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284 意見交流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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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統一發票應記明何種事項?
Q:統一發票應記明何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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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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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採購名稱及數量。
#採購名稱及數量。
#單價及總價。
#單價及總價。

在2016年3月21日 (一) 10:59所做的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284期 


會計室【意見交流Q&A】

Q:統一發票應記明何種事項?

A:#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1. 採購名稱及數量。
  2. 單價及總價。
  3.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4. 本校機關名稱:高雄醫學大學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第二款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營業人加註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若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Q:餐費報支標準為何?

A:相關網頁如下: http://accounting.kmu.edu.tw/images/doc_spec/2/誤餐費便當及膳食費報支規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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