過時,不能完全通過,但要到達何種程度還是需要人做決定,所以訪視前一定要有共識營或訪視委員講習訓練。
##評鑑時有「must」沒過時,不能完全通過,但要到達何種程度還是需要人做決定,所以訪視前一定要有共識營或訪視委員講習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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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時要有評鑑查核表(check list),然後再用文字描述所見情況。新制準內容將與各醫學院以及教學醫院代表討論,並邀請教育部、衛生署、考選部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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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時要有評鑑查核表(check list),然後再用文字描述所見情況。新制準內容將與各醫學院以及教學醫院代表討論,並邀請教育部、衛生署、考選部代表參加。委員會建議2012年先選本來就排定需要接受TMAC全面評鑑的學校試評,看成效如何,再做必要之修定。而原訂明年進行全面評鑑的其他學校則延後一年至2013年再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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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建議2012年先選本來就排定需要接受TMAC全面評鑑的學校試評,看成效如何,再做必要之修定。而原訂明年進行全面評鑑的其他學校則延後一年至2013年再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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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06 TMAC第23次委員會討論新準則實地評估之作法:5位準則修訂小組成員各自分別參加一校訪視小組,主要任務是評估新制準則在評鑑的實際效果,並與舊版準則作對照比較,以提出新版準則實施之建議。
#2011/7/06 TMAC第23次委員會討論新準則實地評估之作法:5位準則修訂小組成員各自分別參加一校訪視小組,主要任務是評估新制準則在評鑑的實際效果,並與舊版準則作對照比較,以提出新版準則實施之建議。
#2012/3/22 TMAC第24次委員會:5家今年進行full-visit學校仍以舊制準則為評鑑標準,每校將有九位訪視委員(含訪視小組召集人)外加一位準則修訂小組成員,共10位成員。
#2012/3/22 TMAC第24次委員會:5家今年進行full-visit學校仍以舊制準則為評鑑標準,每校將有九位訪視委員(含訪視小組召集人)外加一位準則修訂小組成員,共10位成員。

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22期  分享園地【醫學教育】


TMAC新評鑑準則之訂定過程

醫學院 劉克明教授/醫學院評鑑委員會 張曉平



  • 前言

台灣醫學院評鑑委員會 (TMAC) 於 1999年成立以來,有鑑於在準備美國教育部外國醫學教育與評鑑國家委員會 (National Committee on Foreign Medical Education and Accreditation,簡稱NCFMEA) 的報告時,發現 NCFMEA 對外國醫學教育所提出的問題,與美國醫學院評鑑委員會 (LCME) 準則的要求一致,且藉以此判定該國醫學教育是否與美國可相比擬(comparable),因此我們在訂定TMAC新的評鑑準則時,是以LCME準則做借鏡,與 TMAC的準則對照比較,並考慮國情調整內容,於徵詢各利害關係人及機構後,經過一再修正才定稿,整個過程非常嚴謹。

  • 訂定過程:
  1. 2009/03/12:TMAC第十八次委員會時,成立評鑑準則修訂小組(Sub-committee on Standards),成員包括黃主任委員、賴委員、劉委員、宋委員、林委員。
  2. 2009/07/27~07/29:TMAC主辦「國際醫學教育研討會暨TMAC委員及訪視委員工作坊」,會議內容包括目前醫學教育的全球評鑑準則 (Global standards) 以及美國醫學院評鑑委員會如何制訂評鑑準則、評鑑如何進行以及評鑑報告的規範等。特別邀請美國醫學院評鑑委員會三位秘書長,Dr. D. Hunt, Dr. R. Sabalis, Dr. B. Barzansky 來台,分享美國醫學院評鑑委員會的評鑑經驗和作法。會後三位秘書長在LCME 130條的評鑑準則(2008年6月版本)中,挑出對臺灣醫學教育適用且重要的39條準則,予TMAC參考。並推薦LCME 評鑑準則修訂委員會的召集人Dr. M. J. Reichgott 為TMAC修訂準則的諮詢顧問。
  3. 2009/08/14:收到LCME三位代表提出的39項對評鑑標準的建議,並推薦Dr. Reichgott來台灣二週協助TMAC修訂評鑑準則。另,準則修訂小組成員擬邀請非TMAC委員的優秀人才加入。
  4. 2009/12/18:TMAC第十九次臨時會時,同意張醫師和何副教授加入準則修訂小組。同時決議Dr. Reichgott於2010年三月初來台訪問前,TMAC準則修訂小組成員即先密集討論有關TMAC standards之內容,並事先任務分組。
  5. 2010/03/01 -13:Dr. Reichgott抵台工作二週,與 TMAC準則修訂小組如期將初步的架構討論出來,整理好後並與LCME四位代表討論是否恰當。
  6. 2010/08/13:準則修訂初步成果完成(英文版),於TMAC第十九次委員會交由TMAC委員審閱,修改完成後委請高雄醫學大學鍾教務長翻譯成中文版本,並委請洪教授潤稿。
  7. 2010/10/29:於醫學校院長會議中,將TMAC的新準則內容和制訂過程做完整的報告,再把TMAC新準則交由各校帶回去討論,希望找出與國情不合,或是無法apply到學校執行的準則。
  8. 2010/11/15:TMAC 召開各校代表的準則討論會,與各校意見交換及充分溝通。
  9. 2011/1-2月: 經過3次討論,進行中文草案的細部修改,準則條數為126條準則及11條註釋。對中文準則草案中有關行政運作和部分名詞等,是否符合各醫學校院實際運作的情形加以確認。
  10. 2011/4/19臨時委員會討論:
    1. 評鑑時有「must」沒過時,不能完全通過,但要到達何種程度還是需要人做決定,所以訪視前一定要有共識營或訪視委員講習訓練。
    2. 評鑑時要有評鑑查核表(check list),然後再用文字描述所見情況。新制準內容將與各醫學院以及教學醫院代表討論,並邀請教育部、衛生署、考選部代表參加。委員會建議2012年先選本來就排定需要接受TMAC全面評鑑的學校試評,看成效如何,再做必要之修定。而原訂明年進行全面評鑑的其他學校則延後一年至2013年再評。
  11. 2011/7/06 TMAC第23次委員會討論新準則實地評估之作法:5位準則修訂小組成員各自分別參加一校訪視小組,主要任務是評估新制準則在評鑑的實際效果,並與舊版準則作對照比較,以提出新版準則實施之建議。
  12. 2012/3/22 TMAC第24次委員會:5家今年進行full-visit學校仍以舊制準則為評鑑標準,每校將有九位訪視委員(含訪視小組召集人)外加一位準則修訂小組成員,共10位成員。
  13. 2012/10/5, 10/18 召開準則修訂小組年度第一、二次會議:
    1. 針對年底的試評逐條進行討論文字及可行性,並紀錄下試評時要注意之地方。
    2. 文書作業:製作新準則試評查核表(手冊),提供準則小組委員實地check 準則的可行程度。
  14. 2012年10-12月實地試評:陽明、北醫、中國、高醫、成大 。由準則小組中,五位準則小組委員擔任試評委員。實地評估準則可行性。
  15. 2013/1/9、2013/1/30 準則修訂小組試評後第一、二次討論會:基礎科學都改為「基礎醫學」。
  16. 2013/03/06 寄發新評鑑準則給各校進行意見回饋調查,3/18日提供TMAC 辦公室彙整,並於2013/3/22校院長會議中報告。
  17. 2013/04/10 TMAC第27次委員會會議中決議醫學系學生也是評鑑的利害關係人之一,TMAC也要聽取學生對新制評鑑準則的看法。因此透過醫聯會來蒐集醫學生的意見,在6月底前彙整意見至TMAC,以讓TMAC準則修訂小組進行最後的討論,7月提TMAC委員會議通過,8月底舉行新制準則說明會邀請全國各校院代表出席,9月正式公佈,2014年新制準則上路開始實施。
  • 結果:新評鑑準則小組確認內容包括:
  1. 英文準則中statement 的〝should〞由「得」改譯為「宜」。
  2. 評估(Evaluation)適用於教師; 評量(Assessment)適用於學生; 評鑑(Accreditation )適用於醫學院、系。
  3. 確定須(need to)與需(want to) 之區別。
  4. 〝General Physician 〞譯為「不分科醫師」。
  5. 〝Management 〞一律譯為「治理」。
  6. 私立學校董事會之會議記錄,目前並無規定要送教育部備查。
  7. Leadership 〞譯為「醫學院/系負責人」,範圍同時適用於醫學院院長及醫學系主任。
  8. 2.1.2.0提到的課程委員會會議記錄宜提交到〝Faculty Governance〞,是指院或校級會議。
  9. 各校院對身障學生申請入學之規定,各醫學校院是依據「特殊教育法」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學校無另外自訂相關辦法。
  10. 〝Community Physician 〞譯為「基層醫師」。
  11. 醫學校院中能讓教師參與討論和制訂審查醫學系政策的機制在英文是Faculty meeting,中文譯為「系務會議」。
  12. 有關醫學倫理及人文價值的教導,準則與註釋內容改為一致。(英文〝must〞 ,中文「應」)。
  13. 3.3.1.1 醫學系「宜」有協助學生選修課程的制度,英文準則由must改為〝should〞。
  14. 5.4.1 圖書館和資訊服務員「宜」及時回應醫學系之教師、住院醫師和醫學生的需求。英文準則由must改為〝should〞。
  15. 應(must)」改成「必須」,「宜(should)」改成「應盡可能」。
  16. 2.3.17加入「利益衝突的迴避以及研究倫理的重要性應加以注意」。註釋並加上「利益衝突的迴避包含:醫病之間、醫師與廠商之間、醫師同儕、師生之間等。研究倫理議題包含:剽竊、抄襲、偽造、加工等不當行為。」
  17. 2.1.1.1的醫師具備知識的相關網站連結提供委員, 隨時更新並放在 TMAC網站。
  • 結論:

TMAC 利用三年時間,在賴主任委員的領導下,新評鑑準則小組全體委員全力以付,終於完成TMAC 新評鑑準則草案 (附件)。預定經公聽會及修正後, 於年底前定案公布。

未來,在教育部與全國醫學院校院長全力支持下,預期 TMAC在進行第三週期全國醫學院評鑑時,將以此新評鑑準則為依據,以確保台灣醫學教育品質,且與國際的醫學教育品質接軌。

  • 誌謝:

謹於此向TMAC 新評鑑準則小組全體委員、TMAC 黃前主任委員及賴主任委員致謝。並特別感謝 LCME的專家指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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