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361 會計室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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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e快報 第361期  會計室專題

會計室Q&A

◎收據應記明哪些事項?

  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
 (五)開立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受領人為機關或支付機關已有留存受領人資料者,得免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記明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
  支付機關得依其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收據增列其他應載明之事項。

◎統一發票應記明哪些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及其統一編號。
 (二)品名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第二款如僅列代號者,應由經手人加註品名並簽名證明;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註明。
  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
  電子發票由營業人提供者,經手人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註記發票字軌號碼;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得免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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