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268 從「碩士生發表論文被指導教授告」的新聞個案中看智財權的問題

出自KMU e-News

在2015年6月22日 (一) 14:23由Yufech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當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索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68期  產學營運處專題



從「碩士生發表論文被指導教授告」的新聞個案中看智財權的問題

智財組 黃理哲


又到了學年度即將結束的時候,現在有多少準碩博士生正緊鑼密鼓的為畢業論文進行最後的衝刺,為即將到來的論文口試忙得焦頭爛額;但又有多少人注意到論文公開所涉及到智財權的相關問題呢!在2006年1月4日自由時報報導了一則有點沈重的新聞,有碩士生向教育部投訴,因其在校外發表自己的碩士論文而遭指導教授控告 (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51518 )。雖然此個案發生在約十年前,但校園內普遍缺乏智財權基本認識的問題卻也一直存在。更甚者,也因智財權知識的不足,致常有陷於侵權及違法的風險中而不自知。從這篇報導中那些被訪問的政府官員及學校教授所談的內容,都傳達著這種認識的不足;且整篇爭議只圍繞在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卻絲毫未曾觸及到會造成權益衝擊的公開問題。所以本文謹就此篇報導所涉及到智財權的歸屬及因公開有關的保密責任與權利喪失等問題進行分析,希望本文的討論能有效增進有關智財權的認識。


不論是著作權法、專利法及營業秘密法皆有規定,著作、專利及營業秘密依不同的情境而有不同的歸屬,如「職務上」或「非職務上」所完成之創作;而這些歸屬的適用卻又是以契約優先為前提,也就是智財權的歸屬可以排除這些規定而以契約來約定。所以就此個案而言,當單純地僅以著作權的觀點來看論文的創作,學生在無僱傭或聘任關係,又無任何契約規範之下,依照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若該論文完全是由學生獨自完成撰寫,則著作權歸屬學生所有自無疑慮。有人可能會質疑學生是在指導教授的協助之下完成該論文,或許是論文主題、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甚至是論文大綱等方面的建議與指導,怎能說是完全由學生完成的著作?


這部分就要再看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的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雖然著作的內容所涵蓋的概念、理論、方法、發現及結論等等可能都不是源自於學生,但學生以其獨特的用詞遣字,豐富多樣的辭藻,靈活生動的解說,感人肺腑的筆觸,將枯燥乏味的內容創作成引人入勝愛不釋手的文章。也就是這個獨特的「著作之表達」讓閱聽人產生不一樣的感受,而讓學生擁有著作權。換句話說,若其他人 (例如指導教授) 也能利用完全相同的研究資料及相關的參考文獻等,獨立完成內容相同但表達方式不同的著作,也可取得所創作著作的著作權。所以,單獨以著作權的觀點來看,若學生獨自完成論文撰寫,因而擁有著作權是沒有爭議的。但問題是我們不能只單從著作權的觀點來看!


在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中保護所不及之處,只是不受著作權法所規範,卻不代表不被其他法規所保護。也就是學生雖然擁有著作權,但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可以任意行使該權利。尤其是著作的內容中有涉及到歸屬於學校的其他智財權,如技術、know-how及機密資料等,仍然受到如專利法或營業秘密法的保護。一旦學生將論文發表而公開這些資訊內容,自然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就此個案而言,與其說是著作權歸屬的爭議,還不如說是因論文公開而違反保密責任的問題。論文內容若公開了原歸屬學校的研究成果,致使喪失專利的新穎性而無法申請專利,或因此讓學校違反保密責任,而受到其他單位追究之責任。該研究生不僅須面臨違反營業秘密法及刑法第317條妨礙工商秘密罪的刑事責任,還可能遭受學校請求損害賠償之民事責任。再次提醒,千萬別輕忽將論文公開或違反保密責任的嚴重性。


正值學期末論文口試及提送學位論文的時期,再次的提醒各位準碩士及準博士們,若論文中涉有智財權及保密責任所涵蓋的內容,必須要小心謹慎處理。若有必要,甚至在論文口試時可採用非公開會議 (closed meeting) 的形式來進行,除口試委員之外的其他人皆不得參與,並請所有口試委員簽署保密同意書,以確保相關資料的秘密性。此外,在提送學位論文給圖書館時,請依實際需要申請論文暫緩公開的年限 (紙本論文與電子論文,包含題目、目次、摘要、本文、參考文獻等)。如此不僅可避免論文公開所衍生的問題,同時也可讓我們共享因具經濟潛力的研究成果所創造出來的價值與利益。


enews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