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60 從勞資爭議調解說起

出自KMU e-News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索
(新頁面: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60期  人力資源室專題 == ''' 從勞資爭議調解說起''' == 福利考核組 朱怡蓓組長 <br/><br/>   近幾年拜職務之賜,參與...)
當前修訂版本 (2019年8月23日 (五) 08:32) (編輯) (撤銷)
 
第14行: 第14行:
  這個案子,不禁讓我聯想起近幾年,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攻佔媒體版面,引起人資社群po文提醒的「早餐店殺手」來。這裡所指的殺手,可不是營養師口中,使人增肥致癌的早餐組合,而是一位令雇主聞之色變、避之惟恐不及的申訴達人。該名女子打著求職的名號,假工作真詐財,看準部分早餐店和小吃店老闆未依法為員工確實加保勞健保,自104年起陸續向雙北逾百家早餐店應徵,一旦成功獲店家錄用,即蓄意做出各種脫序行為;待遭店家以不適任解僱後,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甚至興訟,要求店家給付加班費、資遣費、不當解僱爭議期間之工資,或賠償漏保年資損失等。由於店家違法在先,在自知理虧的情形下,往往傾向接受調解建議,花錢和解了事。據報載,其人迄今(108)年上半年,已申請132個案件,勞資調解成功件數約計52件,2年來至少已獲得調解金15萬元。
  這個案子,不禁讓我聯想起近幾年,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攻佔媒體版面,引起人資社群po文提醒的「早餐店殺手」來。這裡所指的殺手,可不是營養師口中,使人增肥致癌的早餐組合,而是一位令雇主聞之色變、避之惟恐不及的申訴達人。該名女子打著求職的名號,假工作真詐財,看準部分早餐店和小吃店老闆未依法為員工確實加保勞健保,自104年起陸續向雙北逾百家早餐店應徵,一旦成功獲店家錄用,即蓄意做出各種脫序行為;待遭店家以不適任解僱後,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甚至興訟,要求店家給付加班費、資遣費、不當解僱爭議期間之工資,或賠償漏保年資損失等。由於店家違法在先,在自知理虧的情形下,往往傾向接受調解建議,花錢和解了事。據報載,其人迄今(108)年上半年,已申請132個案件,勞資調解成功件數約計52件,2年來至少已獲得調解金15萬元。
-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或能容許二造當事人以低於勞動法令之條件達成和解,待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後,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與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的調解委員2人共同組成的勞動調解委員會,可是會依法辦理,要求雇主一一給足給滿的。
+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或能容許二造當事人以低於勞動法令之條件達成和解,待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後,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與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的調解委員2人共同組成的勞動調解委員會,可是會依法辦理,要求雇主一一給好給滿的。
 +
 
 +
  其實,勞動法令無不以保障勞雇雙方權益、維繫勞資和諧為立法出發點,期將彼此對待行為模式規範在一個足以提供基本保障的合理範圍內。勞資關係本來就是相需共榮,互惠同享的利益共同體,雙方若能依法行事,不為勞資爭議留下把柄,自然不會讓好事者有可趁之機。學校為計畫主持人及計畫人員所制訂之各項聘用、加保、出勤紀錄保存等種種規定,何嘗不是為此而設。若教職員同仁對法令規章的立意能多一分認識,除了能起到自保的作用外,或許對相關業務承辦人的堅持亦能多予一些諒解吧!
-
  其實,勞動法令無不以保障勞雇雙方權益、維繫勞資和諧為立法出發點,期將彼此對待行為模式規範在一個足以提供基本保障的合理範圍內。勞資關係本來就是相需共榮,互惠同享的利益共同體,雙方若能依法行事,不為勞資爭議留下把柄,自然不會讓好事者有可趁之機。學校為計畫主持人及計畫人員所制訂之各項聘用、加保、出勤紀錄保存等種種規定,何嘗不是為此而設。若教職員同仁對法令規章的立意能多一分認識,或許對相關業務承辦人的要求亦能給予多一點諒解吧!
 

當前修訂版本

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60期  人力資源室專題

從勞資爭議調解說起

福利考核組 朱怡蓓組長

  近幾年拜職務之賜,參與了幾次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其中一位被申訴教師的良善與單純,著實令人印象深刻。若僅憑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上的敘述,難免會偏向同情那位在社經條件上相對弱勢的青年人。但聽老師娓娓道來事情的始末後,真相終於浮現。

  原來,老師基於照顧弱勢、提攜後輩的心,不惜動用個人資源,為不符合任用資格的青年人安排了一系列的免費職前訓練,甚至連未來的發展計畫都規劃好了,只待其實力提升、通過考核後,即可於計畫起始後正式聘用,並核給較該青年人所具資歷相對優渥的薪酬。

  無奈,青年人本身的學習意願及能力欠佳,又礙於現實考量,迫使他決定提前中止約定,放棄機會。偏偏雙方此般約定既於法無據,又未留下白紙黑字的書面合約以資佐證,在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維護勞工權益的立場下,被青年人反咬一口的老師儘管賠了夫人又折兵,也只能徒呼負負,啞巴吃黃蓮了。

  這個案子,不禁讓我聯想起近幾年,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攻佔媒體版面,引起人資社群po文提醒的「早餐店殺手」來。這裡所指的殺手,可不是營養師口中,使人增肥致癌的早餐組合,而是一位令雇主聞之色變、避之惟恐不及的申訴達人。該名女子打著求職的名號,假工作真詐財,看準部分早餐店和小吃店老闆未依法為員工確實加保勞健保,自104年起陸續向雙北逾百家早餐店應徵,一旦成功獲店家錄用,即蓄意做出各種脫序行為;待遭店家以不適任解僱後,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甚至興訟,要求店家給付加班費、資遣費、不當解僱爭議期間之工資,或賠償漏保年資損失等。由於店家違法在先,在自知理虧的情形下,往往傾向接受調解建議,花錢和解了事。據報載,其人迄今(108)年上半年,已申請132個案件,勞資調解成功件數約計52件,2年來至少已獲得調解金15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或能容許二造當事人以低於勞動法令之條件達成和解,待勞動事件法於1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後,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與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的調解委員2人共同組成的勞動調解委員會,可是會依法辦理,要求雇主一一給好給滿的。

  其實,勞動法令無不以保障勞雇雙方權益、維繫勞資和諧為立法出發點,期將彼此對待行為模式規範在一個足以提供基本保障的合理範圍內。勞資關係本來就是相需共榮,互惠同享的利益共同體,雙方若能依法行事,不為勞資爭議留下把柄,自然不會讓好事者有可趁之機。學校為計畫主持人及計畫人員所制訂之各項聘用、加保、出勤紀錄保存等種種規定,何嘗不是為此而設。若教職員同仁對法令規章的立意能多一分認識,除了能起到自保的作用外,或許對相關業務承辦人的堅持亦能多予一些諒解吧!


enews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