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26 學術倫理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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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26期  研發處專題

學術倫理Q&A

學術倫理辦公室 呂帥倫

Q1.哪些人員需接受6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訓練呢?

A:依據「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6點第1項9款規定,自106年12月1日起,首次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本部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申請機構函送本部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3年內,完成至少6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計畫開始執行後所聘首次執行本部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起聘日起3個月內檢附修習6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其中研究人員指除計畫(共同、協同)主持人外,「直接參與」研究之人員(不包含計畫活動協助人員,如清潔人員、臨時工等)。

Q2.學術倫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採認範圍為何?

A: (一)「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開設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包含線上課程)。
  (二)本校各單位辦理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
  (三)各研究倫理聯盟辦理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四)教育部及科技部等政府機構辦理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Q3.以往所參與過的IRB/REC課程是否可列入科技部要求之6小時學術倫理教育訓練時數?

A:科技部認為若照學術界對「學術倫理」、「研究倫理」、「人類及人體研究倫理」三者之關係圖來看,學術倫理包含研究倫理,研究倫理包含人類及人體研究倫理。所以,即使IRB/REC的確為包含在學術倫理之內,但學術倫理有許多內容是超出IRB/REC範圍的,例如研究經費的使用、著作權、作者定義、利益衝突等。由於兩者內容不盡相同,故無法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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